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稅改革

房産稅改革

房地産政策
房産稅改革是國務院同意發展改革委《關于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指出的一項關于房地産政策,出台資源稅改革方案,逐步推進房産稅改革。今年是繼續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關鍵一年。國際國内經濟深度調整和深刻變化,迫切要求加大改革力度,進一步破除制約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體制機制障礙,切實推動科學發展。[1]
    中文名:房産稅改革 外文名:Real estate tax reform 别名: 發布時間:2010年 意義:為切實推動科學發展

簡介

房産稅,又稱房屋稅,是國家以房産作為課稅對象向産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财産稅。對房産征稅的目的是運用稅收杠杆,加強對房産的管理,提高房産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資産投資規模和配合國家房産政策的調整,合理調節房産所有人和經營人的收入。2010年國務院同意發改委《關于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出台資源稅改革方案,逐步推進房産稅改革。重慶市、上海市為開征房産稅試點,于2011年1月28日起正式開征房産稅。

内容

《意見》指出,深化财稅體制改革。

(一)出台資源稅改革方案,統一内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制度,逐步推進房産稅改革,研究實施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完善消費稅制度,研究開征環境稅的方案。

(二)全面編制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試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加快形成複蓋政府所有收支、完整統一、有機銜接的公共預算體系。推進預算公開透明,健全監督機制。研究建立地方政府财政風險防控機制。

(三)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統計報告和收入管理制度。完善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上繳和使用管理制度。國務院首次明确推進房産稅改革2010年06月01日“逐步推進房産稅改革”。在中國政府網(2010年5月31日)公布的《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意見》)中。

試點

上海試點

上海市人民政府發《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産稅試點的暫行辦法》,辦法規定從2011年1月28日起對上海居民家庭新購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購住房征收房産稅,稅率因房價高低分别暫定為0.6%和0.4%。

辦法明确對上海居民家庭給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稅住房面積(住房建築面積)扣除。即:對居民家庭新購且屬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其新購的住房暫免征收房産稅;人均超過60平方米的,對屬新購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積,按規定計算征收房産稅。

同時,實行差别化比例稅率,即一般适用稅率暫定為0.6%,但對應稅住房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低于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2倍(含2倍)的,稅率可暫減為0.4%。“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由統計部門每年公布。

上海市有關部門負責人還介紹,試點過程中應稅住房計稅依據為參照應稅住房的房地産市場價格确定的評估值。試點初期,暫以應稅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作為房産稅的計稅依據,房産稅暫按應稅住房市場交易價格的70%計算繳納。

上海方案還規定了幾種退還、免征房産稅的情況。比如,上海居民家庭在新購一套住房後的一年内出售該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購住房已按規定計算征收的房産稅,可予退還;上海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後,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征收房産稅;符合國家和上海有關規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重點産業緊缺急需人才,持有上海居住證并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其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征收房産稅。

另外,持有上海居住證滿3年并在上海工作生活的購房人,其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征收房産稅;持有上海居住證但不滿3年的購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規定計算征收房産稅,持有上海居住證滿3年并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産稅,可予退還。

重慶試點

重慶市政府從2011年1月28日開始向個人房産征收房産稅。重慶市市長黃奇帆表示,重慶主城九區内存量增量獨棟别墅、新購高檔商品房、外地炒房客在重慶購第二套房,将被征收房産稅,其稅率為0.5%-1.2%。

重慶市房産稅改革試點采取分步實施,首批納入征收對象的住房包括:個人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個人新購的高檔住房,高檔住房是指建築面積交易單價達到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築面積均價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稅範圍的個人高檔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時納入征稅範圍。

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産稅稅率征收标準為: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建築面積交易單價在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築面積均價3倍以下的住房,稅率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稅率為1%;4倍(含4倍)以上的稅率為1.2%;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稅率為0.5%。

重慶新購住房是指房産稅改革試點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購買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購買時間以簽訂購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産交易與權屬登記中心的時間為準,存量住房購買時間以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時間為準。

廣東房産稅

房地産稅減免稅規定

下列房地産減征、免征房産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納3年房地産稅。

(2)翻修房屋超過新建費用二分之一的,自竣工月份起,免納2年房地産稅。

(3)廣東省規定:

