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定義
示廓燈是在斯太爾車現有産品的基礎上,結合法規要求(GB7258《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第8.2.6中規定空載高度大于3.0m或寬度大于2.10m的機動車均應安裝示廓燈;GB4785《汽車及挂車外部照明和信号裝置的安裝規定》第4.3.17條中規定了示廓燈的安裝數量、配置、布局、光色、安裝位置及電路連接等要求。)而安裝的汽車照明燈種。在不改變現有連接方式的情況下,在前示廓燈的背面增加一個紅色配光面即增加了後示廓燈的功能,這樣既不需要在駕駛室上增加新的安裝位置,又節省了成本。
位置
一般顔色是前白後紅,根據車型的不同數量也有所不同,輕型車安裝在前後方,大型車除了安裝在前後方,還分别安裝在駕駛室上方的兩側和貨箱下方的兩側,夜間用來提示汽車的高度和寬度,以提醒其他駕駛員注意行車安全。
作用
新增加的後示廓燈(紅色)為夜間行駛的車輛提供了準确的車輛高度及寬度,提高了夜間行駛的安全性。
法規介紹
1.示廓燈配備:寬度大于2.10m的車輛必須配備。寬度介于1.80~2.10m的車輛選裝。帶駕駛室的底盤選裝後示廓燈。
2.示廓燈數量:車前兩隻,車後兩隻。
3.示廓燈布局:無特殊要求。
4.示廓燈安裝位置
橫向
前和後:盡量靠近車輛的外緣端面。當在基準軸方向上,離車輛縱向對稱平面最遠的視表面上的點到車輛外緣端面間的距離不大于400mm時,就滿足該要求。
高度
前:對于汽車,在基準軸方向上,與視表面上邊緣相切的水平面,應不低于與擋風玻璃上邊緣相切的水平面。對于挂車和半挂車,在考慮車寬,設計和操作要求,以及燈的對稱性的情況下,盡可能達到最大高度。
後:在考慮車寬,設計和操作要求,以及燈的對稱性的情況下,盡可能達到最大高度。
縱向:無特殊要求。
5.示廓燈幾何可見度
水平方向角:向外80°。
垂直方向角:水平面向上5°,向下20°。
6.示廓燈方向:滿足朝前或朝後可見度要求。
7.電路連接:無特殊要求。
8.示廓燈指示器:若選用,其功能應由前、後位燈指示器完成。
9.示廓燈其他要求:隻要滿足所有其他要求,則位于車輛同側的車前可見的燈和車後可見的燈,可以複合成一種裝置。
示廓燈與相應位置燈的相對位置要求如下,即在兩燈各自的基準軸方向上,視表面上最相鄰的點在一橫向垂直平面内的投影間距應不小于4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