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鑒定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标準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必須等傷者康複後才可以評定的。交通事故傷殘傷殘鑒定是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的過程。傷殘等級從一級到十級。各有不同的标準。
    中文名:交通事故傷殘鑒定 外文名: 别名: 作用:評價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

傷殘鑒定的定義

臨床法醫鑒定項

1.損傷程度鑒定

即輕傷、重傷、輕微傷鑒定或稱傷情鑒定。

2.傷殘程度鑒定

包括I級傷殘至X級傷殘(工傷事故稱為一級傷殘至十級傷殘,程度由重到輕)。

3.因果關系鑒定

指損傷與疾病的關系鑒定。

4.醫療糾紛司法鑒定

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過錯,若有,與患者死亡或殘疾之間的關系。

5.保險理賠鑒定

是否意外傷殘、重大疾病、全殘、失能達到保險理賠規定。

6.影像學資料的同一認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資料是否為同一人。

7.損傷後誤工時間的審查

損傷後休息時間長短的合理性判斷。

8.護理依賴程度鑒定、醫療依賴程度鑒定n

損傷緻殘後對護理及醫療的依賴情況判斷。n

9.緻傷物推斷或損傷機理分析n

從損傷形态推測緻傷物或分析損傷形成機理。n

10.保險調查

傷殘鑒定的内容

一、可對傷殘級别進行鑒定傷殘級别的鑒定是我們計算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 精神撫慰金等賠償項目的重要依據,一般在委托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後,才能準确的計算賠償款。損害程度從輕到重對應的傷殘級别是10級到1級。鑒定出來的傷殘級别直接影響到受害人的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賠償項目的具體金額。

二、可進行後續治療費的鑒定後續治療費主要是指受害人出現需要後續治療或者康複的治療費用,可以在進行級别鑒定時一并提出委托鑒定。後續治療費的索賠依據一般有三種:醫療證明、鑒定結論或者是後續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所以,為了減輕受害人的負擔,可在實際發生前申請鑒定一次性索要賠償。

三、可對護理級别進行鑒定需要對護理級别進行鑒定的情況一般是受害人出院後仍不能自理,或者是傷殘級别出來後确定需要依賴别人協助才能生活。護理級别直接影響護理費的數額,而出院後的護理費一般依據護理級别進行計算。護理分為了四個級别,分别是一、二、三、四級護理,與傷殘級别一樣,級别數字越低,賠償的數額越高。

四、可對誤工時間進行鑒定這裡的誤工時間僅指受害人,不包括受害人的近親屬。需要對誤工時間進行鑒定的情況是,受害人受傷後接受治療至痊愈所需要的休養時間究竟要多久,一般針對沒有傷殘級别的受害人,有傷殘等級的受害人按法律規定誤工費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實踐中,沒有傷殘級别受害人的誤工時間是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為依據,在醫院未出證明,或者受害人認為醫院的證明不符自己實際的情況,可以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對誤工時間進行鑒定。誤工費的數額則直接受誤工時間的鑒定結果影響。

傷殘鑒定的原則

(一)客觀評定原則

傷殘鑒定應以人體傷後治療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系,實事求是地評定。

(二)比照評定原則

遇有《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标準以外的傷殘程度者,可根據傷殘的實際情況,比照标準中最相似等級的傷殘内容和附錄A的規定,确定其相當的傷殘等級。同一部位和同一性質的傷殘,不應采用标準條文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文兩次以上進行評定。

(三)分别評定原則

傷者符合2處以上傷殘等級的,鑒定結論中應當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在全面規範人體傷殘程度的同時,該标準還建立了多等級傷殘和肢體功能喪失的綜合計算數學方法,引入了肩關節複合體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喪失的計算方法,為解決多處傷殘和肢體功能喪失的計算及肩胛帶傷殘的評定問題提供了依據。在該标準實施後,對多處傷害造成的多處傷殘不再直接進行綜合評定,而是按受傷部位分别評定殘級,再根據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方法,确定傷殘賠償指數,計算出傷殘者的傷殘實際賠償額。

(四)排除原傷病原則

鑒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時,應排除其原有傷、病等進行評定。

時間

1.對于損傷可能導緻并發症和後遺症的,如涉及中樞或周圍神經系統損害、視聽功能障礙、關節功能障礙、毀容、可能出現并發症影響鑒定結論的,在并發症和後遺症沒有确定之前,委托傷殘鑒定的時間不宜過早,否則,傷殘鑒定的等級低于實際的等級,對傷者不利。

2.對于損傷不可能導緻并發症和後遺症的,有些人認為委托傷殘鑒定的時間應在治療終結即出院後馬上進行,因為有些疾病随着時間推移,會導緻傷殘級别降低,甚至達不到傷殘級别了,這是不對的,評殘主要看的是你恢複的情況還有醫治醫院的病曆等材料,與恢複時間無關。

3.對需要做第二次手術的傷者,第二次手術結束也就是體内沒有鋼闆或者鋼針才算是治療完全結束,應該在第二次手術結束之後進行評殘,否則沒有評殘資格。

傷殘鑒定技術标準

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采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标準和技術規範:

1.國家标準和技術規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屬于國家強制實施的标準和技術規範。

2.司法鑒定主管部門、司法鑒定行業組織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标準和技術規範。

3.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标準和技術規範。

不具備以上規定的技術标準和技術規範的,可以采用所屬司法鑒定機構自行制定的有關技術規範。

傷殘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義務

1.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2.司法鑒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并對自己作出的鑒定意見負責。

3.及時作出鑒定結論。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4.回答事故辦案機關所提出的與鑒定有關的問題。在訴訟中,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

5.保守案件秘密。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洩露個人隐私。未經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組織提供與鑒定事項有關的信息。

6.嚴格遵守有關回避的規定。

7.妥善保管提交鑒定的物品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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