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民事责任形式的基本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附款,一般用于保障民事制裁结果生效以及审理过程中诉讼的正常进行,详见民事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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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南京5月3日电(记者张展鹏)因使用威胁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当事人程某近日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拘留10日、罚款5万元。n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在审理程某涉及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合议庭认为一审对房屋价值鉴定的时点不正确,遂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并询问是否同意在二审中进行补充鉴定。程某对补充鉴定不满,遂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案件承办法官的手机号码及家庭住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