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刀具

管制刀具

危险物品
管制刀具,根据《管制刀具认定标准》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犯罪活动,中国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至第7条的规定,管制刀具的佩带范围和生产、购销均有法定手续。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没收其刀具。
    中文名:管制刀具 英文名:controlled knives;control tool;controlled knife

定义

管制刀具是指,根据《管制刀具认定标准》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简介

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犯罪活动,中国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中国的刀具管制始于1983年公安部发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定》。按照该规定,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管制刀具的佩带范围和生产、购销均有法定手续。

基本分类

1.匕首,除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 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三棱刮刀仅限机械加工人员使用,不得带出工作场所。 2.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厂、作坊,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管制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数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 3.经销上述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局检查。 4.购买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军队和警察,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定购;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5.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

法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或者戒严指挥机构可以在戒严地区对管制刀具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修正)》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8修正)》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因执行公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外,禁止旅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规定,运输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修正)》

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携带管制刀具。

特别说明:于2020修订,且2021年6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上述内容为第三十八条,

“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八)《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修订)》

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娱乐场所。

(九)《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典当行严禁承接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配用要求

(一)匕首,除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三棱刮刀仅限机械工人员使用,不得带出工作场所。

(二)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厂、作坊,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管制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数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

(三)经销上述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局检查。

(四)购买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军队和警察,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定购;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

(五)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

认定标准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n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n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n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n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n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n

二、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n

三、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术语说明

1、刀柄:是指刀上被用来握持的部分。

2、刀格(挡手):是指刀上用来隔离刀柄与刀身的部分。

3、刀身:是指刀上用来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

4、血槽:是指刀身上的专用刻槽。

5、刀尖角度:是指刀刃与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0毫米的点与刀尖顶点形成的角度。

6、刀刃(刃口):是指刀身上用来切、削、砍的一边,一般情况下刃口厚度小于0.5毫米。

7、刀尖倒角:是指刀尖部所具有的圆弧度。

常见处罚

行政处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处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常见问题

(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的认定

所谓枪支、弹药是指足以致人伤亡或使人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及其子弹,包括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和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特种防暴枪以及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子弹,催泪弹等。所谓管制刀具,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跑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刀、双刃刀、三棱尖刀等。所谓危险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其中爆炸性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破索、起爆药、爆破剂、黑色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爆炸装置即为实施爆炸而将炸药和引火器具组装在一些的物体以及各种军用爆炸物品如手雷、地雷、炸弹等具有爆婚险能的物品;易燃性物品,是指汽油、煤油、柴油、酒精、黄磷、煤气、轻气丙酮、橡胶水、赛璐珞、液化石油、各类胶片等极易引起燃烧的化学物品和液剂;放射性物品,是指铀、镭、钴、钵等能通过原子核裂变放出射线致人伤害作用的物品;毒害性物品,是指砒霜、氰化钾、氰化纳、敌百虫、敌百畏、甲胺磷、磷化铝、磷化锌、五氯酚、二氯丙烷等能致人身、牲畜产生中毒伤亡的物品;腐蚀性物品,是指硝酸、硫酸、盐酸等能严重侵蚀、毁坏人身、财产的物品。

(二)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治安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参加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品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案例剖析

案例名称:男子乘地铁竟携带管制刀具,拒不配合被行政拘留

基本案情

9月1日14时55分许,青岛地铁江西路站厅北安检处发现一男乘客包内装有一把自锁刀,确认是禁止携带上车的管制刀具。安检人员将刀具交给辅警后,该男子拒不配合,坐到安检机上阻挠正常安检,要求返还刀具。驻站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查明该叫于某龙(山东海阳人、41岁),2010年因抢劫罪被判刑。民警对其反复批评教育,于某龙不但不配合,反而大喊大叫,再次坐上安检机,并故意用头部连续顶撞辅警胸部。随后赶到的地铁民警将于某龙制服并带离现场。

裁判结果

于某龙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管制刀具、扰乱公共秩序,9月2日被依法行政拘留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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