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分包

勞務分包

勞務公司的一項活動
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單位或者專業分包單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單位完成的活動。也就是:甲施工單位承攬工程後,自己買材料,然後另外請乙勞務單位負責找工人進行施工,但還是由甲單位組織施工管理。勞務分包是現在施工行業的普遍做法,也是法律允許的。但是禁止勞務公司将承攬到的勞務分包再轉包或者分包給其他的公司。
    中文名:勞務分包 外文名:labor subcontracting 别名:施工勞務 分類:自帶勞務承包、零散的勞務承包、成建制的勞務分包 業務範圍:公路、鐵路、電站、地鐵、橋梁、隧道、工民建等建設工程

簡介

勞務作業分包在實際操作中,沒有統一的形式,缺乏統一的規定,緻使勞動關系處于一種不明朗的狀态,由此引起的勞動糾紛很難處理。

随着項目管理法的推廣,施工企業管理層和勞務層進一步“兩層分離”,施工生産過程中,往往由于在經過全面調度平衡确定在人力、船機設備等方面施工力量而不能滿足施工需求,同時合同工期緊迫,不分包不足以按期履約,勞務層由原先的固定用工逐漸轉換為勞務作業分包形式。

三種形式

第一種形式

自帶勞務承包。指企業内部正式職工經過企業培訓考核合格成為工長,勞務人員原則上由工長招募,人員的住宿、飲食、交通等由企業統一管理,工資由企業監督工長發放或由工長編制工資發放表由企業直接發放。

第二種形式

零散的勞務承包指企業臨時用工,往往是為了一個工程項目而臨時招用工人。在該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應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據受勞務作業方有無用工資格分别界定為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

第三種形式

成建制的勞務分包。指以企業的形态從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處分項、分部或單位工程地承包勞務作業。

在第一種形式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職工具體承包施工,該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負責施工與管理,工人的報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這似乎在承包人與工人之間已形成了勞務關系。

但是,關鍵的問題是,該承包人系公司的職工,其是以公司的名義履行承包合同并與他人發生法律關系,故該承包合同屬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經營屬企業内部經營管理方式的變化,不産生施工合同履行主體變更問題。該承包人招用工人行為應視為公司的行為,被招用的工人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與承包人之間則不存在勞務關系。

在第二種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應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據受勞務作業方有無用工資格分别界定為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即勞動者或勞務地位。理由為承包人僅僅是工費承包,并且一般從事的是工程中單一工種的作業,其個人收入與施工效益直接挂鈎,但對工程項目的承建不進行獨立管理,也不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僅對發包人承擔“合格”的質量責任。承包人在提供勞務期間屬臨時性質的勞務人員,對施工期間發生的傷害事故、質量安全問題均不能承擔責任。

在第三種形式中,毋須多言,該勞務承包實質屬于工程分包性質,承包人地位等同于分包人地位。

可見第一、二種形式的施工勞務,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臨時用工,勞務作業分包含義隻能涵括第三種成建制的勞務分包,對其他兩種情形不能等同。

關系辨析

在現實勞務分包中,由于勞務分包的非單純性,勞務受包人和勞務人員往往受分包人一定程度上的管理和監督,勞動關系複雜,當勞務人員工作中發生勞動糾紛,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因為事前沒有明晰的界定,勞務分包人、勞務受包人和勞務人員(工人)三方常常糾纏不清,如果理清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就可以避免産生不必要的麻煩。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标的的合同。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内容而簽訂的協議,而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确定勞動關系、明确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兩者之間有着本質區别。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合同。判斷一個合同是不是勞動合同,不能僅僅看它的名稱,關鍵看它是否符勞動合同的構成要件。

勞務合同。是一種以勞務為标的合同類型,它包括承攬合同、基本建設承包合同、運輸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間合同等。從最狹義的角度講,勞務合同是以他人對自己負有的根據自己的指示提供一定勞務向他人提供勞務的合同,比較常見的是單位之間的借調合同、勞務輸出合同等。

從以上可以看出,自帶勞務承包和零散的勞務承包的形式,實質上往往是工人與施工勞務分包人形成了勞動關系。因為自帶勞務承包和零散的勞務承包都是零散用工方式,這兩種方式都存在以下情況:一是總承包人或分包人或轉包人将承建的工程的某部分如瓦工或木工勞務承包給某工匠,由該工匠召集、負責組織民工提供勞務。

