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上訪

非正常上訪

違法信訪行為
所謂“非正常上訪”,是指上訪人違反《信訪條例》、《治安處罰法》、《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在國家規定的信訪接待場所以外的地方表達訴求,以及在上訪過程中實施擾亂工作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财産權利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等違法行為。[1]
    中文名:非正常上訪 外文名: 發生地點: 主體:上訪人 行為:不到指定場所和不按規定進行上訪 性質:違反法律

界定

正常上訪就是合法的,非正常上訪就是違法的。非正常上訪的表現是法律規範要求信訪人不作為而信訪人作為,法律規範要求信訪人應作為而信訪人不作為的行為。

法律依據

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要按照《信訪條例》“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和有關規定,分級受理職責範圍内的信訪事項,并按規定的程序和期限辦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的規定是指進京非正常上訪(到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周邊、駐華使領館區、中央領導人住地以及涉奧場所(包括分賽區)等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的行為;圍堵、沖擊國家機關的行為;在重點地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或其他公共場所非法聚集的行為;到非信訪接待場所和機關走訪的行為;五人以上集體走訪不按規定推選代表的行為;在信訪過程中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在信訪接待場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行為;煽動、串聯、脅迫,以财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财的行為;阻撓企事業單位工作、生産、營業、教學、科研活動的行為。

處理

對以上訪為名,到天安門、中南海、首長住地、駐華使領館、省委省政府大門、市政大樓、市領導宿舍區以及縣委、縣政府等敏感區滞留、滋事、擾亂社會秩序的,發現一次給予訓誡,發現兩次予以治安處罰,經治安處罰仍屢教不改,繼續到重點地區和敏感部位滞留、滋事、擾亂社會秩序的,依法進行勞動教養;對以上訪為名,散發傳單、打橫幅、攔車輛、服毒和自焚等極端手段到重點地區和敏感部位丢醜滋事、造成影響的,發現一次治安拘留,發現兩次給予勞動教養。

集體上訪擾亂社會秩序的,對于組織者、策劃者和直接責任人按有關規定從嚴查處。對反映問題有道理,但采取非正常上訪行為的,先處理違法問題,再解決其反映的問題,堅決消除信訪中的不和諧因素,旗幟鮮明地維護信訪秩序,維護社會穩定。

案例

傅明陽、張冬鳳夫婦是江西省上饒縣皂頭鎮人,女兒傅麗芳生前在深圳打工。2001年1月14日,工友祝芝波認為傅麗芳挑撥其與女友的關系,遂持刀将傅麗芳殘忍殺害。經法醫鑒定,傅麗芳遺體上共有刀傷64處。

2001年8月10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祝芝波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祝芝波對一審判決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03年2月20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被害人對引發本案有一定的責任等”為由,撤銷一審判決,終審判處祝芝波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這樣的終審判決傅明陽夫婦無法接受,在分别向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被駁回後,開始走上了上訪路。

從2004年2月開始,傅明陽夫婦除到國家有關機關和部門正常上訪外,還常在黨和國家重大政治活動期間,到北京天安門、中南海等地非正常上訪,且情緒激烈。2005年10月26日,張冬鳳還到美國駐華使館“告洋狀”,被北京市公安部門拘留;2006年4月,張冬鳳到天安門廣場國旗杆下散發“喊冤”傳單,被北京市公安部門治安拘留。據江西省信訪部門統計,傅明陽夫婦赴京非正常上訪人次居江西全省涉訴非正常上訪之首。

傅明陽、張冬鳳夫婦從2004年起持續赴京上訪300多次。在4年多時間裡,江西省堅持領導層層包案,并積極探索“人案分離”信訪案處理新機制,全力協調贛粵兩省有關方面,終于使這起典型“人案分離”非正常上訪案息訴罷訪。

地方規定

深圳認定重罰首要分子

2009年11月11日,據《南方都市報》報道:針對目前信訪中存在的一些過激以及影響到社會秩序的行為,深圳日前發布了《關于依法處理非正常上訪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确列出包括在市委市政府辦公場所外聚集、滞留等14種非正常信訪行為。

《通知》提出,首次非正常上訪的人員經過勸誡告知後再次非正常上訪,符合相關規定的,予以警告處罰;對兩次非正常上訪的上訪者,處罰後再次非正常上訪,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曾經因非正常上訪被拘留過,再次進行非正常上訪者,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依照《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予以勞動教養。

質疑之聲

中國正行走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道路上,作為經濟特區的深圳雖有特區立法權,卻也一樣要遵守憲法和國家基本法律。政府部門若要對公民的行為進行評價,理應使用法律這把标尺。而“非正常上訪”卻把“是否違法”這一标準替換成了“是否不正常”,從而擴大了“處理”的範圍。且不說《通知》的實際效果如何,單從文字表述上,就不符合法治精神。

評論

面對“非正常上訪”,上訪迫切需要制度化的出口,否則蘊藏其中的各方都将成為受害者。或許提高上訪者與政府和強勢集團的對話能力和設置相應的對話平台,讓政府和強勢集團濫用權力的行為受到制約是一種理性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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