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借款

股東借款

股東向公司領取資金
股東借款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股東借款僅指股東(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向公司以借款形式領取資金,用于自身或他人使用的行為;廣義的股東借款指股東運用借款、往來款、領取備用金、預領材料款等多種形式向公司領取資金,用于自身或他人使用的行為。[1]
    中文名:股東借款 外文名:Shareholder loan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産生原因

股東借款産生的原因多種多樣,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股東為了公司的經營需要,以個人名義向公司借款,然後将借來的資金用于公司經營。如公司股東采購機器設備時的預領款。2、股東因個人生活困難,向公司借款用于個人生活。3、股東為自身經營需要,向公司借款後用于自身的經營或投資。4、股東為了歸還借來的投資款而向公司借款(即後面論述到的“過橋借款”形式)。

利弊

我國采取的是法定資本制,股東借款後,勢必會導緻公司對自身資産的使用,但由于股東借款後,公司與股東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保證了公司通過履行債權來追回借款的能力,因此,股東借款是否構成違法一直是理論界争論的問題。事實上,股東如果不是以長期占用公司款項或抽回出資為目的的借款,隻要不影響到公司正常的經營資金需要就不會對公司産生較大的危害;但反之如果允許公司股東無限制的向公司借款,則會導緻公司資産的架空,更會導緻三無企業的盛行。

如甲乙二個股東分别投資一百萬設立A公司,如果允許二個股東無限制的借款,那麼二人完全可以在設立A公司後借款,利用向A公司的借款設立B公司,在B公司成立後借款并設立C公司,理論上甲乙二人就可以設立無限個公司,如果ABC中有一個公司需要經營資金,股東完全可以将最後設立的公司注冊資本借回。毫無疑問,股東這種目的的借款會嚴重地影響到我國的市場經濟秩序,也會給市場經濟金融秩序造成很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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