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裁判、斷定,是法律仲裁程序的最後一個環節。裁決作出後,審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終結,因而這種裁決被稱為最終裁決。
出處
1、亦作“裁決”。
2、經過考慮,作出決定。
《魏書·宋世景傳》:“世景明刑理,著律令,裁決疑獄,剖判如流。”
《古今小說·汪信之一死救全家》:“适郭某所言,出于至誠,并無半字相欺。從與不從,早早裁決,休得兩相擔誤。”
田北湖《與某生論韓文書》:“苟非好學深思,心知其意,使儒墨之是非曲直,了然于心中,不足以持其平而救其蔽,馴緻降伏,受我裁決也。”
3、裁定的舊稱。舊中國北洋政府1912年頒行的民事訴訟條例和刑事訴訟條例中,将裁判分為“判決”與“裁決”。參見“裁定”。見“裁決”。
例句
1、法庭裁決醫生是不得已而為之,他别無選擇。
2、我無法複述我們所聽取的那些一波三折的證詞,也無法描述我們在隔離中為作出裁決而進行的高強度的審議。
3、他泰然自若地接受了那一裁決。
4、政府可能出錯,總統犯錯誤也不足為奇。但是,不朽的旦丁說過,神靈在裁決壞人和好人的罪惡時,泾渭分明。一個政府具有博愛精神但是偶有過失,總比對人民冷冷冰冰,漠不關心,一貫無所作為的政府要好。
5、宗族具備了作為治安權威所必須具備的約束力大小事務的裁決權,在族中享有大小事務的裁決權,握有生殺予奪大權,具備強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