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

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

中國國家醫療保障局等發布文件
《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是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藥品費用的标準。《藥品目錄》分為凡例、西藥、中成藥、協議期内談判藥品、中藥飲片五部分。凡例是對《藥品目錄》的編排格式、名稱劑型規範、限定支付範圍等内容的解釋和說明;西藥部分包括了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藥部分包含了中成藥和民族藥;協議期内談判藥品部分包括了尚處于談判協議有效期内的藥品;中藥飲片部分包括醫保基金予以支付的飲片範圍以及地方不得調整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的飲片範圍。為提高醫保基金的使用效益,《藥品目錄》對部分藥品的醫保支付範圍進行了限定。2022年10月16日,國家醫保局發布公告,按照《2022年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國家醫保局組織專家對2022年通過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調整形式審查的申報藥品進行了綜合評審。[1]
  • 中文名: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
  • 外文名:
  • 别名:
  • 分類:凡例、西藥、中成藥、協議期内談判藥品、中藥飲片五部分
  • 發布機構:中國國家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發布時間:2020年12月28日(2020版)

發展曆史

基本藥物目錄:是《國家基本藥物》制劑品種目錄的簡稱。基本藥物的概念已有20多年的曆史。1977年,世界衛生組織(WHO)在第615号技術報告中正式提出基本藥物的概念:基本藥物是能夠滿足大部分人口衛生保健需要的藥物。WHO将基本藥物概念推薦給一些經濟較落後、藥品生産能力低的國家,使其能夠按照國家衛生需要,以有限的費用、合理的價格購買、使用質量和療效都有保障的基本藥物。但是,随着世界各國基本藥物行動規劃的實踐,基本藥物概念的内涵已不斷發展和延伸。

1985年,WHO在劃時代的内羅畢會議上擴展了基本藥物的概念,宣告基本藥物與合理用藥相結合的新時代的到來,以求兩者都獲得更強的生命力。同時,WHO在推薦基本藥物目錄遴選程序時,将基本藥物遴選的過程與标準治療指南和國家處方集的制訂過程結合起來。

國際合理用藥網絡(INRUD)在WHO的資助下,于1989年應運而生,辦事機構設在美國衛生管理科學中心。1990年7月,INRUD在印尼召開了首屆網絡會議,随後連續舉辦了數次促進合理用藥培訓班。INRUD的工作與WHO基本藥物及藥物政策司的工作緊密配合,促進了基本藥物概念的推廣,推動了國際合理用藥工作的開展,具有國際性和代表性。世界各國的合理用藥工作也在不斷展開和深入,很多發展中國家都在INRUD的支持下成立了本國的合理用藥中心組。

基本藥物概念被廣泛應用于衛生工作人員的培訓、醫療保險費用的賠償、臨床合理用藥的指導、發展标準化的治療指南、藥品的生産與供應、藥品的質量保證、初級醫療保健的建立、藥品的捐贈、藥品上市後的研究、抗感染藥物的耐藥監測等方面。基本藥物概念不僅在貧困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發揮重要作用,在工業化國家和發達國家基本藥物同樣發揮着積極作用。

中國制度

2009版

2009年8月18日,衛生部等9部門發布《關于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正式啟動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建設工作。

實施意見指出,制定和發布《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按照防治必須、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中西藥并重、基本保障、臨床首選的原則,結合中國用藥特點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的要求,參照國際經驗,合理确定中國基本藥物品種劑型和數量,在保持數量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實行動态調整管理,原則上每三年調整一次。

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實行省級集中、網上公開招标采購、并統一配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基本藥物全國零售指導價格,在保持生産企業合理盈利的基礎上壓縮不合理營銷費用。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原則上按藥品通用名稱制定公布,不分具體生産地、企業。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的縣市區,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的基本藥物實行零差利銷售。各地要按國家規定落實相關政府補助政策,确立基本藥物優先和合理使用制度。

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其它各類醫療機構也要将基本藥物作為首選藥物并達到一定的使用比例,患者憑處方可以到零售藥店購買藥物,基本藥物全部納入基本藥品保障報銷目錄,報銷比例明顯高于非基本藥物。

實施意見明确了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推進的時間表。2009年每個省(區、市)在30%的政府辦城市社區服務機構和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包括實行省級集中、網上公開招标采購、統一配送、全部配備使用基本藥物并實現零差利銷售。到2011年,初步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實施規範的、覆蓋城鄉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2009年8月18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部分)》(2009版)正式公布,包括化學藥品、中成藥共307個藥物品種。衛生部就此公布了第69号“衛生部令”。基本藥物目錄自2009年9月21日起施行。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部分)》(2009版)共分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第二部分是中成藥,第三部分是中藥飲片(頒布國家标準的中藥飲片為國家基本藥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最後一部分是有關說明。衛生部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了這些具體内容。

目錄中的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據臨床藥理學分類,共205個品種;中成藥主要依據功能分類,共102個品種;中藥飲片不列具體品種,用文字表述。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是醫療機構配備使用藥品的依據。主要包括兩部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部分和其他醫療機構配備使用部分。這次公布的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部分。其他部分是目錄基層部分的擴展,将配合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盡快制定出台。

