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辦法一個指引

三個辦法一個指引

政策規定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固定資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并稱“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它初步構建和完善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法規框架。
    中文名:三個辦法一個指引 外文名: 發布單位: 涵蓋内容:《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固定資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

個人貸款

主要内容

《個貸辦法》共分八章四十七條,包括總則、受理與調查、風險評價與審批、協議與發放、支付管理、貸後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主要從貸款業務流程規範的角度提出監管要求,是對現行個人貸款類監管法規的系統性完善,以促進商業銀行提高個人金融服務質量,同時,審慎控制相關金融風險。其要點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強化貸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動商業銀行傳統貸款管理模式的轉型,提升商業銀行個貸資産管理的精細化水平;

二是倡導貸款支付管理理念,強化貸款用途管理,提升商業銀行風險防範與控制能力,同時,防範借款人資金被挪用;

三是強調合同的有效管理,強化貸款風險要點的控制,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

四是強調加強貸後管理,提升信貸管理質量;

五是明确貸款人的法律責任,強化貸款責任的針對性,構建健康的信貸文化。

貸款用途的要求

《個貸辦法》明确規定,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個人在提出貸款申請時,應當有明确合法的貸款用途。同時,貸款人應就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進行盡職調查,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業務風險。

适用範圍

《個貸辦法》不僅适用于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要參照執行。這主要基于以下兩方面的考慮:

一是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的個人貸款業務,其産品特征和業務運作模式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個人貸款業務類似;

二是消費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組織、技術、管理上存在客觀困難,難以全面執行《個貸辦法》中的部分規定要求。

面談面簽制度

《個貸辦法》要求執行貸款面談面簽制度。一方面,貸款人應建立并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對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放的低風險個人質押貸款的情形,貸款人可以不進行貸款面談,但至少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的真實身份。同時,除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

強調面談面簽,主要是為了核實個人貸款的真實性,防止出現個人被不法分子冒名套取銀行貸款,或借款人的信貸資金被他人冒領挪用,以切實保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

支付管理要求

這是《個貸辦法》的核心内容。《個貸辦法》明确規定,除特殊情形外,個人貸款資金應當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即由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将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并要求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在支付後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個貸辦法》關于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一是借款人無法事先确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币;二是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上述個人貸款,經貸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此外,考慮個體經營貸款與個人消費貸款在實踐中存在一些差别,個體經營戶在商品生産和交易過程中,通常事先不确定交易對象且現買現付。

對此,《個貸辦法》作出以下特别規定:

一是明确貸款資金用于生産經營且金額不超過50萬元人民币的,可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二是規定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申請個人貸款用于生産經營且金額超過50萬元人民币的,可以按貸款用途适用相關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這樣規定,可以滿足農村經濟和個體商戶的實際發展需要。

影響

《個貸辦法》就貸款流程等方面所作的一些監管要求,沒有擡高個人獲得貸款的門檻,不會影響個人貸款的申請。同時,《個貸辦法》提出的貸款人受托支付管理理念,已是當前廣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通行做法,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是現行做法的制度化,因此,不會影響到借款人的資金使用。此外,《個貸辦法》針對一些特殊情況,已就貸款人受托支付作了一些例外規定,小額個人貸款和個體經營貸款的申請和使用也不會受到影響。

需要強調的是,《個貸辦法》不僅不會給金融消費者增添麻煩,相反,其中的一些規定還有利于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如“貸款人對未獲批準的個人貸款申請,應告知借款人”、“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應當維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并予以公示”等條款,都體現了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的理念。總之,通過對個人貸款業務的規範管理,可以進一步鞏固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經營管理的良好基礎,為個人貸款業務長遠可持續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貸款新規在起草過程中,多方征求意見,反複論證和讨論修改,充分考慮了境内外做法和各方意見。特别是在設計支付方式、确定支付标準等有關規定時,在綜合考慮借款人特點、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礎上,由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了實際業務測算。結果表明,貸款新規的貸款支付管理規定能夠保證借款人的正常用款需求,也能夠保障貸款資金的及時有效支付,還能夠降低借款人的利息支出,節約借款人的财務成本。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來說,可能從單筆業務上看會增加某些環節的操作成本,但實際上由于貸款挪用風險的減少,整體貸款質量會得到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整體效益也将得到提高。

