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國旗

波蘭國旗

象征性旗幟
波蘭國旗(下文國旗皆指波蘭國旗,除非特别指明)由上白下紅兩條同寬的水平色條構成。波蘭憲法将這紅白兩色規定為國家代表色。在白條中央嵌了國徽的國旗變體在法律上保留給官方于國外或海上使用。波蘭人使用與變體旗類似、帶燕尾旗的衍生版被作為海軍旗。
    中文名:波蘭國旗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Poland national flag 構成:上白下紅兩水平色條 性質:國家形象 國旗比例:8:5

簡介

波蘭國旗的圖案為白、紅兩個平行等長的長方形組成,上白下紅,長與寬之比約為8∶5。白色不僅象征古老傳說中的白鷹,而且還象征着純潔,表達出波蘭人民渴望自由、和平、民主、幸福的美好願望;紅色象征熱血,也象征着革命鬥争取得勝利,同時也是國家的代表色。紅白兩色來自波蘭國徽的顔色,這兩種顔色來自波蘭立陶宛聯邦兩個政體國徽上的顔色(即波蘭紅底白鷹和立陶宛紅底白馬白騎士(立陶宛語:Vytis、波蘭語:Pogoń)上的紅和白)。紅白兩色的國旗在1919年被正式采用,每年5月2日為波蘭的國旗日。但請注意印度尼西亞和摩洛哥的國旗紅白顔色部分正好和波蘭颠倒。

曆史沿革

在波蘭最早使用的軍旗(vexilloids,指像旗但旗頂上還有外加如動物塑像整體加起來的東西)被稱為stanice,大緻與羅馬軍旗(vexillum)相似,它的形态大緻如此,在木杆或矛上釘上橫木,再在橫木上垂直懸挂構成旗子的布。這種軍旗在西元10世紀前既是宗教象征,又是軍事象征。随着波蘭在966年昄依基督教,人們大概是通過将stanice上的異教符号置換為基督教符号,來使其基督教化。王室軍旗的來曆可追溯到國王波列斯瓦夫二世在位期間(1076年-1079年),不過一直要到國王瓦迪斯瓦夫一世在位時(1320年-1333年),紅底上綴着象征波蘭武力的白鷹所構成的旗幟才最終确立為波蘭王旗,該旗被當作君權的象征,用在加冕,或作戰的時候。

到了波蘭立陶宛聯邦(1569年-1795年)時期,聯邦人民也開始使用一面結合了波蘭和立陶宛大公國紋章元素的聯邦國旗。聯邦國旗起初是白色旗底上,附有融合波蘭的(白鷹),和立陶宛的(白騎士)紋章圖案的波蘭立陶宛聯邦紋章的旗幟。因為波蘭和立陶宛盾徽都有白色的紋章圖案和紅底,故這兩種顔色也被用于整面國旗。在17世紀,國旗通常是由兩條、三條或四條水平紅白條紋構成的雙(或多)燕尾旗。

白紅旗在1916年5月3日第一次被飄揚于華沙一次愛國遊行示威當中。組織委員會向參與者提出,紅條和白條的正确排列是白條放在紅條上。但是很多遊行示威者依然帶來紅條在上的“國旗”。在波蘭于1919年8月1日,1918年11月恢複獨立的幾乎一年之後,瑟姆正式提議将白紅雙色旗作為波蘭國旗。為了避免與海港引航員和拖船在國際間使用的紅白信号旗相混淆,瑟姆在這一議案上又提議把在雙色旗的白條上放國徽的旗幟(即帶國徽的國旗)作為民船旗,也供波蘭外交官和在國外的領事使用。

除了調整國家代表色色度的法定規格外,波蘭國旗的基本設計,以及其5:8的比例到現在都沒有改動。帶國徽的國旗也僅僅是因為上面的國徽發生改變,而連帶需要有改動。國徽重大改動包括,在1927年将新古典主義風格的鷹改為巴洛克風格的鷹,在1944年至1990年共産黨統治時期删掉白鷹上面的王冠。

在20世紀,波蘭起義軍佩戴和幾個世紀前的花結作用相當的紅白臂章。大波蘭起義(1918年-1919年)和西裡西亞起義(1919年-1921年)的自由戰士、第二次世界大戰(1939年-1945年)時的波蘭國民軍(AK)與農民軍(BCh)士兵都佩戴這樣的臂章,并在上面寫上他們編隊的縮寫。