中國專門成立了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委員會由衛生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财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成。負責協調解決制定和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相關政策問題,确定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框架,确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和調整的原則、範圍、程序和工作方案,審核國家基本藥物目錄。

2018版

2018年9月5日下午,國新辦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國家衛健委副主任曾益新介紹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相關工作情況,調整後的2018年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共調入藥品187種,調出22種,目錄總品種數量由原來的520種增加到685種,其中西藥417種、中成藥268種。在覆蓋主要臨床主要病種的基礎上,重點聚焦癌症、兒童疾病、慢性病等病種,新增品種包括了抗腫瘤用藥12種、臨床急需兒童用藥22種以及世衛組織推薦的全球首個也是國内唯一一個全口服、泛基因型、單一片劑的丙肝治療新藥。

基本藥物目錄不僅僅是一個目錄,它的使用将引發醫療服務、醫保報銷的變化。與上一版目錄不同,原則上,各地不能在2018年版國家目錄基礎上再增補藥品。原因是基本藥物制度已經在政府辦基層醫療機構實現全覆蓋,允許地方增補藥品是制度建設初期的過渡性措施。相關意見明确,各地不再增補藥品。

2019版

2019年2月,将臨床急需的12種抗腫瘤新藥納入2018年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使抗腫瘤藥物的種類達到38種。

2019年8月,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進一步提高參保人員用藥保障水平,規範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用藥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相關文件要求,按照《2019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專家調整制定了《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

2019年8月20日,國家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常規準入部分共2643個藥品,包括西藥1322個、中成藥1321個(含民族藥93個);中藥飲片采用準入法管理,共納入892個。

2019年11月28日,國家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完整版的2019年《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目錄共收錄藥品2709個。與2017年版相比,調入藥品218個,調出藥品154個,淨增64個。新版目錄定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實施。此前,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于将2019年談判藥品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範圍的通知》(醫保發〔2019〕65号),正式公布了談判藥品準入結果。至此,2019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順利結束。本次談判共涉及150個藥品,包括119個新增談判藥品和31個續約談判藥品。119個新增談判藥品談成70個,價格平均下降60.7%。三種丙肝治療用藥降幅平均在85%以上,腫瘤、糖尿病等治療用藥的降幅平均在65%左右。31個續約藥品談成27個,價格平均下降26.4%。

2020版

《2020年藥品目錄》收載西藥和中成藥共2800種,其中西藥部分1264種,中成藥部分1315種,協議期内談判藥品221種。另外,還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藥飲片892種。

二、加強藥品支付管理

各地要嚴格執行《2020年藥品目錄》,不得自行制定目錄或用變通的方法增加目錄内藥品,也不得自行調整目錄内藥品的限定支付範圍。要及時調整信息系統,更新完善數據庫,将本次調整中被調入的藥品,按規定納入基金支付範圍,被調出的藥品要同步調出基金支付範圍。

協議期内談判藥品(以下簡稱談判藥品)執行全國統一的醫保支付标準,各統籌地區根據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其自付比例和報銷比例,協議期内不得進行二次議價。《2020年藥品目錄》中醫保支付标準有“*”标識的,各地醫保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得在公開發文、新聞宣傳等公開途徑中公布其醫保支付标準。

三、做好目錄落地工作

《2020年藥品目錄》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執行。各省(區、市)藥品集中采購機構要盡早将談判藥品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台上直接挂網采購。協議期内有同通用名藥品上市的,同通用名藥品的直接挂網價格不得高于談判确定的同規格醫保支付标準。規格與談判藥品不同的,直接挂網價格不高于按照差比價原則計算的醫保支付标準。各省級醫保部門可在同通用名藥品挂網後,按規定對該通用名下所有藥品制定統一的醫保支付标準。

各地醫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定點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目錄内藥品,可結合醫療機構實際用藥情況對其年度總額做出合理調整。加強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将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2020年藥品目錄》内藥品的情況納入協議内容。

創新工作方式方法,通過完善門診保障政策、開通醫保定點藥店通道、合理調整總額控制等方式,推動《2020年藥品目錄》落地。各地要建立完善談判藥品落地監測制度,按要求定期向國家醫保局反饋《2020年藥品目錄》中談判藥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情況。

各省級醫保部門要加快原自行增補品種的消化工作,按要求清理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品種,推進用藥範圍的基本統一。

《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醫保發〔2019〕46号)和《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将2019年談判藥品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範圍的通知》(醫保發〔2019〕65号),自2021年3月1日起同時廢止。在此之前,2018年談判準入的17個藥品仍按原政策由基金支付。

《2020年藥品目錄》落實過程中,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告 。

2021版

2021年12月3日,國家醫療保障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2021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結果。共計74種藥品新增進入目錄,11種藥品被調出目錄。2021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内藥品總數2860種,将于2022年1月1日執行。

