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籠沉屍案

鐵籠沉屍案

2012年鐵籠沉屍案
2012年6月10日,因為巨額債務糾紛,内蒙古籍的生意人張老闆在杭州鳳起路溫德姆酒店被人接走,随後遭到非法拘禁,數月間輾轉永嘉、青田山區,最後被發急的債主和手下抛進灘坑水庫,慘遭殺害。2015年3月16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胡方權因故意殺人、非法拘禁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另兩名主犯張崇宣、金朝國也分别被判死緩和無期徒刑。[1]
    中文名:鐵籠沉屍案 外文名: 發生地點: 時 間:2014年9月1日 抛屍地點:浙江青田灘坑水庫北山大橋 被害人:44歲的内蒙古商人張宏 主 犯:胡方全

案情

這起案子破獲的過程撲朔迷離,一波三折。

2012年6月11日清晨,杭州下城武林派出所接到報警,一男子說自己的老闆張某,前一天下午從上海應邀來到杭州,在溫德姆酒店與生意夥伴溫州人胡某見面。随後,胡某把老闆帶離杭州後失聯。直到深夜11點,胡某與手下人來電索要5000萬贖金,以償還雙方之前的巨額債務。

張老闆是内蒙古人,在老家開辦了大米加工廠、旅館等多個實業。胡某是溫州人,社會關系非常複雜,早年曾當過出境偷渡中介,還從事高利貸放貸、網絡賭博遊戲等行業,并有非法持有槍支、尋釁滋事等前科。

2013年3月,警方發布紅色通緝令跨境将犯罪嫌疑人胡某從泰國押解回國。公訴人說,在拘禁期間,張某屢被毆打,時間長達近三個月,最後失蹤成謎。這期間,張某的妻子向胡某親戚的賬戶,前後打入約620萬元。

胡某落網後,承認确實和手下非法拘禁過張老闆,但之後将他釋放了。當胡某的手下全部被抓後,此案的轉機出現,他們說到,在胡某指令下,已把張老闆裝進鐵籠推入灘坑水庫。

但要完善證據鍊,必須找到張老闆的遺體。在近300個西湖大小、且深百米的水庫裡打撈一個人,極其艱難。經曆過多次打撈失敗,2014年10月20日,屍體搜尋工作被重啟,先後出動水下機器人和國内頂級深水掃描設備。終于在2014年12月28日,北山大橋一側水深80餘米處,張的屍體及鐵籠被成功搜索到,1月6日被害人張老闆屍體及鐵籠被成功起獲。

公訴人說,這個鐵籠尺寸僅為60×70×70厘米,胡某等人生生将一個1米8的男子裝進籠子,如同動物般對待。同時精心踩點,選擇在青田灘坑水庫作案。水庫的北山大橋最高墩高116米,為我省第一,水庫一帶道路曲折,人迹罕至,然後在午夜時分,連人帶鐵籠抛入百米水中。足見作案手段之殘忍,情節之惡劣,後果之嚴重。

審理

杭州市中院曾于2014年6月、8月、9月三次開庭審理此案。

在前三次審理中,幾名手下稱,将張老闆帶到北山大橋後,按照胡某指令将人釋放了。

昨天,在鐵證面前,胡某依舊信誓旦旦:“我是想把張某轉移到另一個地方,房子我也租好了,北山大橋開過去有點路的,是一個養雞養鴨的農宅,但後來車子開到橋頭,我就把張某放了,之後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直到此刻,你還堅持自己和打撈起來的屍體無關?”公訴人訊問。胡某兩隻手撐在被告席上,目光沒有遊移:“是的。”

不過,胡某的兩個手下改口了:“屍體之前沒找到,我們有僥幸心理。”他們說,2012年8月31日晚6點,把吃好晚飯的張老闆帶下樓,讓其坐入一個鐵籠子,并拷上手铐,之後鎖上鐵籠子,塞入一輛奧迪越野車的後備廂。車子徑直往水庫開。開到半路車子爆胎,後來鐵籠子轉移上了一輛皮卡車,上面蓋了一塊油布。

由另一輛小轎車帶路,皮卡車開到了北山大橋,這個過程中,鐵籠子掉入水庫中。

他開了另一輛車在皮卡車前面。“我就是拿掉了鐵籠子上的油布,兩個手指觸到過鐵籠。胡某把鐵籠擡到橋欄杆上,說是吓唬他一下。但籠子怎麼掉進水裡,我不知道。”

胡某的另一個手下金某說——

當時他開皮卡車,胡某坐在後座。車開到北山大橋時,胡某讓他停車,車停下時,并沒有熄火也沒拉手刹。按照他的說法,胡某和張某到皮卡車鬥裡,一左一右要把鐵籠擡到橋欄杆,因為太重,就叫他來幫忙。