在二戰中,波蘭士兵在幾個他們取得勝利的地方升波蘭國旗。在1944年5月18日盟軍于卡西諾山戰役戰勝德國後,第十二波多利亞槍騎兵團(屬于波蘭第三喀爾巴阡山步兵師)的一支巡邏隊在意大利卡西諾山修道院遺址升起波蘭國旗。在1944年8月1日,華沙起義第一天時,白紅旗在當時的華沙第一高樓保誠保險大樓上飄揚。在蘇聯紅軍和波蘭人民軍于1945年1月17日解放華沙時,波蘭國旗在貝爾韋德爾宮和火車總站的廢墟上升起。在1945年攻占柏林過後,第三師第一輕型火炮團第七炮兵連在勝利紀念柱豎起波蘭國旗。

在共産黨統治時期,波蘭國旗也被反政府遊行示威者使用。在1956年于波茲南和在1790年于格但斯克發生的血腥暴動中,抗議者帶來了在白條上面被染上血的國旗。

直到1927年,國家顔色的準确色度才在法律上被指定。事實上,國旗事實上的顔色,特别是紅色主要取決于什麼紅染料可用。在被瓜分前的波蘭,绯紅色因其價格昂貴,而與富有和特權搭上了關系。它可以從依靠家庭式管理收獲的波蘭胭脂蟲中提取出來,雖然也可以選擇進口地中海流域的胭脂雌蟲(因此karmazyn在波蘭文中是色彩的意思)和在地理大發現後從墨西哥進口的胭脂蟲。绯紅色是貴族特享的顔色,并被看做是貴族的象征,所以karmazyn是權貴的同義詞。

禁穿绯紅色衣服是一種處罰;在14世紀,大波蘭的納文奇家族因為祖上曾在1296年串通謀殺國王普熱梅斯烏二世而禁穿绯紅色衣服。在十九世紀的前半期,因為法國時裝的影響,绯紅色被更便宜的紫紅代替了。

1831年的國家花結法沒有确定紅色的色度,因此遭緻約阿希姆·萊萊韋爾的批評,而1919年的國徽與國家代表色法也沒有确定紅色的色度。在1921年,國防部發行了上面帶有使用绯紅色的波蘭國旗和其他國家象征的小冊子。但是這本小冊子并非官方法律文獻,僅僅是為了提供國旗和其他國家象征的大概信息。

紅色的色度在1927年12月13日于一份總統令才第一次得到法律上的指定,将法定紅色定為朱紅色。這個規格得到了1955年12月7日的一道法令的支持。應比色法專家尼克德姆·索布恰克的提議,1980年1月31日的國徽法對法定紅色的文字說明改為了CIE1931色彩空間的三色坐标,讓最終的法定紅色再次與绯紅相近。

法律來源

波蘭國旗和國家代表色有以下兩部法律來說明:1997年的波蘭憲法、以及1980年的國徽、國家代表色、國歌與國家印章法(波蘭語:Ustawa o godle, barwach i hymnie Rzeczypospolitej Polskiej oraz o pieczęciach państwowych)及其随後的修正案(随後被稱為“國徽法”)

關于國家象征的法律遠沒有達到完美的程度。國徽法被多次修改,并廣泛地參考各種行政條例,但是有些行政條例尚未頒布。此外,國徽法還包括令法律難以理解的錯誤、遺漏和矛盾之處,令其出現各種各樣的解釋,在現實中也經常不被遵守。

使用

尊重國旗

波蘭憲法将國旗看做是一種國家象征,對國旗“崇敬與尊重”是每位波蘭人與所有國家機關、團體與機構的“權利與義務”。公民對國旗的不尊重、破壞或故意移走國旗會遭到罰金、勞役拘禁或最多一年的監禁的處罰。官方統計,因侮辱國家象征而構成犯罪的案件數目很少:2003年有43起,2004年有96起,這些年波蘭因侮辱國家象征構成犯罪的案件少于總案件的0.001%。另一方面,違反關于波蘭國旗規定,且處罰無明文規定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會受到罰金或監禁最多一個月的處罰。

權利和義務

根據國徽法,隻要尊重國旗,所有人都能使用波蘭國旗,尤其在全國慶典或文化活動時。直到2004年,波蘭公民隻能在節假日時才被允許懸挂國旗。從1955年至1985年,懸挂帶國徽的國旗會被處以罰款和拘捕最多一年的處罰。在1985年後,違令使用任何國家象征是違法行為。制定如此嚴酷的法令,可能是因為5月1日國際勞動節的官方節日被戰前(和現在)的波蘭節日五三憲法日隔斷。如果允許在5月1日懸挂國旗,那麼要在翌日之前就必須降下國旗。

