曆史
這種流行信仰的來源無從考證,但希羅多德的讀者可以發現在遙遠的古利比亞部落“Adyrmachidae”中可能有類似的傳統習俗,希羅多德則認為這是獨特的:“他們也是擁有把即将成為新娘的女人上呈給國王的
這一習俗的唯一一個部落,而國王可能會選擇他所中意的。”
早期提到這個權利是在西元1556年,被用在法國律師兼作家讓·帕蓬(Jean Papon,1505-1590)的作品中作社會批判之用。在伏爾泰在他的作品“哲學字典(英語:Dictionnaire philosophique)”中接受其為曆史事實後才獲得廣泛流通,很快地,這個詞變得經常使用,尤其是在諷刺上。保羅·曼特加劄(Paolo Mantegazza)在他西元1935年的書“人類的兩性關系(The Sexual Relations of Mankind)”中陳述了這一信念,即是就算這種權利并非法律,但可能是最具約束力的習俗。
在十九世紀,許多法國人認為在舊制度的法國存在一些不道德的權利,諸如“droit de cuissage(droit du seigneur),初夜權”、“droit de ravage(破壞權,給予領主破壞自己領地的權利)”、“droit de prélassement(橫躺權,據說領主有權将農奴開腸破肚以溫暖他的腳)”。
直到二十世紀初,西亞美尼亞的庫德人頭領(khafirs)仍保留與亞美尼亞新娘在結婚當天夜晚睡覺的權利。
在一些封建制度中,地主要求佃農結婚須得到地主的允準,這通常需要繳付款項。一些地方的基督教會也要新婚夫婦先繳付款項才可完婚。
初夜權很多時候亦會用來指在宗教上信衆須把初夜獻給教派中神聖的存在的一種權利,如古埃及有敬拜金牛的習俗,所謂的金牛是一種實際存在、較一般牛特别的牛,故當時的女性要把初夜獻予新發現的金牛。又或者是在很多邪教中,初夜權為教主以神的代表之名要求女信衆與其共寝的教條之一。
由梅爾·吉勃遜執導與主演的電影《勇敢的心》 (Braveheart)就反映了這個事情。
文獻記載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說:在一些民族中,“新郎的朋友和親屬或請來參加婚禮的客人,在舉行婚禮時,都可以提出古代遺留下來的對新娘的權利,新郎按次序是最後一個;在巴利阿裡群島和在非洲的奧及婁人中,在古代都是如此。在另一些民族中,則是由一個有公職的人,部落或氏族的頭目、酋長、薩滿、祭司、諸侯或其他不管是什麼頭銜的人,代表公社行使對新娘的初夜權。盡管新浪漫主義者極力掩蓋這一事實,但這種初夜權至今還作為群婚的殘餘,存在于阿拉斯加地區的大多數居民”、“墨西哥北部的塔胡人”、“及其他民族中;在整個中世紀,它至少存在于原為克爾特人的各個國家中,例如在阿拉貢;在這些地方,它是直接由群婚傳下來的。”
在16世紀的文獻首先記載了初夜權,但曆史學家所審視的記錄中卻隻找到很薄弱的證據。在一些封建制度中,地主要求佃農結婚須得到地主的允準,這通常需要繳付款項。一些地方的基督教會也要新婚夫婦先繳付款項才可完婚。
起源
形成原因
初夜權很多時候亦會用來指在宗教上信衆須把初夜獻給教派中神聖的存在的一種權利,如古埃及有敬拜金牛的習俗,所謂的金牛是一種實際存在、較一般牛特别的牛,故當時的女性要把初夜獻予新發現的金牛。又或者是在很多邪教中,教主以神的代表之名要求女信衆共寝的教條之一。
概義
初夜權(Droit de seigneur)一詞出現于中世紀的西歐,是指一地的領主具有享用和當地所有中下階層女性第一次性-交的權利。領主們的說法為少女第一次性交的落紅是不祥之物,隻有擁有權力地位的領主可以抵抗這種力量。雖然在16世紀的文獻首先記載了初夜權,但曆史學家所審視的記錄中卻幾乎沒有找到任何證據。在一些封建制度中,地主要求佃農結婚須得到地主的允準,這通常需要繳付款項。一些地方的基督教會也要新婚夫婦先繳付款項才可完婚。
質疑
關于中世紀新郎不享有新娘初夜權是古代群婚制遺存的問題,是近代以來大多數學者的共識。但是也有少數學者反對這種觀點,其中最著名的有韋斯特馬克和麥克倫南。韋斯特馬克認為人類自古以來就是以一夫一妻制為主體的,根本不存在什麼群婚制,所以也就不存在什麼群婚制的遺存問題。他指出,所謂“領主占有初夜權”,不過是學術界的一種虛構和迷信。那項據信曾流行于歐洲很多國家的有關法律,并沒有在律書、證書、法令、審訊或者辭書中留有任何證據。
