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區管委會

开发区管委会

中国行政机构
根据2004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2005年8月1日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这是直接否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体资格的重要司法解释。
  • 中文名:开发区管委会
  • 外文名:
  • 简称:
  • 主管单位:
  • 登记单位:
  • 属性:非盈利性质
  • 社团地址:
  • 主要成就:
  • 英文名:mauris Development
  • 总部所在地:开发区
  • 组织性质:政府派出机构

设立目的

在我国行政机构序列中,并没有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伴随着全国各地出现的开发区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这种特殊的机构应运而生。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仅负责招商引资,而且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着政府机构才能行使的权力。

衍生问题

这些年,许多开发区管委会不但对外招商批租土地,而且设立了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俨然成为了当地的特区。对待这一现象,国务院有关部门早有警觉。清理各地的开发区成为这些年国务院议事日程中重要的内容。但是,由于开发区涉及面广,开发区管委会权力来自于方方面面,所以,在清理的过程中,如果只是减少开发区的数量,或者缩小开发区的规模,而没有从宪法和法律的高度弄清开发区管委会的性质,那么,今后还会出现开发区膨胀的现象。

我国宪法对国家的权力机构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乡政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可是,几乎在宪法颁布实施的同时,为了因应部分地区特殊需要,我国先后设置了许多独立于国家权力机关之外的权力机构。比如在新疆设置了建设兵团,在内地有些地方,劳改农场也有自己的公安局、法院和检察院。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派出机构,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也就不足为奇了。

但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存在,说明宪法和法律的刚性约束并没有真正落实。在一些地方官员的脑海里,只要为了促进本地生产力的发展,什么样违法乱纪的事情都可以干。在这样的改革思路下,凡是在正常的行政区无法办理的事情,都可以安排在开发区,由管委会自主决定。

所以,从表面上来看,开发区是经济特区,但是从本质上来说,开发区就是文化特区、法律特区,是可以逃避国家法律规定的避风港。

应用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开发区管委会,区各有关单位,度假区管委会及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强全区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居民建房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3]66号)、《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和建房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依法使用宅基地。

三、切实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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