這種在共産主義時期對國家象征的限制和國家壟斷使懸挂波蘭國旗成為了反政府的象征。以前工人們罷工時在工廠上升起波蘭國旗成為了慣例——現在也依然是。這也是波蘭國旗成為愛國與抵抗共産主義統治的象征,成為團結工會标志的一部分的原因。

不帶國徽的國旗

根據法律,必須在該機構大樓上或大樓前懸挂不帶國徽的國旗的機構是:

瑟姆(下議院);

波蘭上議院;

總統府;

内閣大樓與總理府;

地方立法機關——隻在開會時懸挂;

其他國家或地方政府機構——隻在節假日時懸挂。

另外,不帶國徽的國旗也被用于内河航運。

國旗禮儀

在波蘭使用國旗遵循的是習俗,而不是法律和旗幟禮儀。波蘭法律除了寫明尊重國旗是一種責任外,并沒有提出關于正确使用波蘭國旗的詳細綱要。最高禮法控制裁判所和紋章與旗幟學協會之類的一些團體和公共機構曾提議編寫根據習俗、常識和印度和美國等其他國家的國旗禮儀編寫的波蘭國旗禮儀。但是這些方針指引并沒有法律效力。

傳統上來說,國旗依然用作告訴世人節日來臨的另一種信号。懸挂于公共機構上或前面的國旗顯示出該公共機構的官方地位。另一方面,在公共或私人建築上懸挂多面國旗通常用于慶祝某事,尤其是慶祝節假日。

在波蘭紋章中,盾上圖案的顔色要比盾底的顔色重要。因此在波蘭國家代表色中,白鷹的白色永遠放在比波蘭國徽的底色——紅色更尊貴的位置上。在最常見的說法中,如果将國旗橫放,應把白條放在紅條的上面。如果将國旗豎放,白條應放在觀察着視野中的左邊。如果旗子被垂直懸挂在街上,白條應該放在站在門牌号數字較大的地區的人的視野的左邊。如果說把波蘭國旗放在棺材上,白條應該放在死者的心髒所在的那一邊。

升旗應該在上午8點時進行,降旗應該日暮前進行,如果在晚上依然懸挂國旗,那麼就應該有東西照亮國旗。在升旗儀式時應該播放國歌《波蘭沒有滅亡》,國歌響起的時間就是國旗從旗杆底部升至頂部的時間。平民應莊嚴地站立以示尊重;男士應脫帽。服役并穿軍裝的士兵應立正;如果他們的軍裝包括帽子,那麼他們應行二指禮。旗衛隊應将他們的旗幟降至和國旗一般高的位置上。

根據人們對尊重國旗的公認标準,除非因國家哀悼日,國旗不會因任何人或任何事被降下。人們應該注意如何防止國旗碰到在國旗下面的地面、地闆或水坑。人們也應該保護國旗,使其不會被扯破或落到地上,在大雨、暴雪和強風中,也不應将國旗懸挂在室外。懸挂的國旗不能是髒的、被扯破的和退色的。當國旗無法再使用(根據以上的标準)時,它應該被有尊嚴地處理掉,最好将國旗從中切開,使其分成不同顔色的布料,然後焚毀。

在與其他旗幟共同懸挂時,波蘭國旗應該第一個升起,最後一個降下。每一面旗都應該各自懸挂在同高的旗杆上,但是波蘭國旗應該永遠放在最尊貴的位置上。這意味着如果旗幟總數為偶數,波蘭國旗應該懸挂于其他旗幟的右面(從旗幟自身的角度出發)。如果旗幟總數為奇數,波蘭國旗應懸挂于中間。如果需要懸挂兩面國旗,這兩面國旗需放在旗幟行列的頭尾兩側。下面是旗幟的優先級别(這裡的第一面旗幟最早升起,最晚落下,放置在最尊貴的位置上;這裡的最後一面旗幟最晚升起,最早落下,放置在較為平凡的位置上,其他同理):

波蘭總統也許會宣布某幾天是全國哀悼日。在那個時候波蘭國旗會降半旗。如果國旗懸挂于無法降半旗的旗杆(或其他杆)上,會在旗杆上系上黑絲帶,或在國旗左面懸挂一面黑旗以示全國哀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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