最有力的反對意見來自蘇格蘭法學家和原始社會史家麥克倫南先生。麥克倫南說,如果中世紀初夜權習俗是源于古代共有權的話,享受這種特權的就應該隻有新郎方面的男性親屬,然而情況似乎并不是這樣。許多關于中世紀初夜權問題的材料都沒有談及,享有初夜權的賓客究竟是新郎的親友還是新娘的親友。
現狀
外國
英國王儲查爾斯王子在英國威爾斯地區卡馬森郡馬德法伊村花100萬英鎊購買了當地一處莊園,作為他和卡米拉的度假别墅。然而,按照威爾斯地區一項有170多年曆史的古老法令,作為“莊園主”,查爾斯将從此擁有馬德法伊村裡所有新娘的“初夜權”,可以在新婚之夜奪走其貞操。除非新娘向其交納50便士,才能逃過此劫。據1833年頒布的《威爾斯圖解法典》中稱:“莊園主将有權向其領地上所有結婚的人收取10先令(50便士),否則按照習俗,他可以在新婚第一夜與新娘過夜。”
2013年10月,哥倫比亞一名婦女借着出售女兒的“初夜權”牟利,她總共有14個女兒,其中12個的童貞都已經變成她口袋裡的鈔票。 調查發現,這名婦人的每個女兒到12歲的時候,就會被母親賣掉,她用30到40萬哥倫比亞披索的價錢,販賣女兒的“初夜權”。 一名受害人14歲就懷孕,她不願遵照母親的命令堕胎跑去報警,她在報警後,因為擔心自己的安危躲了起來,在缺乏證人的狀況下,警方花了一年多,才把惡毒的母親繩之以法。
近代蘇魯地主對佃農擁有初夜權。這一權力的實施是社會結構異變的結果。這裡的社會分化為占有大量土地的利益集團(大地主)與大量占地較少的貧民群體,社會結構演化為缺乏中間階層的啞鈴形而非金字塔形。掌握行政、軍事和經濟等各種權力的大地主,基本上不受程序化的法規制約,多沉湎于本能型的享受,無法追求高成就動機人格。一方面,他們利用國家優裕的政策,對貧民實施包括初夜權在内的各種超經濟剝奪;另一方面,他們利用對下層民衆的控制,經常策動成千上萬的貧民反叛代表社會上層利益的國家,以獲得更多的非法利益,他們的終極理想是成為享受更大肉欲的封建君主。
中國
土家族民間流傳着"初夜權"傳說,學術界由此認為或至少默認土家族土司享有"初夜權"。但查閱正史、方志、野史,并對土司制度、土家族婚俗以及傳說進行分析發現,土家族土司并不享有"初夜權"。有關土司享有"初夜權"的傳說隻是土家人對改土歸流及其流官治理初期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意識形态領域肅清土司影響這一"曆史真實"而保留至今的一種社會記憶。
古代各地習俗
第一種将初夜權奉獻給神物
古埃及有崇拜“金牛”之風,所謂“金牛”是體上有特别的斑紋的黑牡牛,據說這是生殖之神奧色裡斯的化身。凡有“金牛”出身,祭司們就把它小心飼養,等過了四個月頭,就送進“金牛廟”。“金牛”初到廟堂的40天内,男人不能去,隻讓女子在廟内裸體供奉,少女們紛紛把下體獻給“金牛”,這是她們的一種宗教責任。
第二種将初夜權奉獻給神的方法是以僧侶、祭司執行。
因為他們是神的代表。古代的印度王于新婚的三天内不得與新王妃接觸,這三天要交給最高的僧侶和王妃共寝。
第三種是由酋長、地主、君主執行初夜權。
印度孟加拉的土著民族,處女非奉侍了兼祭司的酋長後,不得結婚。新西蘭、尼加拉瓜、南美巴西等地都有這種風俗。古羅民的奧古斯都大帝曾對臣下的妻女主張這種權利。
法國布勒塔涅的風俗則是:第一夜獻給基督,第二夜獻給聖母,第三夜獻給地主,第四夜才獻給新郎。曾經是葡萄牙的圭内瓦有一種部族,其酋長不但能享受初夜權,而且要求得到相當的禮金。真是淫迹斑斑,磬竹難書。
第四種是由親友和賓客行使初夜權。
非洲的利比亞人,把一切女子結婚的第一夜委身于來客,女子本身還認為這是一種榮譽。在淡路出島,新郎出嫁的前夕,要由新郎的幾個朋友帶到森林中去,破壞她的處女身。同時,還有由新郎的父兄行使初夜權的。
第五種是由賤民、仆役及外地人行使初夜權。
菲律賓的一些土人之間,有特設的公吏專司此事。新喀利多尼亞的處女在結婚前,要用很高的報酬雇人“破瓜”。據日本學者南方熊楠叙述,從前松本正藏遊印度,寄住在某貴族家,有一天主人竟卑躬屈節地請求他為女兒“破瓜”。
在《黑色的性行為》一書裡記載了這樣一個故事:住在赤道附近的非洲部族有一種公開拍賣少女初夜權的習俗。他們的少女到了成熟期,其初夜權都要賣給任何想要的人。當天,少女全身被衣服包住,被人擡高在部落内巡回,然後在部落的廣場中跪在洋傘下,圍觀的人可以用适當的代價和少女一起過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