①華僑、僑眷使用僑彙購買或建造的住宅,從發給産權證之日起,免征房産稅五年。

②外商投資企業新購買或新建落成的房産,自購買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産稅三年。

③華僑投資企業新購買或新建落成的房産,自購買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産稅五年。

④經稅務機關批準,下列房地産可免征房産稅:

a.從事農、林、牧業等利潤較低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房産;

b.投資于能源、港口碼頭、機場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房産;

c.經财政部批準免稅的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的房産。

渝版房産稅

1、稅收征收對象

獨棟商品住宅,不管存量還是增量;個人新購高檔住房,高檔住房是指比主城新建商品住房建築面積成交均價高兩倍房子;個人在重慶無戶籍、無工作和企業在重慶購買房,首套房不會收稅,多套房從第二套住房,即使是普通房子也要征。

2、征稅稅率

不管獨棟商品住宅還是高檔住房,均價3倍以下收0.5%,3—4倍收1%,4倍以上收1.2%。

3、計稅依據

目前以房産交易價為征稅基數,三年、五年以後可能用其他評估方法。

4、計算标準

如無存量商品住宅,買首套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都有抵扣。存量獨棟商品住宅可以抵扣180平方米,高檔住房可以抵扣100平方米。以戶計算,一戶一個人抵扣100平方米,三口之家一戶也是抵扣100平方米。

影響

業内人士普遍表示,作為一種與房地産市場關系密切的稅種,從短期來看,房産稅能對高漲的房地産價格起到威懾作用。但從長期來看,影響房地産價格的主要因素在于供求關系和後市預期,遏制高房價不能寄希望于房産稅“一劍封喉”,樓市調控仍需繼續打“組合拳”。房産稅對房價的影響取決于最終稅率。但從目前來看,上海和重慶出台的方案并不是十分嚴格,因此在需求沒有大幅減少的情況下,目前出台的房産稅對房價影響幅度很有限。

中國指數研究院陳晟說,房産稅可能會延長樓市的調整期,讓市場低迷的成交量持續更長時間。中原地産研究總監宋會雍則認為,樓市的調整将在房産稅出台後3~6個月内完全完成。

對于房産稅,絕大部分購房者的擔憂如下:

1、房産稅會不會嚴重加大購房者的負擔。對于房産稅比例,有關部門一直遮遮掩掩,無法從公開報道中獲得确切的數據,然而,考慮到房産稅推出的初衷,不論是抑制投資也好,提升政府長久的财政收入也罷,同時參考國外做法,這一稅負估計每年不會少于1%,那麼這筆稅收對于大部分購房者而言,是否會在按揭至外再構成嚴重的負擔?即便是首套房不征收,對于大部分城市居民而言,擁有兩套房的市民也比比皆是,比如河北保定北區公安局副局長李剛同志,網傳他擁有兩套房子,他兒子名下又有3套房子,如果傳言屬實,那房産稅開征該給人家造成多大的經濟負擔啊。

2、房産稅會不會像以往的其他稅收手段,沒有起到抑制房價反而再度推高房價。對于财政征收的渴望,使得政府非常喜歡使用增加稅收的手段來“調控房價”,然而,從已經出台的有關房産的62種稅費來看,這些手段在調控房價的效用有目共睹地差,反倒嚴重增加了購房者的成本,那麼,這次的房産稅會不會也是再度将成本轉嫁到購房者而再度推高房價呢?

3、房産稅開征之後,土地出讓金是否取消?其實,這個問題就是第二個問題的延伸了,如果土地出讓金不取消,那麼房産稅的開征最大的可能性就是加重購房者稅負以及推高房價,而參考國外成熟的做法,取消占開發成本最大一塊的土地出讓金,改為按年征收的房産稅,一方面降低了房價,減輕購房者負擔,另一方面一次性的土地收益轉化成長期的稅負收入也可以減少政府的賣地财政的弊端。

曆程

現行房産稅1986年開征。根據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産,可以免征房産稅。納稅人納稅确有困難的,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确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産稅。中國改革開放以後的房地産稅改革始于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當時的背景是中國從計劃經濟轉向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需要通過包括房地産稅的多種稅收調節經濟和配合财政體制改革。

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房産稅的征稅對象為位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産,納稅人為房屋的産權所有人或者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計稅依據分為房産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以後的餘值和房産租金收入兩種,稅率也相應分為1.2%和12%兩種。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自用的房産,由國家财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産,宗教寺廟、公園和名勝古迹自用的房産,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産,經财政部門批準的其他房産,可以免征房産稅。此外,納稅人納稅确有困難的,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确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産稅。

1986年9月17日财政部稅務總局發布的《房産稅宣傳提綱》中說:征收房産稅,有利于運用稅收經濟杠杆促進房屋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有利于控制固定資産投資規模和配合房産政策的改革,有利于調節收入,并且為實行按照稅種劃分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分級财政管理體制創造了條件。

