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對附回購條款的增資事項,應當判定其是否屬于金融負債範疇。金融負債是一項合同義務,且一般情況下都是需要未來交付給對方單位現金或者其他金融資産,支付的金額或者是期限也都是确定的。
具體
一般國開基金或農發基金在投資目标公司時會與該目标公司、目标公司控股股東以及資金回購主體方等單位簽訂增資協議,在協議中明确約定投資金額,投資期限,持有股權比例,投資回收形式,投資收益率等條款,根據這些條款,一般都是可以确定目标公司或者資金回購主體方存在“向其他單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産的合同義務”,即符合準則中金融負債确認條件的第一條。因此,在目标公司或資金回購方進行賬務處理時,應當根據該項增資的經濟實質,确認為一項金融負債,而不是權益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