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罪行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刑法第291條之一),是指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是《刑法修正案(三)》中新增的一個罪名“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文名: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外文名: 發布單位: 性 質:罪名 相關法律:《刑法修正案(三)》 構成要件: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等

概念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是指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南京檢察機關相關人士介紹,這一罪名構罪的前提是,嫌疑人放出的虛假“信号”,足以使一般人信以為真,并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有些愚人節的騙局,一看就知道是假的,最終也沒造成什麼後果,一般就不構罪了。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目前各地針對這種行為的處理辦法不盡相同,對一些情節不太嚴重的行為,有些地方的警方隻做了行政處罰,不會作為刑事案件來處理。

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

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是指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

處罰

根據刑法修正案(三)第8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區分

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區别

1、侵犯的客體不同。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投放危險物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 、投放的物質屬性不同。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所投放的是不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原體等危險屬性的物質、投放危險物質罪所投放的必須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原體等物質。

3、故意的内容不同。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是以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為故意内容的、投放危險物質罪則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為故意内容的。

法條及司法解釋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九屆人大二十五次會議于通過,2001年12月29日施行)

案例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在2009年下半年,中國新疆等地連續發生了不法分子使用注射器針紮無辜群衆的惡性事件,并造成社會恐慌。有關法律專家表示,對于此類行為應以“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論處。因投放虛假危險物質,造成大範圍的群衆恐慌、集會遊行的,要從重從快處罰。

2013年3月,某公司柳某回饋客戶禮品,共寄出了59個“拆彈鬧鐘”,收到“禮品”的客戶表示緊張,有的則報警。柳某對于造成恐慌他感到很意外,特意向受到驚擾的南京市民鄭重道歉,表示以後會避免此類事件發生。由于柳某的行為擾亂了公共秩序,造成了不良影響,警方以涉嫌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将其刑事拘留。就在柳某被刑拘的當天,他寄到北京的“郵包炸彈”再次惹禍,引發三聯生活周刊編輯部的恐慌。

新華網成都11月6日電(記者任硌)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将無引爆裝置的炸藥放置于商場勒索錢财案件,王正安以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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