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

晚婚晚育

計劃生育的政策之一
晚婚晚育是現行計劃生育政策之一,鼓勵晚婚晚育,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初婚為晚婚。女年滿24周歲的初育為晚育。《民法典》沒有晚婚年齡的規定。隻是現行計劃生育政策鼓勵晚婚,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晚婚年齡與法定婚齡不同,它不是強制性的,而隻是鼓勵性、提倡性的結婚年齡。[1]
    中文名:晚婚晚育 外文名:Late marriage and late childbirth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釋義: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結婚生孩4子 拼音:wǎn hūn wǎn yù 晚育時間:女24周歲

内涵

1、晚婚的定義。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初婚為晚婚。

2、初婚年齡的計算方法,以結婚證書上批準的日期為準。計算公式:初婚年齡=結婚證書上批準的日期-本人的出生日期。

3、注意事項:

(1)晚婚的前提是男女雙方都必須為初婚。如果一方為再婚,另一方為初婚,初婚的一方即使已達到晚婚年齡,也不屬于晚婚。

(2)初婚年齡不能以舉辦婚禮的日期來計算。

(3)法定結婚年齡是《婚姻法》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晚婚年齡是計劃生育法規所規定的提倡結婚年齡,在男女法定結婚年齡基礎上各往後推3年。

4、晚婚獎勵

(1)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雙方達到雙方享受,一方達到一方享受;晚婚假應當在婚假後連續使用

(2)增加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照發,其獎金額由享受者所在單位自行規定。但單位在自行規定時,其獎金額不得少于同時期同類人員的平均獎,并且不影響到其他獎金,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等。

5、晚婚的意義:

晚婚對控制人口數量的作用:一是縮短婦女的生育期,有利于減少生育量;二是拉長兩代人的間隔,相對減少同一時點生存的人口數目。

晚婚是實行計劃生育和控制人口增長的重要内容之一。晚婚還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質。青年時期是長身體、長知識的時期。晚婚既可以使青年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學習、工作和勞動,為德、智、體的全面發展奠定牢固基礎,以适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對人口素質的要求,又可以使青年懂得更多的優生、優育的科學知識,有利于下一代人口素質的進一步提高。

各地規定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産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标準給予獎勵。個體工商戶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獎勵。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适當獎勵。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産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産假同等待遇。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産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産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實行生育保險制度後參加保險的,按照保險的規定執行。晚婚、晚育期間工資照發,其他福利待遇與國家規定的婚假、産假相同。 農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重慶:婚假5天+晚婚假10天=15天

(一)職工本人結婚,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給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規定應享受的晚婚假)。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單位可根據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二)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晚婚的職工,增加婚假十個工作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産假二十個工作日。增加的婚假、産假視為工作時間。晚婚、晚育的職工,所在單位可給予一次性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男25周歲、女23周歲登記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4周歲初次生育為晚育。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晚婚、晚育的職工以下獎勵: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長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産婦,延長産假30天; 

(三)在産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産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婚假、産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農民以及城市無用工單位的人員晚婚晚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婚假為十五日;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産假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七日至十日。婚假、産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甘肅:晚婚的婚假=30天

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晚婚後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婚、晚育的夫妻雙方,享受下列優待: 

(一)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其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其産假為105天,并給男方護理假15天; 

(二)農村居民實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雙方兩年本村内集體生産公益事業所籌勞務。 

廣東: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産假十五日。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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