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露内幕信息罪

洩露内幕信息罪

犯罪行為
内幕交易、洩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内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洩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 中文名:洩露内幕信息罪
  • 外文名:Crime of divulging inside information
  • 别名:
  • 類型:刑事犯罪
  • 法律:刑法

法律根源

建立一個公平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是企業籌集、利用社會資金或者進行套期保值,避免因市場價格波動而造成損失的風險的一個重要途徑,也是公民、法人的重要投資渠道。為了保證證券、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功能,保障每一個投資者都能夠在一個公平的條件下參與證券、期貨投資活動,證券、期貨市場就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違背這一原則的行為,都會對證券、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造成損害,都必須予以制止,對其中情節嚴重的行為,還要追究刑事責任。任何人在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期貨交易過程中從事内幕交易,或者洩露内幕信息,都是嚴重違反“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的,都會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對證券、期貨市場的發展極為不利。

構成要件

刑法将情節嚴重的内幕交易、洩露内幕信息行為規定為犯罪。根據刑法的規定,内幕交易罪、洩露内幕信息罪有如下構成條件:

1.構成犯罪的主體是證券、期貨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和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員。由于證券和期貨交易存在一定差異,因此兩罪中的知情人員的範圍也有所不同。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員主要包括: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的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發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信息的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的職責對證券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由于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根據期貨交易暫行條例的規定,期貨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監督地位或者職業地位,或者作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内幕信息的人員。具體包括期貨交易所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由于任職可獲取内幕信息的從業人員,中國證監會的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2.行為人在主觀上出于故意,即有讓自己或者他人從中牟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3.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内幕交易或者洩漏内幕信息的行為。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掌握内幕信息的便利條件,買入或者賣出有關證券或者期貨,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内幕信息是指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的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由于證券交易和期貨交易不同,因此其内幕信息的範圍也有所不同。證券交易内幕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重大經營活動;公司資産、債務方面的重大變動;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等。期貨交易内幕信息主要包括證監會等政府相關部門制定的對期貨交易價格可能發生重大影響的政策;期貨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對期貨交易價格發生重大影響的決定;期貨交易所會員、客戶的資金和交易動向等。洩露是指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将内幕信息透露、提供給不應知道該信息的人,讓他人利用該信息買入或者賣出股票、或者進行期貨交易,獲取不正當利益。

4.行為人進行内幕交易、洩露内幕信息的行為隻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如何認定行為的情節是否嚴重,需要司法機關根據司法實踐及證券、期貨交易的實際情況作出司法解釋予以解決。在一般情況下,“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進行内幕交易或者洩露内幕信息;非法獲利數額巨大;對證券、期貨交易秩序的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危害等情形。

内幕信息要素

1、證券發行人訂立重要合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産、負責、權益和經營成果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産生顯著影響;

2、證券發行的經營政策或者經營範圍發生重大變化;

3、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的投資行為或者購置金額較大的長期資産的行為;

4、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債務;

5、證券發行人未能歸還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6、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虧損;

7、證券發行人資産遭受到重大損失;

8、證券發行人的生産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9、可能對證券市場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國家政策變化;

10、證券發行的董事長、1/3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發生變化;

11、持有證券發行人5%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2%以上的事實;

12、證券發行人的分紅派息,拉資擴股計劃;

13、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事項;

14、證券發行人進入破産、清算狀态;

15、證券發行人章程、注冊資本和注冊地址的變更;

16、證券發行人無支付能力而發生相當于被退票人流動資金的5%以上的大額銀行退票;

17、證券發行人更換為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18、證券發行人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19、股票的二次發行;

20、證券發行人營業用主要資産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産的30%。

21、證券發行人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負有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22、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決定被依法撤銷;

23、證券監管部門作出禁止證券發行人有控股權的大股東轉讓其股份的決定;

24、證券發行人的收購或者兼并;

25、證券發行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先等。

知情人是指:涉及上述十個内幕信息之一的人員。

犯罪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秩序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

二、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為:

1、行為人洩露内幕信息;

2、行為人利用所掌握的内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

3、行為人因此而獲得經濟利益,情節達到嚴重程度。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内幕人員以及通過内幕人員獲取内幕信息的人員;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為故意,即明知的情況下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産生。

如何認定

(一)内幕交易、洩露内幕信息罪與非罪nn行為人利用内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行為極易與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員沒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正當交易行為發生混淆,前者情節嚴重的構成内幕交易、洩露内幕信息罪,後者則是法律法規允許的行為。nn(二)本罪與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界限nn構成内幕交易、洩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觀表現包括知道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員或非内幕人員将内幕信息非法洩露和公開的情形,而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觀方面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和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兩種情形,兩者的差别在于:nn1、侵犯的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該信息必然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市場價格;而後者侵犯的是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衆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nn2、犯罪客觀方面行為不同。前者包括行為人不公開内幕信息而本人直接加以利用、或者将内幕信息公開建議别人加以利用從而本人間接參與兩種情形;而後者包括三種情形: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克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nn如果行為侵害的既屬于内幕信息,又屬于商業秘密。這種情況,構成想象競合犯,即行為人主觀上出于一個故意,客觀上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同時觸犯了本法所規定的兩個獨立罪名,也即觸犯了内幕交易、洩露内幕信息罪和侵犯商業秘密罪,此時應以重罪論處。nn(三)本罪與洩露國家秘密罪的界限nn兩罪存在着以下區别:nn1、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前者隻能是故意,行為人往往在主觀上還具有謀取非法利益或避免損失的犯罪目的;後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nn2、犯罪主體方面不同。前者包括内幕人員和非内幕人員,并不一定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後者隻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nn3、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具體範圍由法律和行政法規來确定,并非都屬于國家秘密的範疇;後者侵犯的是國家秘密,具體包括國防、外交、立法、司法、财政、經濟、科技等方面不應公開的事項,也包括一切未經決定或雖經決定而尚未公開的國家事項,以及一切有關國家機密的文件、電報、函件、資料、統計、機構、編制、倉庫等。也就是說,前者的範圍要小,機密程度要低。nn4、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指違反有關證券、期貨法規,行為人利用内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洩露内幕信息的行為;後者指行為人違反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或過失洩露國家秘密的行為。nn此外,實踐中也會出現内幕交易、洩露内幕信息罪和洩露國家秘密罪競合的問題。例如,知悉内幕信息的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所洩露的内幕信息屬于國家秘密,此種情形應當按照比較重的那個罪名處罰。n

犯罪量刑

第一百八十條 證券、期貨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内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洩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nn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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