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利潤類賬戶就是反映企業在一定時期内利潤的實現和分配情況的賬戶。利潤類賬戶可分為以下兩類:
(1)反映利潤實際情況的賬戶,比如“本年利潤”賬戶。
(2)反映利潤分配情況的賬戶,比如“利潤分配”賬戶。
結構
根據會計恒等式“收入-費用=利潤”,利潤的增加會導緻企業的資本增值,收入作為利潤的增量因素可以表示為所有者權益的增加,費用則可以表示為所有者權益的減少。同時,費用的增加可表示為資産的轉化,資産一經耗用即轉化為費用,在抵消收入之前可以将其看作是資産的一種轉化形态。
錯弊形式
銷售成本
(1)企業對已銷産品不作成本結轉即隻記收入不計成本,或者相反,對未銷産品視為銷售,多轉成本。前者的常用做法是當産品已銷售後,會計部門對其産成品明細賬的貸方數量不作記錄,這種情況多見于月末集中結轉成本的場合,到下期作産成品的盤虧處理。後者的一般做法是多記産成品明細賬的出庫量,到下期作産成品盤盈處理。
(2)非銷售發出産成品的成本計入了産品銷售成本。企業的産成品發出數中,有一些是與銷售業務無關的,如退回生産部門返修的産品等。這些産成品發出業務必須當即沖減庫存産成品明細賬,否則會虛增庫存産成品成本,隐瞞已銷産成品成本。
(3)誤列産品銷售成本。企業将其他銷售成本誤列為産品銷售成本,或将産品銷售成本誤列為其他成本。
(4)違反成本結轉一緻性的原則。即随意改變成本結轉方法,以調節當期成本的高低。
(5)成本計算不真實、不正确0即使産品銷售成本結轉方法前後一緻,企業也可能通過成本計算來調節當期成本,不同的成本結轉方法失真的形式各異:
①采用加權平均法、先進先出法、移動平均法、個别計價法和後進先出法計算結轉已銷售産品成本的企業,往往用這些方法計算确定的單位成本與實際應結轉的單位成本相差甚遠:
②采用計劃成本計算銷售成本的企業,對計劃成本與實際成本的差額不在已銷售産品與結存産品之間進行合理分配,或者以計劃成本代替實際成本,或者計劃成本與實際成本的差額全部或大部分由銷售産品負擔,或者全部或大部分由結存産成品負擔:
③采用按定額成本計算銷售成本的企業,對定額成本與實際成本的差額不進行合理分配,或者以定額成本代替實際成本,或者其差額全部或大部分由銷售産成品或結存産成品負擔;
④采用售價定額核算的企業附屬門市部等,常常故意少算或多算零售價與成本價的差額,或者故意擡高和降低差價分攤率以調整當期銷售成本。
銷售稅金及附加
(1)将應計入銷售額的價外收入不計入銷售額。
(2)利用混合銷售行為作弊。
(3)自産自用的産品不按規定計稅。
(4)高稅率按低稅率計算。
(5)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産品,未分别核算各自的銷售額和銷售量。
(6)小規模企業将購入貨物及接受應稅勞務支付的增值稅額不直接計入有關貨物及勞務的成本,直接沖減應繳稅金。
(7)不及時足額繳稅及有關财務處理錯誤等。
其他業務收支
(1)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劃分不清,甚至人為地混淆産品銷售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2)不如實入賬,漏計、少計其他業務收入,或多計、虛計其他業務支出。
(3)入賬不及時,拖延或稅前入賬。
(4)其他業務支出與主管業務成本和期間費用劃分不清,甚至人為地混淆各類成本和費用。
(5)其他業務收支不配比,不及時進行财務處理等。
營業外收支
(1)将不屬于營業外收入的産品銷售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計入營業外收入。
(2)将固定資産盤盈直接列入資産增加而不計入營業外收入。
(3)将因債權人原因确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長期挂賬不予處理。
(4)固定資産處理費用中混入應由産品成本、固定資産承擔的費用。
(5)在處理固定資産的淨損失中列入應由産品成本、固定資産購建成本負擔的費用。
(6)将屬于制造費用的季節性和修理期間的停工損失混入營業外支出。
(7)在非常損失中列入因自然災害而停産一個月以上的未使用機器設備所計提的折舊費用和應由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金。
(8)在職工子弟學校經費和技工學校經費中混有擴建校舍、購置固定資産及學生自理費用,虛列教職工人數及學生班級和人數。
(9)将社會集資、贊助、攤派性費用和公益救濟性捐贈超比例部分列入營業外支出。
(10)将請客送禮、遊覽支出假拟名義列入營業外支出。
(11)被沒收财産損失、支付的稅收滞納金和罰款等應由淨利潤負擔的支出混同一般違反合同、協議而向其他單位支付的賠償金、違約金、罰息等列入營業外支出。
投資收益
(1)應收或已收的股利不計入投資收益,尤其是在“權益法”下的其他投資和股票投資,到年終不按規定進行調整,确認投資收益。
(2)債券到期時,收回的應收利息不計入“投資收益”而作為他用。
(3)出售股票和債券,其售價與實際成本之差,未确認為投資收益。
(4)長期債券投資,不按期及時确認投資收益,不按規定及時攤銷債券溢價和折價等。
所得稅
(1)不按照及《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計算納稅所得額。
(2)将資本性支出,無形資産受讓,開發支出,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财産的損失,各項稅收滞納金、罰金和罰款,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賠償的部分,超過國家規定允許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各種贊助支出,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從應納所得稅額中扣除。
(3)不及時将應繳納的所得稅繳納入庫。
(4)對會計所得與納稅所得的時間性差異,沒有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處理:或者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而将應遞延計入以後各期的差異部分長期挂賬。
(5)對會計所得與納稅所得的永久性差異,沒有采用應付賬款法進行處理。
(6)将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利潤分配
(1)不按企業财務制度規定的分配順序分配利潤。
(2)以前年度發生虧損的,未将利潤彌補虧損,或者延續5年稅前利潤彌補虧損後仍用稅前利潤補虧。
(3)計提法定盈餘公積金之前未扣除沒收财物損失、稅收滞納金和罰款及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或盈餘公積占注冊資金的比例未達到50%而停止計提法定公積金。
(4)運用法定公積金補虧或派發股利後,其盈餘公積占注冊資金的比例達不到财務制度規定的25%的标準。
(5)不按照财務制度規定提取法定公益金或将公益金用于集體福利設施以外的其他用途。
(6)股份有限公司在計提法定公益金後先行計提任意盈餘公積金或支付普通股股利而未先付優先股股利。
(7)股份有限公司當年無利潤而動用盈餘公積派發股利的,沒有按照制度規定首先用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或者彌補虧損後按超過面值6%的比率分配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