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碎屍案

合肥碎屍案

合肥王繼倫殺人碎屍案件
合肥碎屍案發生于2011年11月15日6時30左右。事件經過:合肥蜀山新村小區發生碎屍案,一名撿垃圾的人員在小區31号樓下垃圾桶發現女性屍塊,随即報警,随後民警在小區多處垃圾桶發現屍塊。案發14個小時後成功告破,蜀山新村小區控制住的61歲(2011年)男子王繼倫正是這起碎屍案的兇手。案發後,合肥警方立即組成專案組,啟動命案偵破機制。兇手的行為極端殘忍,讓人不寒而栗。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法院判決被告人王繼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中文名:合肥碎屍案 外文名: 發生地點: 主要人員: 時間:2011年11月15日 兇手:王繼倫 地點:合肥蜀山新村小區

事件經過

2011年11月15日上午6:30左右,住在合肥市官亭路蜀山新村的崇大媽,一大早起床想從小區的垃圾桶裡給她家的狼狗找點吃的,在自家31号樓下的垃圾桶裡找到了幾塊肉,拿回家後,她又出門到33号樓下的垃圾桶裡尋找,沒想到打開第二個垃圾桶時卻發現桶裡驚現兩隻血淋淋的手。

記者趕到事發現場時,警方已經将小區内的兩棟樓樓下封鎖,刑警正在對小區内兩棟樓下的幾個垃圾桶搜證勘察。據小區裡的住戶介紹,小區31号樓裡住着一個大媽經常在樓下的垃圾桶裡撿垃圾。今天早上她和平時一樣又到樓下的垃圾桶裡找點可以吃的給家裡養的狼狗。在樓下的一個垃圾桶裡發現一個紅色塑料袋,袋子裡面有幾塊肉,“看上去有點像牛肉,她估計以為是誰家買的肉放壞了,就拿回去給狗吃了。”

把肉拿回家後,崇大媽想了想又下樓想到别的垃圾桶裡再找找,于是她來到了33号樓的樓下,這棟樓樓下放了六個垃圾桶,崇大媽想一個個打開找,可是剛打開第二個垃圾桶時,又發現了一個紅色的塑料袋,崇大媽從垃圾桶裡拿出袋子,打開看。這一打開,把崇大媽吓了一跳,袋子裡出現了兩隻血淋淋的手。“看上去很細很白,像女孩子的手。”一位目擊者稱,崇大媽當即吓得扔掉袋子就跑,一邊跑還一邊喊,“死人了,死人了。”

崇大媽跑回家後,想了想,剛剛從自家樓下垃圾桶裡撿到的那袋子肉,可能也并不是牛肉,她立刻将準備給狗吃的那袋子肉又扔回垃圾桶後迅速報警。随後,警方又在小區37号樓樓下的垃圾桶裡發現了同樣的紅色塑料袋裡包裹着的屍塊,并且在和小區一牆之隔的幹休所裡發現了一副帶血的白色紗手套。警方立即聯系了負責運送該小區垃圾的人員,同時在淠河路上的一間垃圾中轉站内發現了一個人頭和人的下半身。11月15日上午10:00警方出動警犬在小區内搜索,并且初步判定案發現場就在該小區37号樓内。

記者發現該小區屬于開放式小區,有至少三個大門,但是并未有保安和物業。據小區居民介紹,小區内的各個門門口前一段時間才安裝的監控攝像,雖然小區的燈沒幾個是好的,但是攝像頭一到晚上都是亮的,應該能拍到案發當晚的經過。目前警方正在小區37号樓内進行勘察。

事件調查

案發後,合肥警方立即組成專案組,啟動命案偵破機制。兇手的行為極端殘忍,讓人不寒而栗。就連一位到過案發現場的老刑警都說,他從警近20年,碰到過碎屍案件,但是這麼殘忍的案件卻從未見過,“兇手簡直就是令人發指。”這位刑警表示,兇手這麼做,要麼是心理扭曲,要麼就是想掩飾什麼。

