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

質押

法律術語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動産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将該動産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的法律行為。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其占有的财産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産或權利為質物。
  • 中文名:質押
  • 外文名:pledge
  • 适用領域:
  • 所屬學科:
  • 分類:動産質押;權利質押
  • 應用領域:建築工程,企業财務公司,其他
  • 學科分類:法學

分類

質押财産稱之為質物,提供财産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區别于以往認為質押合同是實踐合同的觀點,新的觀點認為質押合同也應當是諾成合同),質押合同的内容與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質押分為動産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動産質押是指可移動并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押;權利質押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标的物的質押。

動産質押的質權人因保管質物不善使之滅失或毀損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在可能造成滅失或毀損質物時,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将質物提存或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而質權人則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對質物拍賣或變賣後用于優先受償或者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質權人對權利質押載明兌現日期或提貨日期的各種票單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的,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将兌現的價金或提取的貨物用于提前清償債務或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或商标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财産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人應當在簽訂書面合同後向證券登記機構或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因為沒有标示出具體出自的法條,所以大概解釋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續期間指的是合同或者權利的有效期間就是在這個期限之内法定有效或者約定有效。

不知情的第三者是相對于知情第三者而言的。打個比方,知情第三者是指明明知曉一個物品或權利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會損害相關人的權益而故意購買。而不知情的第三者是在完全不知曉的情況下實施了同樣的法律行為,所謂不知者不怪,在法律上,不知情的第三者不會受到懲罰性的處理,而知情第三者則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等。

特征

1.具有一切擔保物權具有的共同特征——從屬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質權的标志是動産和可轉讓的權利,不動産不能設定質權。質權因此分為動産質權和權利質權。

金錢經特定化後也可以出質: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3.質權是移轉質物的占有的擔保物權,質權以占有标的物為成立要件。

區别

質押與抵押的區别

1、質押屬于擔保物權中的一種。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别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占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第二個大區别就是,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産(如房産),因為不動産的轉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記。

2、抵押與質押是經濟活動中兩種常見的擔保方式。但實踐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質押,卻在合同中寫成抵押。要知道,抵押與質押是兩種不同的擔保方式,其法律後果是不同。那麼,二者有什麼區别呢?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财産的占有,将該财産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财産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該财産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抵押權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是否約定必須依照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人所有的财産,凡是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為抵押物。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内容還包括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權屬、抵押範圍等内容。按照法律規定,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财産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為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的抵押登記機關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等。

債務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産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财産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财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質押合同自合同簽定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内容與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質權自标的物交付或登記時生效。

質權與質押

質權與質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質押是指設定質權的法律行為,質權是指質權人的權利;質押是質權産生的原因,質權是質押引起的法律後果。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動産交給債權人占有并實際控制的行為被稱為質押,質權人因質押而取得的權利為質權,質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作為擔保物權的質權,具有從屬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優先受償性的特點。

1.質權的從屬性。質權的從屬性是指質權從屬于其所擔保的債權。因為質權是以擔保債權為實現目的的,因此,質權從屬于所擔保的債權。當事人可以為将來的債權設定質權,也可以在設定債權時設定質權,但實現質權時必須要有主債權的存在。質權随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不能與主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質權随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2.質權的不可分性。質權的不可分性是指質權與抵押權一樣具有不可分性,即質物的全部價值擔保債權的全部。質權的效力及于質權标的的全部,即使債權部分受到清償也不受影響。換言之,即使債務人清償了大部分債務,僅有少部分債務未能清償,質權人也必須抗未清償的債權對全部質權标的行使質權。質物部分滅失的,未滅失的部分仍然擔保全部債權,而不能相應地縮減質權擔保的範圍。

3.質權的物上代位性。質權的物上代位性是指質權的效力及于質權标的的代位物上。如《擔保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财産。”

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失。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财産。

質權的客體是質物,質物滅失後,質權也就喪失了其所指向的對象。如果質物全部滅失,則就該質物産生的質權全部消滅;如果質物部分滅失,則就該質物滅失部分而發生的質權歸于消滅,而動産質權仍然存續于質物的剩餘部分。

若質物由于質權人怠于妥善保管而滅失,質權人應向出質人承擔民事責任;若質物的滅失不能歸咎于質權人,而是由于質物本身的内在缺陷,且依質權人作為善良保管人的注意仍不能發現并有效地預防,則出質人應向質權人給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若質物之滅失歸咎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則侵權人應向質權人給付賠償金。

