産品合格證

産品合格證

産品經質量檢驗合格的證明
産品質量合格證,是指生産者為表明出廠的産品經質量檢驗合格,附于産品或者産品包裝上的合格證書、合格标簽或者合格印章。[1]這是生産者對其産品質量作出的明示保證,也是法律規定生産者所承擔的一項産品标識義務。
    中文名:産品合格證 外文名:Certificate of approval 适用領域:生産 所屬學科: 來源:《産品質量法》

内容

以電子産品為例,産品合格證除包括産品的型号、名稱、規格、生産單位及地址等内容外還應有下列内容。

(1)執行産品标準号。

(2)檢驗項目及其結果或檢驗結論。成批交付的産品還應有:批量、批号及抽樣受檢件的件号等。

(3)産品的檢驗日期、出廠日期、檢驗員簽名或蓋章(可用檢驗員代号表示)。

例1正泰集團公司CJ20系列交流接觸器合格證

例2JXD-I型智能式計費限電器合格證

效力

産品質量法》明确規定,産品或其包裝上應有産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一方面是要求生産者要保證産品質量,另一方面是為了讓用戶、消費者辨明産品的質量。

産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是生産企業為表示出廠的産品質量符合規定的技術要求,經其質檢機構及檢驗人員檢驗合格而附于産品或者其包裝上的合格證、合格印章等合格标識。因此,産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不是哪個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批準發放的,而是生産企業自行制作的。産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形式主要有3種:合格證書、檢驗合格印章和檢驗工序編号印章。

産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是生産企業對其生産、銷售的産品的質量做出的明示擔保,保證其生産、銷售的産品質量符合規定的技術要求.因此隻能在經檢驗合格的産品上使用,對未檢驗的産品或經檢驗不合格的産品不能使用。具有合格證的産品如不合格,生産企業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生産者或銷售者欺騙用戶、消費者,故意将不合格的産品附上合格證明,就構成了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的違法事實.按規定應當追究生産者、銷售者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銷售者還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如果該産品發生質量事故,造成了他人人身、财産損害,違法者還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