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金

保釋金

以金錢換取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一種制度
保釋金是以金錢換取暫不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一種制度,保釋金在中國被稱作保證金。繳納保證金,不能說是以金錢換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是要求其以金錢作為擔保,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配合相關機關的工作正常到案,則返還保證金。
    中文名:保釋金 外文名:Bail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定 義:被逮捕的人釋放的制度 又 名:保證金 優 點: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

取保候審

保釋,在中國稱之為取保候審,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随傳随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因此,在我國取保候審之中的“保證”,不僅有被保釋之人的“保證”(在西方的刑事訴訟法中,往往是“宣誓”),還應包括财産之擔保或他人之擔保;而所候之“審”,除了法院的審判外,還包括偵查機關和起訴機關之傳訊(審問)。

取保候審雖然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但相對于刑事拘留和逮捕這兩種強制措施而言,在我國的刑事訴訟實踐中,卻較少被采用。這與《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第9條第3項關于“等候審判的人受監禁不應作為一般規則”的規定,明顯不相符合,因此,需對此問題予以研究,以推動取保候審在我國刑事訴訟過程中更多地被采用。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由看守所代為執行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管規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緻再危害社會,可以假釋的,由執行的看守所提出假釋建議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後,報請所在地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核裁定。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種暫不羁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并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交納

1.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應當以能夠約束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

2.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3.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4.保證金必須在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一次性交納。

5.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

注:嚴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證金。

6.公安機關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時,應當告知其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後果,并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注明。

7.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情節,決定沒收保證金的一部或者全部,并且區别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監視居住、提請人民檢察院予以逮捕。

相關規定

1.決定沒收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決定沒收保證金數額的審批權限,與決定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數額的審批權限相同。

2.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并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3.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内将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宣讀,并要求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注明。

4.公安機關決定沒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後,應當及時通知指定銀行将沒收的保證金,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交國庫。

5.犯罪嫌疑人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内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一次。

6.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複議決定。上級公安機關複議後,決定撤銷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7.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納保證金的,依照本規定關于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程序辦理。

美國制度的運作

美國涉及保釋金的法律源于英國普通法。最初的模式是,當某人涉嫌犯罪被捕後,如果他所在的社區有人擔保他一定會如期出庭受審,這個人就可以得到釋放,在監外等候審判。如果他逃之夭夭,擔保人就要承擔刑罰。後來,這種以人的生命和自由為擔保的做法被以财産為抵押品的做法所替代。如今,金錢擔保已經成為保釋金制度的一個主要形式。

美國的保釋金制度規定,在某人被捕并被指控犯罪後,法庭會提出,被告必須交付一定金額的保釋金才能得到保釋,而且可以在家中等候審判。被告因此要雇用保釋金經紀人,并交付保釋金的10%作為對方的酬勞。之後,保釋金經紀人會向法庭提交保證書。

被告沒有出庭受審或在保釋期間又因其他犯罪行為被捕,保釋金經紀人就要自己支付保釋金,被告也要被重新關入監獄。法庭再根據指控提出新的保釋金。

保釋金經紀人以州政府允許的保險費率向被保人索取保釋金的10%作為擔保的酬勞,但他要确保被告肯定會出庭受審。

一方面,被告用這筆錢買下了保釋的權利;另一方面,保釋金經紀人也要承擔擔保責任,一旦被告逃跑,保釋金經紀人就要自己向州政府交付全額保釋金。因此,他要不停地和被告聯系,以确保被告在審判那一天不會跑掉,而是如期出庭受審。

在美國,并不是所有州都實行商業性保釋金制度,伊利諾伊州、肯塔基州、威斯康辛州以及俄勒岡州就取締了商業性的保釋金制度。

在俄勒岡州,如果某人被指控搶劫,他要交付5萬美金的保釋金,法庭會從中收取10%。如果被告出庭受審,法庭會把這10%再退還給被告。

商業性保釋金制度和法庭收費制度各有優點。由政府充當保釋金經紀人,從理論上講,政府人員不會因從事這一行而中飽私囊。但如果被告不出庭受審,由保釋金經紀人承擔責任的做法則更為有效。

調查顯示,如果沒有物質上的刺激,被告逃避出庭受審的比率會顯着提高。以俄勒岡州為例,每三名被告當中,就有一人不出庭受審。但是,在實行商業性保釋金制度的州,這個比率就小得多。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