2021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的範圍包括近5年新上市或說明書修改的藥品,國家基本藥物以及新冠肺炎治療用藥。新納入藥品精準補齊腫瘤、慢性病、抗感染、罕見病、婦女兒童等用藥需求,共涉及21個臨床組别,患者受益面廣泛,群衆用藥的可及性和公平性,進一步提高。

調整後,國家醫保藥品目錄内藥品總數為2860種,其中西藥1486種,中成藥1374種。中藥飲片仍為892種。在調整中,國家醫療保障局始終堅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将基金可承受作為必須堅守的“底線”,着力滿足廣大參保人基本用藥需求。

國家醫保局醫藥服務管理司司長黃華波說,經測算,2021年醫保目錄調整在明年為群衆減負大概會超過300億元。

序号

藥品名稱

治療領域

1

格隆溴铵注射液

抗膽堿能藥物

2

布洛芬注射液

鎮痛

3

注射用鹽酸苯達莫司汀

抗腫瘤

4

胞磷膽堿鈉氯化鈉注射液

神經保護

5

胞磷膽堿鈉葡萄糖注射液

神經保護

6

硝酸異山酯氯化鈉注射液

心衰

7

硝酸異山梨酯葡萄糖注射液

心衰

7個直接新增藥品 (均為性價比更高的非獨家藥品)

2022版

2022年10月16日,國家醫保局發布公告,按照《2022年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國家醫保局組織專家對2022年通過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調整形式審查的申報藥品進行了綜合評審。

各申報企業可登錄國家醫保服務平台“2022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申報”模塊查詢專家評審結果。評審結果為“拟談判新增”“拟競價新增”“拟談判續約”“拟簡易續約”等。其中,評審結果為“拟談判新增”“拟競價新增”的,說明該藥品被納入了2022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談判/競價範圍,獲得了談判/競價資格,不代表該藥品已納入2022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

使用要求

一、嚴格支付管理

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指導、做好統籌協調,逐步推進省域範圍内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管理政策趨向統一。對有通過一緻性評價仿制藥的目錄新準入藥品,以及有仿制藥的協議到期談判藥品,醫療保障部門原則上按照通過一緻性評價的仿制藥價格水平對原研藥和通過一緻性評價仿制藥制定統一的支付标準。

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應在省級醫療保障部門的指導下,根據醫保基金的負擔能力和管理要求,制定《藥品目錄》甲乙類藥品相應的支付辦法。對規定有限定支付範圍的藥品,要制定審核支付細則,并加強臨床依據的核查。

參照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國家中醫藥局辦公室印發的《關于印發第一批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化藥和生物制品)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9〕558号)的要求,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醫師開具的中成藥處方和中藥飲片處方,基金方可按規定支付。各統籌地區要建立醫保協議醫師制度,加強對醫師開具處方資格的核定管理。

二、明确地方權限

各地應嚴格執行《藥品目錄》,不得自行制定目錄或用變通的方法增加目錄内藥品,也不得自行調整目錄内藥品的限定支付範圍。對于原省級藥品目錄内按規定調增的乙類藥品,應在3年内逐步消化。消化過程中,各省應優先将納入國家重點監控範圍的藥品調整出支付範圍。

對于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上市的民族藥品,可由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牽頭,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當地的基金負擔能力及用藥需求,經相應的專家評審程序納入本省(區、市)基金支付範圍。各省調整民族藥品的情況應報國家醫保局備案後向社會公開。

《藥品目錄》中的中藥飲片是從有國家标準的中藥飲片中經專家評審産生的。對于其他有國家或地方标準的中藥飲片,可由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牽頭,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當地的基金負擔能力及用藥需求,經相應的專家評審程序納入本省(區、市)基金支付範圍,但不得增加目錄中規定的不予支付的飲片。

對于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治療性醫院制劑,可由省級醫療保障部門牽頭,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當地的基金負擔能力及用藥需求,經相應的專家評審程序,制定納入本省(區、市)基金支付範圍的醫院制劑目錄,并按照有關規定限于特定醫療機構使用。

《藥品目錄》中的中藥飲片、各省(區、市)調整的民族藥品、中藥飲片和醫院制劑的支付管理辦法由省級醫療保障部門自行制定。

三、做好落地實施

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及時按規定将《藥品目錄》内藥品納入當地藥品集中采購範圍,并根據轄區内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藥品使用情況,及時更新完善信息系統藥品數據庫,建立完善全國統一的藥品數據庫,實現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醫院制劑的編碼統一管理。

各統籌地區要結合《藥品目錄》管理規定以及相關部門制定的處方管理辦法、臨床技術操作規範、臨床診療指南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等,完善智能監控系統,将定點醫藥機構執行使用《藥品目錄》情況納入定點服務協議管理和考核範圍。

四、談判準入藥品

國家醫保局将對經專家評審确定的拟談判藥品按相關程序進行談判,達成協議的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具體名單及相關要求另行發布。

各地在《藥品目錄》組織落實過程中,遇有重大問題應及時分别向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告。本目錄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5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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