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

造成經濟損失的意外事件
安全生産事故,分為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較大安全事故、一般安全事故。是指生産經營單位在生産經營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緻原生産經營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1]
    中文名:重大安全事故 外文名: 别名: 等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 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損失

分類

根據生産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

定義

1、事故:一般是指造成死亡、疾病、傷害、損壞或者其他損失的意外情況。

2、安全事故:是指生産經營單位在生産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産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緻原生産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3、重大生産安全事故

根據《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直接經濟損失,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死亡,或者50-99人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

1、事故報告: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于1小時内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重大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必要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事故報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事故調查:重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緻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适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後,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3、事故處理:重大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複;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複,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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