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

处于公与私之间的集体行为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指“围绕共同利益、目的和价值上的非强制性的集体行为。它不属于政府的一部分,也不属于盈利的私营经济的一部分”。按照这一概念,慈善团体、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工会等属于公民社会;钓鱼爱好者俱乐部、校友会、气功协会也算公民社会的一部分;而“三K党”、黑社会、“基地”组织等其实同样是公民社会。[1]
    中文名:公民社会 外文名:Civil Society 别名: 团体:慈善团体、校友会、黑社会等 基本精神:志愿精神、人本精神、法治精神、契约精神、自治精神

概述

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指围绕共同的利益、目的和价值上的非强制性的集体行为。它不属于政府的一部分,也不属于盈利的私营经济的一部分。换而言之,它是处于“公”与“私”之间的一个领域。通常而言,它包括了那些为了社会的特定需要,为了公众的利益而行动的组织,诸如指慈善团体、非政府组织(NGO)、社区组织、专业协会、工会等等。

在中国,由于翻译的错误,公民社会这一术语被广泛地错误理解。因为英语中的Society不仅有社会之意,还有团体的意思。在Civil Society这个词组中,Society更多地指的是团体而非社会。因此,公民社会翻译为公民组织或公民团体更为正确。

权威解释

对公民社会的定义众多,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民社会研究中心给出的是:

 “公民社会是指围绕共同利益、目标和价值的,非强制的行动团体。理论上,其制度机构与政府,家庭和市场不同,但实际上,政府、公民社会、家庭和市场之间的界限是复杂、模糊,并且可商榷的。公民社会一般包括不同的场所、人物和组织机构,以及多种程度的正规性、自治性和权力结构。公民社会通常运作于慈善机构、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妇女组织、宗教团体、专业协会、工会、自助组织、社会运动团体、商业协会、联盟等之中。”

研究

自由主义者认为市民社会使个性得以存在和发展,是自由的体现,因此神圣不可侵犯。社会的多样性和民主国家的合法性依赖于市民社会的充分自治,同时认为国家权力对市民社会的干预是不正当的,也可能是无效的。黑格尔主义者认为市民社会就是一个私人利益为基础的名利场,主张通过国家共同体来控制市民社会。而折中的观点则认为国家与市民社会相互制约并相互依存。

市民社会一方面保护了个人利益不受国家政权的侵犯,另一方面也确定了国家的活动范围。对此,一种观点认为市民社会于国家政权之间存在着对抗关系,国家权力的扩张会对市民社会形成压制,构成侵害;市民社会的扩张也会削弱国家的自主性,影响政府决策。因此国家政权与市民社会应该截然分离,互不侵犯。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国家与市民社会是相互依存的。国家政权作为“仲裁者”角色,以中立态度调节市民社会的矛盾。这种观点强调了公民参与公共政治的积极性,1990年代以后,政治学界将市民社会界定为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一个具有公共性质的社会作用领域。汉语也随之将“市民社会”转译为“公民社会”

历史演进

公民社会是个历史范畴。两千多年来,随着社会政治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公民社会概念共经历了三次大的转型。 

1.公民社会的古典形态

公民社会的古典含义跨越了从公元前4世纪到公元17、18世纪的漫长历史时期。

公民社会”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指的是“城邦国家”或“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

17—18世纪,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了社会契约论,主张“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认为国家的产生是人们相互之间或人民同统治者之间相互订立契约的结果,为了防止政府滥用职权和侵犯民权,人民可以通过各种形式来监督政府的行为。

进入20世纪以来,民主政治家罗伯特·达尔等人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公民社会理论。达尔认为,一个国家要维系民主就必须有各种各样的独立社团和组织,社会对权力的制衡比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宪法制约更为重要。当前,公民社会作为西方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力量,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预防和反对腐败斗争中也不例外,公民社会的积极参与已经成为国家廉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民社会的现代发展 

以公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分离为特征的现代公民社会理论,是在二者在现实中实现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以17世纪的英国革命和18世纪的法国革命为标志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推翻了封建君主专制,建立了资本主义制度,为工商业活动的自由发展和私人领域的独立存在确立了根本的政治保障,极大地促进了公民社会的快速发展及其与政治国家的分离进程。

作为对自由竞争时期资本主义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社会现实的观念反映,现代意义的公民社会理论在黑格尔和马克思那里形成。他们应用“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两分法来分析社会的总体结构,把市场经济当作公民社会的核心部分,认为公民社会是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主要由“需要的体系”构成的经济交往领域、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直接从生产和生活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所构成的不能与政治国家相混淆、不能为政治国家所淹没的非政治的社会自主领域。

作为将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进行明确区分的理论先驱,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抽象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在黑格尔的基础上,马克思把公民社会主要理解为私人利益关系领域,它“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

3.公民社会的当代转型 

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公民社会观念是自由竞争时期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的观念反映。20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公民社会观念也进入新的发展时期。30年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通过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无产阶级革命道路的深刻反思,提出了“文化领导权”的思想,赋予了公民社会新鲜的文化生命,开创了从社会文化意义上研究公民社会的理论传统,启动了公民社会观念的当代转向。

经过帕森斯的“社会共同体”、前期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和后期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被称为“后马克思主义者”的当代美国政治学家科亨和阿拉托,通过对20世纪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在发展过程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的深刻反思,提出了“重建公民社会”的理论主张,认为应该把经济领域从公民社会中分离出去,把社会组织和民间公共领域当作当作公民社会的主体,并系统提出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公民社会三分的社会生活划分模式,从而完成了将公民社会指向社会文化领域的当代转型。

益处

公民社会的好处何在呢?这种时髦理论认为就在于公民社会能够对权力构成制约,促进民主的实现。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南欧、东欧、西欧、北美一些人提出公民社会是民主前提条件的理论,把公民社会说成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甚至充分条件。90年代初,这种理论传入中国学界,很快就成了显学。

这种理论一般偏重于公民社会或者社团的外部效应,即这些社会团体可以为自己的成员提供表达的渠道,用自己动员起来的力量来对政府施加压力,迫使政府回应自己的要求,从而制衡政府,使之不能滥用权力。在这些学者看来,当这样的团体不是一个两个,而是成千上万个,甚至是几百万个,它们不仅能有效地制衡政府,而且能互相牵制、避免任何团体独大,形成多元的政治格局,或民主政治的格局。

精神

公民社会的精神就是公民社会的基本信念和价值追求。公民社会的精神是公民社会的灵魂所在,是公民社会的价值体现,是维系并支撑公民社会健康发展的核心要素。作为一种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和自由市场之间的社会公共领域,公民社会所彰显与倡导的基本精神包括:志愿精神、人本精神、法治精神、契约精神和自治精神。

公民社会团体的实例

非政府组织

私人志愿者组织

社区组织

工会

宗教组织

环保组织

专业协会

消费者组织

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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