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對象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以内的土地;納稅人為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以内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實際占用的應稅土地面積;實行有地區差别的幅度稅額标準,每平方米應稅土地的年稅額标準從0.2元到10元不等(經濟發達地區的稅額标準可以适當提高,經濟落後地區的稅額标準可以适當降低)。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自用的土地,由國家财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廟、公園和名勝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廣場和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農業、林業、牧業和漁業的生産用地,财政部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可以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自使用的月份起,可以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到10年。

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和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确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财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下列土地的征免稅由省級稅務機關确定: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和院落用地,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是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1988年11月6日國家稅務局發布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宣傳提綱》中說,開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主要作用是:有利于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有利于企業加強經濟核算;有利于理順國家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分配關系;有利于促進地方稅體系的建立,為實行以分稅制為基礎的财政體制創造條件。

城市房地産稅2009年取消,“外資”開繳房産稅。

2008年12月31日,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廢止<城市房地産稅暫行條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人征收房産稅。上述關于房地産的兩個稅收條例僅适用于國營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等内資企業和中國公民,不适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公民。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公民繼續按照1951年8月8日政務院發布的《城市房地産稅暫行條例》繳納城市房地産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繼續按照各地依法制定的辦法繳納土地使用費。

20世紀90年代初,中國經濟從有計劃的商品經濟轉向市場經濟,房地産稅制與經濟發展不相适應的矛盾日益突出:對内、對外實行兩套稅制,稅法不統一,稅負不公平;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額标準一直沒有調整,已經明顯偏低。

1994年12月25日國務院批轉的國家稅務總局報送的<工商稅制改革實施方案>中提出了關于改革房地産稅的要求:适當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額标準,擴大征收範圍,适當下放管理權限;取消對外資企業和外國人征收的城市房地産稅,統一實行房産稅。 但是,為了保證主要改革措施的順利出台,适當減少震動面,上述房地産稅改革措施在1994年稅制改革中沒有出台。

1996年7月3日,根據同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标綱要》中提出的調整地方稅制結構,健全地方稅收體系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印發《全國稅收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标綱要》,其中提出要修訂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003年10月14日,中國共産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決定中提出: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産開征統一規範的物業稅(筆者注:似應為房地産稅,下同),相應取消有關收費。此後,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多次提出研究開征物業稅或者改革房地産稅制問題。

2006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綱要中提出:改革房地産稅收制度,穩步推行物業稅并相應取消有關收費。

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公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和修改以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條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擴大了納稅人的範圍,開始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征稅;二是大幅度地提高了稅額标準(每平方米應稅土地的最低稅額标準從每年0.2元提高到0.6元,最高稅額标準則從每年10元提高到30元)。

在國務院決定修改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當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解釋說:國務院發布上述決定是為了落實本院同年8月31日發布的《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加大對建設用地的稅收調節力度,抑制建設用地的過度擴張。

2008年12月31日,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廢止《城市房地産稅暫行條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人征收房産稅。

2009年1月20日,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司負責人就房産稅内外統一問題回答記者提問說:取消城市房地産稅,有利于深化稅制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利于公平稅負,創造和諧的稅收環境;有利于稅收征管,強化依法治稅。

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統計,2009年,全國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收入分别為803.7億元和921.0億元,占當年中國稅收總額59521.6億元的比重分别為1.35%和1.55%,占當年中國地方稅總額5080.3億元的比重分别為15.82%和18.13%。

主要目标

取消城市房地産稅,統一實行房産稅,将其改造成為名副其實的财産稅,公平稅負,擴大征稅範圍,增加稅收收入,方便征管。

如何實施

成功地實施房産稅改革,需要有一套包括包括财産認定、評估、征收以及執行的程序在内的強有力的稅收管理體系,這需要明确财産的所有權、良好的财産簿記、對财産價值的合理評估和有效的稅收征管。

全國試點

解讀家庭唯一住房享契稅“減半”優惠

原文:三是調整住房交易環節的契稅和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加強對土地增值稅征管情況的監督和檢查,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産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和稽查。加快推進房産稅改革試點工作,并逐步擴大到全國。

解讀:

針對上述契稅和個人所得稅優惠新政,昨晚财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已迅速聯合出台了具體細則,即從2010年10月1日起,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稅減半征收。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減免個人所得稅。

■唯一住房“減半”征收契稅

文件明确,房地産交易環節契稅政策方面,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個人購買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而根據此前北京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契稅征收稅率為3%,但90平方米以下的首套住房契稅按1%執行,符合普通商品住房标準的則減半征收即按照1.5%征收。而從新政看,明天即10月1日起,隻有首次購房,且該普通住房為家庭唯一住房的,才能享受契稅減半的優惠;同樣,享受1%契稅稅