二是分包人或轉包人将所分包或轉包的工程某部分瓦工或木工勞務承包給數個工匠,并服從分包人或轉包人的管理完成指定工作量。三是分包人或轉包人将所承包的工程的某一項工作交某個工匠或數個工匠承包,工匠需要在指定時間完成,且服從管理、保質保量。

關系模式

按照《勞動法》規定,雙重勞動關系是不允許的。勞務合同中勞務提供者必須與他人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否則,他就沒有勞務可以向勞動接受者提供。所以,在勞務作業分包中的勞務合同實際上涉及到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一個合同是勞務受包人(勞務作業分包企業)與工人(勞務提供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另一個是工人與勞務接受者即勞務分包人(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之間的勞務合同。這種合同關系與《合同法》規定的融資租賃合同非常相似。

實際上集體勞務合同本身就涉及到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一個合同是勞務分包人與勞務受包人之間的勞務合同,另一個是工人與勞務受包人之間的勞動合同。從法律關系的角度看,勞務分包人和勞務分包人成立集體勞務合同之後,勞務施工就可以看作是勞務承包人對勞務分包人的一項債務,勞務作業分包中勞動關系模式就是三方約定,債務人(勞務受包人)的債務由第三人(工人)向債權人(勞務分包人)履行債務。

第三人(工人)向債權人(勞務分包人)直接提供勞務,債權人(勞務分包人)向債務人(勞務受包人)支付勞務費,如果第三人(工人)向債權人(勞務分包人)提供的勞務不符合勞務合同的約定,債務人(勞務受包人)應當向債權人(勞務分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勞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債務人(勞務受包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第三人(工人)支付勞動報酬,包括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當然,也可以委托債權人(勞務分包人)向第三人(工人)支付勞動報酬。

通過勞務作業分包中勞動關系模式圖,三方的勞動關系就清楚了:工人與勞務受包人确立了勞動關系,自然工人與勞務受包人之間由于勞動引起的關系受《勞動法》調整;工人與勞務受包人又同時與勞務分包人形成勞務合同,由此引起的與勞動有關的法律關系由《民法》來調整。工人與勞務分包人的勞務合同的效力應低價于勞務受包人與勞務分包人的勞務合同,即“個體勞務合同”中關于工人權利的标準不能低于“集體勞務合同”中相應标準,當“個體勞務合同”與“集體勞務合同”相抵觸時,應按“集體勞務合同”相關條款執行。

在勞務作業分包過程中由于工傷、報酬等引起的勞動糾紛也就很好處理,根據兩個合同的規定和各自依據的法律來分撥和處理三者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既有利于保護個人的權利,也理順了企業的權利和責任

工程分類

主要從事公路、鐵路、橋梁、港灣、水利、電站、地鐵、工民建等大型基礎工程的施工。公司具有市政,水利、房建、地基與基礎、地基與基礎、鋼結構、環保等各項施工資質。公司具備各種樁基礎施工設備及先進的施工管理技術,已逐步成為具綜合實力的基礎施工公司之一。

存在的缺陷及其原因

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對建築工程的勞務分包并沒有詳盡的規定,僅有建設部的部門規章《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建設部又發布了一個《建設部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築勞務企業的意見》。

該意見指導思想意在以發展勞務企業為突破口,建設預防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公司的長效機制,規範建築市場秩序,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調整全行業建築隊伍組織結構,提高勞務隊伍的職業素質,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

該意見的工作目标,從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時間,在全國建立基本規範的建築勞務分包制度,農民工基本被勞務企業或者其他用工企業直接吸納,“包工頭”承攬分包基本禁止,為此還提供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譬如簡化建築勞務分包企業資質審批程序、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用工必須辦理社會保險、加強對承包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使用監管,加大農民工職業培訓資金投入數額等,其目的就是規範建築工程的勞務分包。但截至到目前我國的建築工程勞務分包仍然存在諸多不完善的方面。主要原因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規範建築工程勞務分包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建議在《建築法》的修訂上,充分肯定勞務分包的法律形式,明确建築工程勞務分包中的勞務用工制度,嚴格禁止“包工頭”承包勞務工程。

2、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對規範建築工程勞務分包重視不夠。建議各級政府部門加強勞務的管理,重視勞務企業的發展,多渠道建立和發展勞務企業。

3、勞務分包制度尚不規範,從事建築行業的勞務工人合法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建議加強勞動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勞務工人的維權意識,從各個方面健全勞務分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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