因為沒拉手刹,車子開始溜坡,他就回車裡拉手刹,隻聽砰一聲響,回頭看連人帶鐵籠不見了。“我意識到,他們把籠子擡到橋欄上,是要殺了張老闆。”

“他們兩個人,一個說沒碰到籠子,一個說去拉手刹。張某有200斤,鐵籠子也有七八十斤,我一個人能擡得動?所以,我根本沒有推鐵籠子下去,是把張某放了。”直到最後,胡某仍然做了這一番辯解。“你這是一面之詞,是拒不認罪拒不悔罪的态度。”公訴人說。

公訴機關還出示了一份法醫出具的屍體檢驗報告。由于屍體在水中浸泡時間過長,高度腐敗,不能明确是溺水身亡。最後結論是,死因不明。胡某的辯護人由此認為,對胡某指控故意殺人罪,證據不足。他認為,死因不明,則很難判斷,張某在入水那一刻,甚至是被擡上橋欄杆那一刻的生死狀态。

“幾個犯罪嫌疑人都說,在擡起鐵籠的時刻,沒有聽見張某發出掙紮的聲音,所以不排除是死後入水的可能。另外,張某患有嚴重的糖尿病,如果不及時服藥也有可能死亡。”

胡某的辯護人還提到,胡某非法拘禁張某隻是為了讨債,當時張某家人已經報警,他沒必要冒着風險故意殺人。

“死因不明是法醫秉持的審慎态度,因為屍體高度腐敗組織缺損,所以沒有辦法檢出溺亡的全部數據。而根據嫌疑人的供述,在開車到水庫的途中,風吹起油布,被害人張某曾要求喝水,而且患有嚴重的糖尿病,也不會在短時間内突然暴亡。”公訴人反駁。

當庭受審的共有9人,其餘6人都承認參與過拘禁被害人的行為。庭審至此,公訴人特别寫了本案的啟示,其中有一段發人深省——我們痛心地看到,法治的信仰被一些人赤裸踐踏。本案系被告人胡某企圖運用暴力解決經濟糾紛而引發,最終惡化成故意殺人犯罪。米蘭·昆德拉說過:“永遠不要認為我們可以逃避,我們的每一步都決定着最後的結局,我們的腳正在走向自己選擇的終點。”

當三被告人把被害人裝入鐵籠的那一刻,當三被告人擡到欄杆的那一刻,當他們把鐵籠抛入水庫的那一刻,就注定了把自己引向了今天這個不歸的結局。

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胡某多名手下的供述,當時裝運張某時他還活着,足以判定張某是活體高墜入水,于水中死亡的事實。雖然屍體因高度腐敗無法鑒定具體死亡原因,并不影響故意殺人行為的認定。

“屍體之前沒找到,我們有僥幸心理。”最後一次法庭庭審時,胡某的兩名手下面對鏽黃了的鐵籠說。

但是,手下之一的張某辯解,他就是拿掉了鐵籠子上的油布,兩個手指觸到過鐵籠,籠子是怎麼掉進水裡,他不知道。另一個手下金某辯解,車開到北山大橋時,胡某讓他停車。胡某要把鐵籠擡到橋欄杆,因為太重,就叫他來幫忙。因為沒拉手刹,車子開始溜坡,他就回車裡拉手刹,然後聽見砰一聲響。

法院對這兩種說法都不采納,認為兩名手下明知胡某的目的是将張老闆推入水庫。

“對于已經擡到橋欄杆上的鐵籠,因為橋欄呈細圓形,将鐵籠推下水庫并不需要巨大推力,如果重心位于橋欄杆外側,僅憑重力也會自動掉落到水庫中。所以,兩名手下隻要參與實施擡鐵籠至橋欄杆上,或者有直接将鐵籠推入水庫的行為之一,就足以認定參與共同故意殺死張某。”

法院認為,在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胡某是殺人犯罪的起意、決策者及糾集、實施者,顯然所起作用最大。而兩名手下也并非從犯。

“胡某未通過正當民事訴訟途徑,解決其和張某之間的債務糾紛,竟然利用雙方對賬之機,通過非法拘禁等犯罪手段索要債務,以沉豬籠的殘忍手段殺死張某,罪行極其嚴重,且作案後偷逃境外,歸案後在鐵證面前拒不認罪,主觀惡性極深,應予嚴懲。”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該案中胡方權、張崇宣、金朝國殺人犯罪手段殘忍,罪行極其嚴重。胡方權在本案中所起作用最大且系累犯,歸案後拒不認罪,主觀惡性極深,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張崇宣、金朝國全程積極參與,對殺死被害人張宏起到重要作用,均系主犯,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方權、張崇宣、金朝國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法院認為,被告人傅雄武等六人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的不同階段起協助作用,系從犯,視各被告人的具體犯罪情節分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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