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养老金积累和领取服务更加灵活,有利于丰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人身险包含养老险、健康险、重疾险等子险种,商业养老险是人身险行业未来发展的重点。《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6月1日起,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中文名: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外文名: 别名: 发布单位: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发展背景

2020年12月16,银保监会负责人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说,养老金积累和领取服务更加灵活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即将推出。

人身险包含养老险、健康险、重疾险等子险种,商业养老险是人身险行业未来发展的重点。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促进人身险扩面提质、稳健发展进行了部署。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将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养老保障第三支柱来加快建设。对此,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在吹风会上坦言,近年来,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较为迅速,但与发达国家成熟保险市场相比,仍较为滞后。

加快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是保险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积极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重要着力点,也是认真落实养老金融改革相关工作部署、深化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落脚点。

开展试点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利于丰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供给,巩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

银保监会印发通知,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发布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指出,试点保险公司应创新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消费者达到60周岁及以上方可领取养老金,且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

通知要求,试点保险公司应积极探索服务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探索建立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长期发展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制,包括长期销售激励考核机制、风险管控机制和较长期限的投资考核机制等。

通知明确,在风险有效隔离的前提下,鼓励试点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发展与养老、照护服务等相衔接,满足差异化养老需求。

2022年2月,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明确,自2022年3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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