曆史沿革
1932年,中華民國開始于省與縣之間設置“行政督察區”,屬于準行政區劃單位,其管理機構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是省政府派出機構。
1949年10月1日,新中國成立後,改行政督察區為專區。專區所領導的市稱為專轄市,其行政地位與縣相同。
1967年-1975年,專區逐漸改為地區,專區領導的市變為地區領導,專轄市改稱地轄市。
1982年,中共中央第51号文發出了“改革地區體制、實行市領導縣體制”的通知,首先在江蘇試點,1983年在全國試行。随後中央又發出《關于地市州黨政機關機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要求“積極試行地、市合并”,并把此作為1983年地方政府改革的一項重要内容。至此市管縣、市代管市體制開始在全國範圍内推行,并将原地轄市根據其行政地位改稱縣級市。
詳細名單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區
遼甯省
吉林省
黑龍江省
江蘇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東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廣東省
廣西壯族自治區
海南省
四川省
貴州省
雲南省
陝西省
甘肅省
青海省
甯夏回族自治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補充說明
隸屬情況
截至2021年3月,中國大陸地區共計394個縣級市。其中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直轄11個,海南省直轄5個,湖北省直轄3個,河南省直轄1個,地級市代管314個,自治州(地區、盟)轄60個。
省直轄縣級行政單位
省直轄縣級行政單位屬于縣級行政區,是指獨立于地級行政區之外單獨建制,由所在的省級行政區直接領導和管理,與地級行政區享有相同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管理權限的縣級行政區。
我國僅河南省、湖北省、海南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存在直轄縣級行政單位。
省直轄縣級市名單如下:
河南省:濟源市
湖北省:天門市、仙桃市、潛江市
海南省:五指山市、瓊海市、文昌市、萬甯市、東方市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石河子市、阿拉爾市、圖木舒克市、五家渠市、北屯市、鐵門關市、雙河市、可克達拉市、昆玉市、胡楊河市、新星市
設立标準
(一)每平方公裡人口密度400人以上的縣,達到下列指标,即可撤縣設市:
1、縣人民政府駐地所在鎮從事非農産業的人口(含縣屬企事業單位聘用的農民合同工、長年臨時工,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登記的有固定經營場所的鎮、街、村和農民集資或獨資興辦的第二、三産業從業人,城鎮中等以上學校招收的農村學生,以及駐鎮部隊等單位的人員,下同)不低于12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産業的人口不低于8萬。縣總人口中從事非農産業的人口不低于30%,并不少于15萬。
2、全縣鄉鎮以上工業産值在工農業總産值中不低于80%,并不低于15億元(經濟指标均以1990年不變價格為準,按年度計算,下同);國内生産總值不低于10億元,第三産業産值在國内生産總值中的比例達到2以上;地方本級預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100元,總收入不少于6000萬元,并承擔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務。
3、城區公共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其中自來水普及率不低于65%,道路鋪裝率不低于60%,有較好的排水系統。
(二)每平方公裡人口密度100人至400人的縣,達到下列指标,可撤縣設市:
1、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從事非農産業的人口不低于10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産業的人口不低于7萬。縣總人口中從事非農業的人口比例不低于25%,并不少于12萬人。
2、全縣鄉鎮以上工業産值在工農業總産值中不低于70%,并不低于12億元;國内生産總值不低于8億元,第三産業産值在國内生産總值中的比例達到20%以上;地方本級預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80元,總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并承擔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務。
3、城區公共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其中自來水普及率不低于60%,道路鋪裝率不低于55%,有較好的排水系統。
(三)每平方公裡人口密度100人以下的縣,達到下列指标,可撤縣設市:
1、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從事非農産業的人口不低于8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産業的人口不低于6萬。縣總人口中從事非農産業的人口不低于20%,并不少于10萬。
2、全縣鄉鎮以上工業産值在工農業總産值中不低于60%,并不低于8億元;國内生産總值不低于6億元,第三産業産值在國内生産總值中的比例達到20%以上;地方公共财政預算收入不低于人均60元,總收入不少于4000萬元,并承擔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務。
3、城區公共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其中自來水普及率不低于55%,道路鋪裝率不低于50%,有較好的排水系統。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設市時條件可以适當放寬:
1、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區(盟)行政公署駐地。
2、鄉、鎮以上工業産值超過40億元,國内生産總值不低于25億元,地方本級預算内财政收入超過1億元,上解支出超過50%,經濟發達,布局合理的縣。
3、沿海、沿江、沿邊境重要的港口和貿易口岸,以及國家重點骨幹工程所在地。
4、具有政治、軍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具備上述條件之一的地方設市時,州(盟、縣)駐地鎮非農業人口不低于6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産業的人口不低于4萬。
(五)少數經濟發達,已成為該地區經濟中心的鎮,如确有必要,可撤鎮設市。
設市時,非農業人口不低于10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産業的人口不低于8萬。地方本級預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500元,上解支出不低于财政收入60%,工農業總值中工業産值高于90%。
(六)國家和部委以及省、自治區确定予以重點扶持的貧困縣和财政補貼縣原則上不設市。
(七)設置市的建制,要符合城市體系和布局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地質、地理環境條件。
(八)縣級市不設區和區公所,設市撤縣後,原由縣管轄的鄉、鎮,由市管轄。
近期設立
2017年,河北省平泉縣、陝西省神木縣、浙江省玉環縣、四川省隆昌縣、湖南省甯鄉縣、貴州省盤縣6個縣撤縣設市獲批。
2018年,陝西省彬縣、江蘇省海安縣、湖北省京山縣、黑龍江省漠河縣、山西省懷仁縣、貴州省興仁縣、安徽省潛山縣、廣西壯族自治區荔浦縣、山東省鄒平縣、甘肅省華亭縣、雲南省水富縣、河北省灤縣等12縣撤縣設市獲批。
2019年,陝西省子長縣、安徽省廣德縣、湖南省邵東縣、四川省射洪縣、河南省長垣縣、黑龍江省嫩江縣等6縣撤縣設市獲批。浙江省蒼南縣龍港鎮獲批撤鎮設市,成立縣級龍港市,由浙江省直轄溫州市代管。
2020年,湖北省監利縣、江西省龍南縣、青海省同仁縣等3縣撤縣設市獲批。
2021年2月,四川省會理縣、雲南省祿豐縣撤縣設市獲批,廣西壯族自治區撤銷橫縣設立縣級橫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