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104号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于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管轄
第三章報警和受理
第四章自行協商和簡易程序
第五章調查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現場處置和現場調查
第三節交通肇事逃逸查緝
第四節檢驗、鑒定
第六章認定與複核
第一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第二節複核
第七章處罰執行
第八章損害賠償調解
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第十章執法監督
第十一章附則
内容
肇事者違章肇事如果隻是緻被害人輕微傷、輕傷或者隻是造成了牲畜(如豬、牛、羊等)死亡的後果,财産損失數額不大。此時如果肇事者逃逸行為本身未造成其他嚴重後果,肇事者不構成犯罪,對肇事者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的規定,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肇事者違章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緻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此時肇事者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時肇事者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駕車逃逸,但沒有因逃逸而造成嚴重後果。這種情況符合刑法第133條規定的“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加重處罰情節,對肇事者應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種:
1、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逸,被害人得到其他人的及時救助而脫離危險,從而沒有造成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後果。
2、雖然在逃逸過程中已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沒有因果關系。
3、行為人肇事将他人撞成重傷,但并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現實危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