率優惠的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也是家庭唯一住房,才能享受優惠。而那些購買普通商品住房,但家庭還擁有多套商品住房或者公房、房改房等住房的,不再能享受契稅優惠政策。同樣“縮水”的還有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新政明确,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減免個人所得稅。

■官方首提“房産稅試點工作”

新政有關“加快推進房産稅改革試點工作,并逐步擴大到全國”的說法,不僅是官方首次提到了“房産稅試點工作”,也首次提到了“試點将逐步擴大到全國”。

業内人士對此判斷,作為從長遠看能長期穩定樓市的稅費政策,眼下被提出加快試點工作并将試點逐步擴大到全國,将再次讓“房産稅”成為懸在樓市上空、影響房價預期的利劍。

房價上漲過快城市将增加用地供應

原文:四是切實增加住房有效供給。各地要加大對各地2010年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供應計劃實際完成情況的督察考核力度,切實落實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和供地計劃。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應總量。認真落實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金融機構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抓緊制定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中長期貸款政策。

解讀:

業内人士認為,“增加供應”是“國十條”出台後,多次房地産調控政策中都提及的問題,從目前看,包括北京在内的住宅新增供應量确實開始增加,北京市住房庫存量近期也從“供不應求”的10萬套警戒線回到了10萬套以上。“如果增加供應的系列措施能夠執行,明年樓市平穩就多了一張王牌。”

違法房企将被暫停購地及放貸

原文:五是加大住房交易市場檢查力度,依法查處經紀機構炒買炒賣、哄擡房價、慫恿客戶簽訂“陰陽合同”等行為。對房地産開發企業土地閑置、改變土地用途和性質、拖延開竣工時間、捂盤惜售等違法違規行為,要繼續加大曝光和處罰力度。對有上述違法違規記錄的房地産開發企業,要暫停其發行股票、公司債券和新購置土地,各商業銀行停止對其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和貸款展期。

解讀:

針對“依法查處經紀機構炒買炒賣、哄擡房價、慫恿客戶簽訂‘陰陽合同’等行為”這條規定,業内人士認為,這是幾大部委聯合出台調控政策中首次提及對經紀機構炒賣炒賣、“陰陽合同”的查處,相比4月份的新政,此次的規定切中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了針對性的細則細化。如以北京為例,大部分現在的二手房成交納稅隻有實際應納稅額的50%。新政一旦全面實施将使得二手炒家面臨高額的炒房成本。

而對土地閑置、改變土地用途和性質、拖延開竣工時間、捂盤惜售等違法違規行為開發商的處罰,也由之前籠統的規定具體到了“要暫停其發行股票、公司債券和新購置土地,各商業銀行停止對其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和貸款展期”,可操作性強。熒燦地産相關人士認為,IPO重啟以來,未上市的房企通過在國内上市或借殼上市、赴港上市融資,已上市房企通過發債圈錢成了開發商資金的重要渠道來源,而今後,故意拖延工期或者是捂房惜售一旦被查出,則将被禁止股票交易,這對于已經上市公司的威懾絕對是有效的。

新政·分析

二線城市可能出現價量雙跌

昨天出台的新政,會對樓市産生什麼樣的影響是最受關注的。對此,昨晚,包括萬科、首創、金地、首開、SOHO中國等開發商以及中原地産、鍊家地産等經紀機構的相關負責人,還有通過新聞聯播、網絡看到新政出台的購房人都在對此議論。綜合他們的觀點,比較一緻的是,昨天出台的新政對北京樓市的影響,可能對房價預期的打壓超過實質性影響,市場會因此再度觀望;而對外地尤其是一些過去沒有嚴格執行“國十條”的二線城市,将會産生實質性的影響,價量雙跌或許很快出現。

“從昨天出台的政策看,主管部門要打壓的就是房價的預期,即改變老百姓、業内外人士對房價預期上漲的看法,從而給成交回暖的樓市降溫。”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權威人士表示。在他看來,政府的目的是要在明年兩會前保持樓市穩定,“這次政策包括限購令、限制違規開發商購地等在内,不少都是抄北京的。北京細則5月1日執行後,5、6月兩個月是消化觀望期,7月樓市開始适應新政緩過來,8月出現反彈。以這樣一個周期推測全國市場,馬上是10月,10月、11月是新政消化觀望期,12月、1月、2月是傳統淡季,不出意外,兩會前夕,随着春季到來,樓市進入平穩回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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