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改制

国家事业单位改革制度
事业单位改制是根据当下经济发展状况和人员需求,资源问题进行的体制改革,因事制宜,大胆创新,利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中文名:事业单位改制 外文名: 办公地址: 性质:单位改制 行政级别: 属性:事业 时间:1986年

基本原则

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既要因事制宜,又要大胆创新;既要有利于经济发展,又要有利于社会稳定;既要切实维护好职工利益,又要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既要调动在职职工的积极性,又要妥善安置好分流人员、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既要统筹兼顾、认真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相关政策,又要稳步推进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事业单位改制中的国有资产转让,应该参照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办理,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债务处理

改制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列出职工拖欠改制企业债务并与改制企业工会一同对上述债务进行核实,经工会核实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前述经核实后的债务通知债务人清偿,若债务人认为有异议,应当于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会提出异议,由工会最终对债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确认后的债务,改制企业将在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它相关费用时相应扣除。

手续办理

1、改制企业应当在一段规定的时间内为职工集中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事宜。

2、改制企业在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相关手续的同时,将一次性向职工付清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其它各项应当清偿的债务,职工拖欠改制企业的债务将相应扣除。

3、凡在规定时间之前与改制企业办理完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的职工,改制企业可每人另行给予一定的奖励

4、凡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手续的职工,在规定的时间结束后改制企业将停止一切待遇,同时,改制企业将单方面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停缴各种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并将职工的档案等资料交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日后对本人发生的一切费用,待本人愿意办理手续时,改制企业自应计补偿中扣除。

法律依据:

《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改制企业应将劳动者的档案等材料,交劳动者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

5、在改制企业与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改制企业将持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获取相关就业主管部门开具的退工通知书。改制企业持退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法律依据: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号)第三条第3款:

“3.改制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在30日内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改制企业与30名以下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持相关材料到企业坐落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2)改制企业与30名以上200人以下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持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开具退工通知书。退工人数在200名以上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开具退工通知书。改制企业持退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企业坐落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六、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改制企业将为职工开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协助职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2、改制企业将积极协助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接续以及公积金转移所需的各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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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5个领域、336项重大举措,全面深化改革大范围、大力度铺开。文化作为其中涉及的重要领域,也在加快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步伐。日前,中央宣传部会同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拟定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印发,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及后续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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