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

審理海事和海商案件的法院
海事法院,主管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如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海難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賣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我國有十個海事法院,分别為:北海海事法院、大連海事法院、廣州海事法院、海口海事法院、甯波海事法院、青島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武漢海事法院、廈門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對經轄區内的港口出運的多式聯運合同具有管轄權。[1]
    中文名:海事法院 外文名:Maritime Court 辦公地址: 性質:專門審判海事、海商案件人民法院 行政級别: 特點:專門性,涉外性,不劃分行政區域 審級:三級兩審終審制 受案範圍:5大類14種

受理案件

管轄特點

    海事訴訟管轄具有專門性。n

2.海事訴訟管轄具有涉外性。n

3.海事訴訟管轄不以行政區劃分為依據。n

管轄級别

海事訴訟級别管轄,是指海事法院與上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解決的是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審海事案件的縱向分工。n

與一般民事案件的“四級兩審終審制”不同,海事案件的審級則為“三級兩審終審制”,即各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海事案件的性質、标的以及社會影響程度等方面的不同,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審海事案件。為方便當事人訴訟和解決海事糾紛,各海事法院陸續在沿海各大港口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法庭。海事法院由内設的海事庭、海商庭和派出庭審理第一審海事案件。n

管轄地域

海事訴訟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訴訟标的所在地或者海事事實發生地為标準,同時考慮被告住所地而确定的管轄。除共同海損、救助報酬等個别類型案件外,大多數海事訴訟特殊地域管轄的案件,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n

海事案件所具有的涉外因素多、涉及面廣、專業技術性強、訴訟标的流動等特點,決定了隻有對大多數海事案件适用特殊地域管轄,才能更加科學高效地解決海事糾紛,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鑒此,《海事訴訟特别程序法》第6條第2款對海事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轄作出了較民事訴訟法更為詳盡的規定。n

專屬管轄

海事訴訟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特定的海事案件隻能由特定的海事法院管轄。海事訴訟專屬管轄具有很強的排他性,既排除外國法院的管轄權,也排除非海事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而且還排除了國内其他海事法院的管轄權。n

海事訴訟專屬管轄與海事訴訟專門管轄不同。海事訴訟專門管轄是對海事訴訟管轄的定性,指海事案件應由海事法院進行專門管轄;而海事訴訟專屬管轄是專門管轄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指海事案件中具有特殊性質的案件隻能由特定海事法院進行管轄。n

協議管轄

海事訴訟協議管轄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内自行約定由某一法院對其争議案件進行審判,從而達到排除其他法院管轄且方便訴訟的目的。海事訴訟協議管轄可分為一般協議管轄、特殊協議管轄和默示協議管轄。一般協議管轄和默示協議管轄是國際上普遍承認的管轄原則之一。海事訴訟特别程序法未就協議管轄作出全面規定,而僅就其中的特殊協議管轄作出規定。

各地情況

我國有十個海事法院。它們及其管轄範圍分别為

北海

廣西壯族自治區所屬港口和水域、北部灣海域及其島嶼和水域内,以及雲南省的瀾滄江至湄公河等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其與廣州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以英羅灣河道中心線為界,河道中心線及其延伸海域以東由廣州海事法院管轄,河道中心線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烏泥島、涠洲島、斜陽島等水域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轄。

發生在雲南省水域内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海難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賣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轄,發生在雲南省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但審理應适用海商法、海事訴訟特别程序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上訴案件由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大連

(南自遼甯省與河北省的交界處、東自鴨綠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鴨綠江水域,其中包括黃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島嶼,以及黑龍江省的黑龍江、松花江、烏蘇裡江等于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發生的海事、海商案件。發生在黑龍江省水域内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海難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賣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大連海事法院管轄,發生在黑龍江省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但審理應适用海商法、海事訴訟特别程序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上訴案件由遼甯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廣州

(廣東省沿海海域、與海相通的内河水域、港口及其岸帶以及南海部分海域。上訴案件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海口

(海南省所屬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黃岩島等島嶼及其水域(該法院在三亞、洋浦設立派出法庭)。上訴案件由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甯波

(浙江全省所屬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轄島嶼、所屬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該法院在溫州設立派出法庭)。上訴案件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青島

(南自山東省與江蘇省的交界處,北至山東省與河北省交界處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黃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島嶼和岚山、石臼所、青島、威海、煙台、蓬萊、龍口、羊口等山東省沿海所有港口。上訴案件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上海

(上海、江蘇沿海海域和長江浏河口以下水域範圍(該法院在連雲港市設立派出法庭)。上訴案件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根據2006年6月20日最新通知,洋山港及附近海域發生的海商海事糾紛由上海海事法案管轄。

天津

(管轄南自河北省與山東省交界處,北至河北省與遼甯省交界處的沿海港口及其海域、海上島嶼的海事、海商案件,以及連接點在北京的共同海損糾紛案件、海上保險糾紛案、海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案件(該法院在秦皇島設立派出法庭)。上訴案件由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武漢

(自四川省宜賓市合江門至江蘇省浏河口之間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發生的海事、海商案件。發生在長江支流水域内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海難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賣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武漢海事法院管轄,發生在長江支流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但審理應适用海商法、海事訴訟特别程序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上訴案件由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廈門

(南自福建省與廣東省交界處,北至福建省與浙江省交界處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東海南部、台灣省、海上島嶼和福建省所屬港口(該法院在福州設立派出法庭)。上訴案件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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