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協管員

交通協管員

交通維護者
顧名思義,交通協管員,就是在交通繁忙的路段或路口,協助交警人員管好交通的人員,主要負責行人及車輛的秩序,但沒有處罰權,他們的存在,能更好的配合交警的工作,因為一般路口或路段隻配一到兩名交警,不能方方面面照顧到,他們就起到了這個作用。
    中文名:交通協管員 外文名: 别名: 釋義:協助交警人員管好交通的人員 分類:有編制,無編制

概述

交通協管員”的職責是協助維護交通路口的交通,特别是行人及非機動車的交通。但如果“交通協管員”隻是負責督促行人要遵守“紅燈停,綠燈過”的交通法則,那确實有些小兒科。然而,在城市當中,往往是在需要通行的地方卻沒有設置交通燈、天橋隧道等交通設施,或者是雖設置了但不合理,又或者是已有的設施遭到了損壞,這些情況都在客觀上造成了“行路難”,從而進一步影響了整個城市的交通狀況。

那麼,哪裡的交通設施需要改善?哪裡的需要增加?這些情況現在并沒有專門的人力去進行日常性的實地發現、跟蹤調查等。如果“交通協管員”能夠在協管行人交通的同時,肩負起相應的道路交通狀況發現與調查工作,并且把有關狀況彙總呈交給相關決策部門,作為制定對策時的依據之一,那麼“交通協管員”或許更能起到協助改善城市交通的作用。

工作内容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聘用專門人員在交通民警組織下勸阻、糾正違法停車行為。”也就是說,他們的職責就是“勸阻、糾正違法停車行為”,交通協管員的人事關系歸北京市公聯公司管理,但是他們的執法行為同樣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交通部門的有關人士表示:如果停車人遇到個别協管員違規執法,可以向交管部門投訴。如果對協管員開出的違章通知單上的違章行為有異議的,也可以在到交通執法大(支)隊接受處罰時,提出申訴意見。

權利

交通協管員可分成路口協管員和路段協管員。路口協管員就是在路口舉小旗、吹哨的工作人員,他們主要負責約束非機動車和行人的違法行為。路段上的交通協管員可以給非法停車貼條,罰款額度為50元,但是,他們隻負責貼條不負責收費。少數交通協管員可以給違章停車拍照。交通協管員幾乎沒有執法權利,他們的職責側重于疏導交通、維護秩序和宣傳教育。而相應的處罰權,如交罰款、扣本等權利,仍然牢牢掌握在交管部門手中。

因此,希望交警部門自己先了解清楚交通協管員的職責,不要讓協管員違法去行使執法權。而廣大機動車駕駛員們,以後如遇上交通協管員攔截機動車,要求檢查證件的,小則可以臭罵其一餐,讓其先學法,大則可以取證,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訴,不解決的可以進行起訴。

何去何從

交通協管員等協警隊伍超越執法權的行為頻頻出現,促使公安部自2004年起即開始對這一特定群體進行清理整頓,并要求2007年底前公安機關聘用的協警人員要全部離職。地方政府出資聘用的交通協管員何去何從?這一問題受到“兩會”代表、委員的關注———

一直以來,在公安機關警力編制有限的情況下,交通協管員作為協警隊伍中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不斷發展壯大,作用日益顯著,成為參與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維護交通有序、安全、暢通方面發揮了很大作用。然而,不可忽視的是,各地的交通協管員隊伍普遍存在管理不一、機制不全、保障不力等問題。部分協管人員素質偏低,交通協管知識缺乏,紀律松散,方法簡單,态度粗暴,甚至出現發生口角、打鬥和以權謀私等現象。與此同時,關于交通協管員是否有權粘貼“違法停車處理告知單”、是否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等問題的争論一直就沒有停止過。

兩會關注

這一系列問題同樣引起了全國“兩會”代表和委員的關注。全國人大代表、公安部特邀監督員陳麗明向大會提交建議:為了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城市交通管理應确立以交通民警為主體、取消交通協管員參與城市交通管理的制度。對确屬條件所限仍需聘請交通協管員的地方,應根據本地交通狀況嚴格控制城市交通協管員的人數和崗位,加強對交通協管員的管理、培訓和考核。

事實上,從2004年起,為規範公安機關執法行為、純潔公安隊伍,公安部在全國公安機關部署開展了對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人員及交通協管員、聯防隊員等協警隊伍的集中清理整頓工作。

公安部副部長黃明表示,今後交通協管員不得參與執法,嚴禁其從事交通違法處罰、開具法律文書等路面執法工作。當前,一些地方确實存在着經費保障不到位、交通協管員工資發放不及時甚至靠罰沒款解決工資的客觀事實,各地必須切實加強專項整治,加強保障機制,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一些低素質的交通協管員的存在,既有損城市形象,也損壞了公安機關的形象,當然應該、也必須對他們進行嚴格管理、系統培訓。“嚴管”成為接受采訪的部分代表、委員在談到這一問題時普遍持有的态度。

已經有部分城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這方面先行一步。在北京,為加強交通協管員隊伍規範化建設,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先後出台了20餘項制度規範。該局還出台了《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管理辦法》,對交通協管員的從業資質、招聘辦法、管理體制等進行了全面規範。辦法規定了七條“鐵規鐵紀”,對出現嚴重違紀的協管員堅決依法追究責任并予以辭退。山西省有關部門出台《山西省公安交警隊伍協勤人員暫行管理辦法》規定,公安交警協勤人員沒有執法權,必須在正式民警帶領下執行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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