流動資金

流動資金貸款辦法

主要内容

《流貸辦法》共分八章四十二條,包括總則、受理與調查、風險評價與審批、合同簽訂、發放和支付、貸後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主要從貸款業務流程規範的角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監管要求,是對現行流動資金貸款監管法規的系統性修訂和完善。《流貸辦法》的核心内容,一方面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合理測算借款人的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貸款的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并據此發放流動資金貸款,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超額放貸。

另一方面,強調對流動資金的支付和貸後管理,加強對回籠資金的管控,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财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等。

核心思想

對流動資金貸款進行需求測算是《流貸辦法》的核心指導思想。這主要是考慮流動資金貸款支付頻繁,周轉速度快,支付管理控制的成本較高,但影響企業流動資金占用的因素相對較為明确,流動資金需求可進行合理測算等因素,同時實踐中流動資金貸款挪用也多是源于貸款人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金額超出借款人實際流動資金需求。所以,《流貸辦法》的規範重點之一定位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貼近借款人實際,合理測算借款人的流動資金需求,進而确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額度和期限,防止超額授信。《流貸辦法》希望通過對流動資金貸款的合理測算,做到既有效滿足企業正常經營對流動資金貸款的需求,同時又有效防止因超過實際需求發放貸款而導緻的貸款資金被挪用。

基于以上考慮,《流貸辦法》主要從以下方面對流動資金貸款資金需求測算提出要求:

一是要求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确定借款人流動資金貸款的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

二是在盡職調查環節上,要求貸款人應調查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以及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财務狀況等要素;

三是在貸款風險評價與審批環節上,要求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征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綜合考慮借款人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

四是在貸後管理上,要求貸款人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跟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繼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跟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為了進一步明确流動資金貸款需求的測算方法,《流貸辦法》附有《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明确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主要是基于借款人日常生産經營所需營運資金與現有流動資金的差額确定。在實際估算過程中,總的思路是首先考慮借款人用于日常經營的營運資金需求量,再扣除其現有融資和能夠投入到日常經營的自有資金,缺口即為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在估算營運資金需求量過程中,還要結合借款人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狀況,合理預測各項資金占用;同時考慮小企業融資、季節性生産、訂單融資等情況。總之,充分體現了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客戶實際提升金融服務水平和控制金融風險的要求。

支付和貸後管理

在對借款人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進行合理測算的基礎上,《流貸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支付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同時嚴格對貸款資金使用的監控,加強貸後管理。主要要求體現在:

第一,《流貸辦法》明确貸款的具體支付方式和标準主要由當事人約定。《流貸辦法》規定由借貸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和貸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額标準,要求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征、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額标準。特别地,對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支付對象明确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以及貸款人認定的貿易融資等其他情形,《流貸辦法》要求原則上應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流貸辦法》進一步嚴格支付管理的相關要求。

一是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審核同意後,貸款人應将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

二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彙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三是貸款支付過程中,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第三,《流貸辦法》加強對流動資金貸款的貸後管理要求,要求貸款人應動态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财務及資金流向等重大預警信号,及時采取提前收貸、追加擔保等有效措施防範化解貸款風險;要求貸款人應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流貸辦法》要求貸款人通過合理設定貸款業務品種和期限、設立專門資金回籠賬戶、協商簽訂賬戶管理協議等方式,加強對回籠資金的管控:

一是要求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産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産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

二是要求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由借款人承諾,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三是規定貸款人應通過借款合同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指定專門資金回籠賬戶并及時提供該賬戶資金進出情況。

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融資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簽訂賬戶管理協議,明确約定對指定賬戶回籠資金進出的管理。貸款人應關注大額及異常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加強對資金回籠賬戶的監控。

貸款用途限制

鑒于當前實踐中存在流動資金貸款被挪用于固定資産投資等其他用途的情況,為強化貸款用途管理,《流貸辦法》明确規定,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确、合法的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于固定資産、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産、經營的領域和用途。同時,流動資金貸款不得違規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認真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防範超額授信風險

為防止超額授信,消除貸款資金挪用隐患,《流貸辦法》在防範超額授信風險方面,要求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績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标,不得惡性競争和突擊放貸。同時,明确了貸款人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法律責任,銀監會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相關條款對其進行處罰。

适用範圍

《流貸辦法》規範的貸款人主體,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經中國銀監會批準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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