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行政行為

内部行政行為

行政隸屬關系類型
内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内部行政組織管理過程中所作的隻對行政組織内部産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因而内部行政行為對公務員的權利和義務有重大的影響。
    中文名:内部行政行為 外文名: 别名: 依據:行政訴訟法 性質:行政行為 反義:外部行政行為

概念

國行政訴訟法将其列為不可訴行為之一,即被處分或被處理的人不服,不能申請複議,但可依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如《行政監察法》第37條規定:

第三十七條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自收到監察決定或者監察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執行監察決定或者采納監察建議的情況通報監察機關。

區别

内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主要區别:

1.行為與相對人之間的關系不同。n實施内部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與該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之間,必定存在一種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以及其它隸屬關系,或者存在一種監督與被監督的法定的監督關系。實施外部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與該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之間,基本上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或者其它隸屬關系,而隻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這種管理與被管理關系最終取決于外部行政行為的實施者所擁有的對某類行政事務的管理職能而不來源于該行政機關的領導職能。

2.行政行為的作用力不同。n内部行政行為通常隻涉及行政機關的内部行政事務,其作用主要和行政機關的正常運轉有關,不影響外部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外部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對外行使公共權利的行為,因而直接影響着外部相對人的利益。由于這兩種行政行為的上述區别以及行政機關行使這兩種權利的性質和依據也不同,因此,不同性質的行為引起的争議應由不同的途徑予以解決,即内部行政争議由行政機關自身解決,外部行政争議由法院解決。

如果将行政内部争議也交由法院解決,一方面法院不熟悉行政機關内部事務,并缺乏具體的争議處理手段,另一方面容易造成法院幹擾行政機關正常工作,影響依法行政的效力。因此,行政訴訟法明确規定,法院不受理就行政機關對行政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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