11月15日當天,警方在蜀山新村勘查時,将最具嫌疑的作案現場定位在該小區37棟。最終,警方将目标指向37棟304室。該室主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該男子姓王,61歲。令人震驚的是,嫌疑人并未逃竄,而是像個平常人一樣在家呆着。同時,警方從該室找到疑似作案工具的刀具等。

作案動機

11月14日晚7時許,王繼倫不時地打電話、發短信讓王林到他居住的蜀山新村小區的住處,經不住王繼倫的誘騙,晚9時許,王林來到王繼倫居住的304室。當王林進入房間後不久,王繼倫欲對王林圖謀不軌,雙方發生打鬥。惱羞成怒的王繼倫将王林掐死後,并用自家的菜刀、剪刀将王林的屍體進行了肢解。15日淩晨三時許,王繼倫将屍塊分裝在多個袋子中,下樓扔到小區的垃圾桶裡。

開庭審理

2012年3月15日合肥蜀山新村碎屍案在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被告人王繼倫稱在掐死被害人之後,他曾經3次為被害人做人工呼吸,但卻沒有把她救活,并否認自己是故意殺人。由于案情重大,該案并未當庭宣判。

2012年4月6日上午9點30分,“蜀山新村碎屍案”一審宣判。王繼倫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并賠償受害者家人經濟損失38萬餘元。宣判後,王繼倫當庭表示不上訴。

故意殺人罪罪名成立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繼倫與被害人陳某(女,殁年24歲)系舊識,案發前雙方一直保持聯系。因被告人王繼倫的多次邀請,2011年11月14日21時許,被害人陳某來到被告人王繼倫蜀山新村的住處。後雙方因糾紛在房間内發生争執和打鬥,被告人王繼倫用手扼住被害人陳某頸部緻其當場窒息死亡。為防止罪行敗露,被告人王繼倫使用剪刀和單刃尖刀将被害人陳某的屍體予以分解,并用塑料袋分裝屍塊,于次日淩晨利用小推車進行運載,沿途抛至合肥市蜀山新村、淠河路、長江西路、安慶路、花園街、壽春路等路邊垃圾桶内。

次日晚,被告人王繼倫在其家中被抓獲歸案。

市中院認為,被告人王繼倫無視國法,不能正确冷靜處理與他人的矛盾糾紛,在因糾紛與被害人陳某發生争執和打鬥中,竟然采取用手扼頸的手段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抛屍匿迹,情節特别惡劣,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繼倫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

辯護意見未被采納

在庭審中,辯護人認為,本案起因及動機系因招嫖遭敲詐後,為防止醜行敗露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該案件僅有被告人供述,證據不足,不足為信。

關于被告人王繼倫提出願意賠償及其辯護人提出本案系無預謀犯罪、被告人認罪态度好又系老年人犯罪,請求從輕處罰的理由,經查,被告人僅因一般糾紛就殺人,喪失人性,人身危險性大;為毀滅罪證,分解被害人屍體并予以抛屍,罪行極其嚴重,手段特别殘忍,社會影響惡劣;被告人雖然願進行賠償,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不接受被告人及其親屬以期獲得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賠償;被告人雖年齡較大,但不屬法律規定的已滿75周歲的人。

綜上,雖然被告人無犯罪預謀、認罪态度好、願意進行賠償等,亦不能減輕其罪責,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此節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王繼倫表示不上訴

4月6日上午,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王繼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凱、王樂經濟損失人民币共計389290.5元。

在20分鐘的宣判過程中,王繼倫弓着腰,紋絲不動。聽到自己被宣判死刑,王繼倫頓時全身發抖,差點癱倒下去,并大聲的表示:“我不上訴。”随後,王繼倫說,自己有高血壓,頭暈。經法官批準後,坐了下來。其辯護人稱回去研究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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