戮刑

戮刑

剝奪犯罪人生命又加以侮辱的刑罰
戮刑是既剝奪犯罪人生命又加以侮辱的刑罰。[1]古時戮刑可以分為兩種,生戮和死戮。生戮是先戮後殺,死戮是先殺後戮。 戮刑是對要受刑的人的一種羞辱,所以,到近代以後,都注重人的尊嚴和榮譽,處死犯人時一般要秘密處死。
    中文名:戮刑 外文名: 别名: 定義:剝奪犯罪人生命又加以侮辱的刑罰 分類:生戮和死戮 屬性:刑罰

曆史發展

殺和戮都有殺死的意思,但二者又有一些區别。在古代,人們将戮刑視為奇恥大辱,所以,在這裡戮又有了羞辱和恥辱的含義。戮可以分為兩種,即生戮和死戮。 生戮即先将犯人示衆,然後再殺死。死戮是先将人殺死,然後再陳屍示衆,如果沒有被殺就已經死的,就陳屍示衆,有時為了洩憤,還要鞭屍。或者将屍骨故意弄得到處都是,叫做鞭屍揚灰,這不但是對死者的侮辱,還是對他在世的親屬的羞辱。

史料記載

在古代,人們将戮刑視為奇恥大辱。《舊唐書 酷吏傳》記載:公元694年(武則天長壽二年)唐侍禦史 “(萬)國俊至廣州,遍召流人,置于别所,矯制賜自盡,并号哭稱冤不服。國俊乃引出,擁之水曲,以次加戮,三百餘人,一時并命。” 這三百餘人當是生戮。《唐會要 卷四十》記載:公元898年(唐昭宗光化元年)“近日用刑。皆隳舊例。多黩斧锧。鮮行鞭笞。今後應天下州縣科斷罪人。切須明于格律。不得以軍法戮人。” 看來 “以軍法戮人 ”在唐朝末年已經泛濫成災了。 戮1 lu 第四聲 殺戮 屠戮

金處善:朝鮮王朝文宗至燕山君時期的内侍宦官,後因酒醉對燕山君失言失态(實為直言進谏),遭戮刑。同年,金處善家産充公,朝内與處善同名者均奉旨更名,另“名及大小文書,禁用處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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