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警銜,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警銜等級
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對警銜低的人民警察,警銜高的為上級。當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在職務上隸屬于警銜低的人民警察時,職務高的為上級。
人民警察警銜設下列五等十三級:
(一)總警監、副總警監;
(二)警監:一級、二級、三級;
(三)警督:一級、二級、三級;
(四)警司:一級、二級、三級;
(五)警員:一級、二級。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警銜,在警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一)部級正職:總警監;
(二)部級副職:副總警監;
(三)廳(局)級正職: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四)廳(局)級副職: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
(五)處(局)級正職: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六)處(局)級副職:一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七)科(局)級正職: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
(八)科(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九)科員(警長)職:三級警督至三級警司;
(十)辦事員(警員)職:一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一)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二)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警督至一級警員。
授銜條件
人民警察警銜按照人民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授予。授予人民警察警銜,以人民警察現任職務、德才表現、擔任現職時間和工作年限為依據。從學校畢業和從社會上招考錄用擔任人民警察的,或者從其他部門調任人民警察的,根據确定的職務,授予相應的警銜。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銜,按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予以批準:(一)總警監、副總警監、一級警監、二級警監由國務院總理批準授予;
(二)三級警監、警督由公安部部長批準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廳(局)長批準授予;
(四)警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政治部主任批準授予。
公安部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警司、警員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準授予。
警銜晉級
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内,根據本條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晉級。
晉級的期限:二級警員至一級警司,每晉升一級為三年;一級警司至一級警督,每晉升一級為四年。在職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訓的時間,計算在警銜晉級的期限内。
晉級的條件:(一)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紀守法;(二)勝任本職工作;(三)聯系群衆,廉潔奉公,作風正派。
晉級期限屆滿,經考核具備晉級條件的,應當逐級晉升;不具備晉級條件的,應當延期晉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績的,可以提前晉升。
一級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銜晉級,在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内,根據其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實行選升。
人民警察由于職務提升,其警銜低于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的,應當晉升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
警司晉升警督,警督晉升警監,經相應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訓合格後,方可晉升。
人民警察警銜晉級的批準權限适用第十三條批準權限的規定。警司、警員提前晉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準。
其他規定
人民警察離休、退休的,其警銜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帶标志。
人民警察調離警察工作崗位或者辭職、退職的,其警銜不予保留。
人民警察因不勝任現任職務被調任下級職務,其警銜高于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的,應當調整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調整警銜的批準權限與原警銜的批準權限相同。
人民警察違犯警紀的,可以給予警銜降級的處分。警銜降級的批準權限與原警銜的批準權限相同。人民警察受警銜降級處分後,其警銜晉級的期限按照降級後的警銜等級重新計算。
人民警察警銜降級不适用于二級警員。
人民警察被開除公職的,其警銜相應取消。
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其警銜相應取消。
離休、退休的人民警察犯罪的,适用前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