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起因
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權縣周崗村電工王戰勝的兩個兒子,先後中毒,3歲的小兒子王成(化名),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兩人均因“毒鼠強”中毒。
案件審理
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院三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死緩,但均被河南省高院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後商丘市中院第四次開庭,再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無期徒刑。
吳春紅提出上訴後,河南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後,吳春紅的申訴亦被河南高院駁回。服刑期間,吳春紅堅決不認罪,并拒絕減刑。2016年6月3日,他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訴。2018年10月3日,吳春紅的女兒吳莉莉收到最高法院的《再審決定書》:“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确實、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對此案進行再審。”
案件結果
今日(4月1日),“吳春紅投毒案”在河南高院開庭進行再審宣判。吳春紅被改判無罪。至此,吳春紅已被羁押5611天。
律師說法
李長青律師三次走訪現場,還用無人機勘察,這次法院判決吳春紅無罪的理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近年來疑罪從無的改判案件增多,李長青認為這是法治進步的結果。在本案中,李長青個人認為吳春紅應屬于“絕對無罪”的情形。
申請國家賠償1872餘萬元
吳春紅請求河南高院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972餘萬元、精神損失賠償500萬元、誤工費和補償費200萬元、相關醫療費用200萬元,以及傷殘賠償金(具體金額待傷殘等級鑒定後計算)。同時,吳春紅要求河南高院在商丘市範圍内,為他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
李長青律師提供的《受理案件通知書》内容顯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吳春紅以再審無罪賠償為由,向該院申請國家賠償,經審查,其賠償申請符合立案條件,該院決定予以受理。
國家賠償262.5961萬元
2020年8月6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吳春紅作出國家賠償決定,總金額262.5961萬元,其中精神損害賠償68萬元;向吳春紅賠禮道歉;駁回吳春紅的其他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