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國有資産罪

私分國有資産罪

違法行為
私分國有資産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将國有資産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中文名:私分國有資産罪 外文名: 别名:私分國有資産罪

簡介

私分國有資産罪,是指國家機關 、國有公司 、企業 、事業單位 、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将國有資産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有資産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權。

所謂國有資産,包括依法經由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國有資産。例如稅務機關掌握着的納稅人依法上交國家的稅款等等。

客觀要件

在客觀方面,本罪行為法人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将國有資産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指違反了國家對此類單位的國有資産分配管理規定。例如違背了國家關于國有資金與企業資金的分帳比例管理制度,擅自将國有資金轉為企業資金,進而私分國有資産者。

所謂以單位名義,是指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決策或者由單位負責人決定并由直接責任人員經手實施,公開或半公開地以單位分紅、單位發獎金、單位下發的節日慰問費等名義所進行的活動。

集體私分給個人,是指行為法人以單位的名義,将國有資産按人頭分配給本單位全部或部分職工,這裡所謂個人,指的是該單位的職工。

所謂數額較大,原則上應理解為集體私分國有資産的總額較大,而非指每一個人所分數額較大。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本罪是單位犯罪,但根據法律規定隻處罰私分國有資産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為須有明知是國有資産而故意違反國家規定,将其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誤将國有資産當作企業資金加以集體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節嚴重者,可按有關渎職犯罪處理。

犯罪認定

區分國有資産與公共财産

國有資産都是公共财産,但公共财産并不一定是國有資産。公共财産除國有資産外,還包括“勞動群衆集體所有的财産”、“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财産”以及“以公共财産論”的“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财産”。實踐中,要注意嚴格把握其性質上的區别,凡私分後三類财産者,不能按本罪處理。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有資産而非國有資金

因而本罪的行為對象不一定是錢款。國有資産除國有資金外,還包括國有的生産資料、生産資料乃至屬于國有的産品、商品等,基于此,本罪私分的對象既可以是國有的錢、股份、其他有價證券,也可以是國有的其他固定資産。例如私分歸單位管理、使用但屬于國有的計算機、照相機等。

區分本罪與貪污國有資産的行為

本罪行為屬集體私分,在單位内部帶有普遍性和公開性,而單位個别負責人或經手人貪污國有資産的行為則帶有個中性和隐秘性。

立案标準與量刑

立案标準

根據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标準的規定》 (試行)的規定,涉嫌私分國有資産,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量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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