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

发表审验意见的书面文件
验资报告,Capital(Contribution)Verification Report,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的规定,在实施审验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验单位的股东(投资者、合伙人、主管部门等)出资情况发表审验意见的书面文件。验资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验资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验资业务的委托人。验资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1]
    中文名:验资报告 外文名: 适用领域: 所属学科: 英文名:Capital(Contribution)Verification Report 主要使用人:注册会计师 属于:书面文件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介绍

验资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定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验资后,验资机构应出具验资报告,连同验资证明材料及其他附件,一并交与委托人,做为申请注册资本的依据。  

验资资料

1、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申请报告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

3、出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

9、拟设立企业关于依法建立会计账簿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10、被审验单位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实物出资清单、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净资产出资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清单、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11、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如果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和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

2、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土地红线图及有关允许出资的批准文件;

3、政府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审查认定文件;

4、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及作价依据;

5、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报告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6、出资者对其出资资产的权属及未设定担保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验资业务,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外汇登记证、资本金账户开户证明;

4、外方出资者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的,有关该外商投资企业已审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决议、利润获取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以进口实物出资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财政部授予资格的其他价值鉴定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证书;

6、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验资业务,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被审验单位设立的文件;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股权设置方案的批复。

执行新设合并企业验资业务,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合并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新设合并的决议;

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

3、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合并的文件;

4、有关合并的公告;

5、合并各方的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6、合并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合并各方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合并各方对合并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8、合并前各方和合并后被审验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9、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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