質權人因質物的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财産。既然質權人因質物的滅失所得的賠償金亦作為質物的一種形态,故質權人對此等賠償金依舊享有動産質權。此即為動産質權的物上代位性。

4.質權的優先受償性。質權的優先受償性是指質權人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以質權标的的價值優先受償其受質權擔保的債權。

動産質權

動産質權的設立

(一)設立書面合同

(二)交付标的物

1.交付是質權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質權不成立,但是出質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2.交付包括現實交付、指示交付和簡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将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标的物與合同約定不一緻的,以交付的為準

三、動産質權的效力

(一)擔保的債權

有約定的依約定,沒有約定的,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二)對标的物的效力

1.從物的效力

質權的效力及于從物,但是從物沒有交付的,對從物無效。

2.對孳息

質權人有權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償收取孳息的費用、利息和主債權。

(三)對質權人的效力

1.質權人的權利

質物,質權人有權在債權受清償前占有質物。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之内,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于原質權。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有請求出質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費用的權利。

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協議将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2.質權人的義務

标的物。

出質人的效力——出質人的權利

1.出質人在質權人因保管不善緻使質物毀損滅失時,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2.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緻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将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将質物提存的,質物提存費用由質權人負擔;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返還質物。

權利質押

可以出質的權利類型

1.彙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标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财産權。

4.依法可以轉讓的債權。

5.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産收益。

權利質押要件

1.票據與公司債權交付作為成立要件,背書作為對抗要件

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票據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債券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債券出質對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登記作為成立要件

《擔保法》規定如下:

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物權法》規定如下:

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适用原則,《物權法》優先适用于《擔保法》。在法律規定不一緻的情況下,應優先适用《物權法》的規定,以保證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與統一性。

3.關于權利質押的特别規定

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人再轉讓或者質押的無效。

倉單、提單出質的,其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後于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隻能在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屆滿時兌現款項或者提取貨物。

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而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出質權利的,應當認定為無效。因此給質權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民事責任。

防範措施

一是要考慮應收賬款雙方的信譽度,特别是在金融機構有無不良還款記錄。結合貸款五級分類中關于企業非财務分析的要領,對企業的營業前景進行預測。要保留企業銷售合同的原件、賣方企業的發貨單、買方企業的收貨單及貨物驗收合格入庫的證明等,驗證交易的真實性。

二是認真審查企業的财務報表。除企業資産負債率等基本指标外,重點看五項指标。一看應收賬款在企業資産中的占比,這一比例,反映了企業應收賬款的管理的狀況,比例過高,要分析企業應收賬款的管理狀況。二看應收賬款周轉率。反映了企業應收賬款的流動性。三看應收賬款的平均回收期。這一指标能夠影響我們決定貸款的期限。應收賬款的到期日就早于合同規定的還款日。四看應收賬款的成分比例,是否集中于一個客戶。這一比例反映企業貸款回收的風險性。五看付款單位是否為貸款申請企業的關聯企業,是否存在關聯方交易。

三是要求付款方提供承諾書,确認應收賬款的具體金額,承諾隻向銷售商在貸款銀行的指定賬戶内付款。同時要以書面形式規定,付款方在承諾書中簽字确認到期不付款的違約責任,以及如果在未告知質押權人的情況下,擅自支付,對由此對銀行産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等。

四是辦理質押登記。《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明确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辦理質押登記後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起效。應收賬款出質後,不可以再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出質人應以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銀行則提前收回貸款本息。

五是确定合理的質押比率。依據企業實際情況确定質押率控制在50%-70%左右。

六是做好貸中、貸後管理工作。加強貸中風險預警機制。如付款單位出現重大變故;應收賬款到期,付款單位未按時付款,銷售企業怠于行使到期權力;貸款未按用途使用等情況預警。信貸員要做好定期或不定期向應收賬款欠款企業核實應收賬款餘額工作。

法律法規

民法典

第十八章 質權

第一節 動産質權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動産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産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産為質押财産。

第四百二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産不得出質。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财産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财産交付的時間、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财産歸債權人所有的,隻能依法就質押财産優先受償。

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财産時設立。

第四百三十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财産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三十一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财産,造成出質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二條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财産的義務;因保管不善緻使質押财産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财産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将質押财産提存,或者請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财産。

第四百三十三條 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财産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請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财産,并與出質人協議将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财産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五條 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财産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内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第四百三十六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财産。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财産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财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财産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三十七條 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财産。

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出質人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八條 質押财産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三十九條 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最高額質權。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