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人

專利代理人

從事專利代理工作的人員
專利代理人(國務院法制辦2011年2月11日公布的《專利代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将“專利代理人”稱謂變更為“專利代理師”)是指獲得了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持有專利代理人執業證并在專利代理機構專職從事專利代理工作的人員。專利代理人代碼标準涉及的相關術語由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賦予規範注釋并公之于衆, 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擁有對專利術語的唯一和最終解釋權。專利代理人代碼要始終堅持唯一性,确定一個代碼隻對應一個專利代理人的規則,每一個代碼不随它的擁有者的法律意義的消失而被他人使用。
    中文名:專業代理人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無 業務:專利代理申請、知識産權事務咨詢

其他相關

更名為專利代理師

鑒于專利代理在專利制度正常運轉中的重要作用,國務院法制辦2011年2月11日公布的《專利代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将“專利代理人”稱謂變更為“專利代理師”,并從資格證的獲得、執業證的頒發等方面予以了全面規定。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樣的變更是為了提升從事專利代理事務的專業人員的社會地位,增強其榮譽感。并且參考了國内其他需經行政許可才能執業的專業人員的稱謂,如律師、醫師、注冊會計師等,以及歐美等發達國家對專利代理執業人員稱謂,才做出變更。

納入準入類職業

經國務院同意,人保部于2012年5月15日發布了清理規範職業資格第一批公告,由國家知識産權局負責的專利代理人被納入第一批公告的準入類職業資格。

第一批公告的職業資格包括準入類和水平評價類兩類職業資格。準入類職業資格包括專利代理人等36項,主要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設置的;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是由人保部會同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結合行業發展和管理需要,根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設置的;上述兩類中的技能人員職業資格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和相應國家職業标準以及有關規定設置的。專利代理人的設置依據的是國務院頒布的《專利代理條例》。

自國務院1991年頒布《專利代理條例》後,國家知識産權局已組織了13次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截至目前,全國共有1.4496萬人獲得專利代理人資質。

我國執業專利代理人數量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我國專利代理機構共1098家,專利代理人共10513人(注:因每月都有新辦、轉所、注銷的專利代理人,故此數為一個動态數)。

2014年12月新頒發專利代理人執業證115個;辦理轉所(包括補辦)專利代理人執業證84個;辦理注銷專利代理人執業證64個(注:《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專利代理機構與專利代理人解除聘用關系的,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收回其專利代理人執業證,出具解聘證明,并在出具解聘證明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辦理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注銷手續,故辦理注銷後并不意味不再從事專利代理工作)。

2014年1-12月新頒發專利代理人執業證共1825個,占專利代理人數總數的17.4;辦理轉所(包括補辦)專利代理人執業證共786個,占專利代理人總數的7.48%;辦理注銷專利代理人執業證共884個,占專利代理人總數的8.4%。

代碼标準

國家知識産權局局長令

(第14号)

根據中國專利行業标準在制定中要為社會公衆服務、為國家宏觀決策服務、為行業管理部門管理服務的指導思想,為了推進中國在專利申請代理方面的标準化,特制定《專利代理人代碼标準》及其相關規定,現予公布,自二00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局長王景川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産權行業标準

(ZC0002-2001)

1.引言

1.1總則

為了推進中國在專利申請代理方面的标準化;為了與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局自動化系統建設相配套并為之服務,使專利代理人更好地為申請人服務;保證專利代理人在代理專利申請時的文件規範化,利于公衆檢索,實現專利信息的交換和共享;并便于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身份的唯一性進行确認,加強專利審查流程管理;特制定本标準。

1.2制定專利代理人代碼标準的基本原則

1.2.1先進性原則。所制定的标準應當符合國際上先進技術發展的方向,能夠滿足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相關業務的發展需要。

1.2.2簡單實用原則。所制定的标準應當簡單實用,符合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的具體情況,實施成本低,便于執行。

1.2.3開放性和易維護性原則。所制定的标準應當具有開放性和易維護性,便于修訂和擴充。

1.2.4充分借鑒已有标準原則。對已有的國際标準、國家标準和部頒标準,原則上應當遵循和采用。不能直接使用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經修改使用。

1.3專利代理人代碼标準原則:

1.3.1代碼唯一性、固定性原則。專利代理人代碼要始終堅持唯一性,确定一個代碼隻對應一個專利代理人的規則,每一個代碼不随它的擁有者的法律意義的消失而被他人使用。同時,專利代理人在屬于新專利代理機構的期間所賦予的新專利代理人代碼,要保持固定性。從而使代碼易于使用和管理。

1.3.2代碼的編碼方式實用性原則。依據本标準的條款1.2.2項,代碼的編碼方式既要有利于政府管理部門内部的編定、實施、管理和維護,又要有利于外部人員和機構在了解、使用上的便利,力求簡潔、實用、規範。

1.3.3持續改進原則。使本标準不斷完善,有利于用戶使用。

1.3.4專利術語規範性原則。專利代理人代碼标準涉及的相關術語由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賦予規範注釋并公之于衆, 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擁有對專利術語的唯一和最終解釋權。

2.适用範圍

本标準适用于:

在中國代理專利申請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

專利審批流程管理人員。

其他方面的本标準使用者。

3.術語和定義

本标準采用以下術語和定義,由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賦予規範性注解。

專利代理人:接受專利申請人或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專利申請和其他專利事務的專門人員。

專利代理機構: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權限範圍内,辦理專利申請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服務機構。

代碼:用一個數字、一組字母或者一個數字字母組合來代表一個具有固定意義的對象。

唯一性:一個代碼隻代表一個專利代理機構或專利代理人并且一個專利代理機構或專利代理人隻用一個代碼表示。

固定性:一個代碼所表示的專利代理機構和表示一個專利代理機構的代碼一旦确定後就不再改變。專利代理人在屬于新專利代理機構的期間所賦予的新專利代理人代碼,在沒有變更所屬機構情況下,确定後就不再改變。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号第3-7位,即大流水号,經過确定後就不再改變。

專利代理機構證書: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頒發的用以确認專利代理機構從業資格的憑證,稱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包括正本和副本。專利代理機構證書具有唯一性。

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頒發的用以确認人員具有專利代理資格的證書。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具有唯一性。

專利代理人工作證書:由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頒發的用以确認人員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并許可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的執業證書。

省别行政區劃代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國家标準GB2260-1995的編碼規則,采用頭兩位的省别行政區劃代碼。(詳見附錄1)

大流水号:一組從一個特定數字開始的連續的數字,在其中後一個數字比前一個數字大一。該項流水号采用全國統一排序方式。

小流水号:一組從一個特定數字開始的連續的數字,在其中後一個數字比前一個數字大一。該項流水号采用國家行政區劃内排序方式。

校驗位:從一個數字、一組字母或者一個數字字母組合(簡稱為源數據)經過計算得出的數字、字母或者數字字母組合。将源數據和校驗位一起傳輸或者書寫,可以校驗在傳輸或者書寫的過程中是否有錯誤發生。

專利審批流程管理人員:在專利申請的受理、審批和流程管理過程中對申請文件及相關數據進行處理、管理和維護者。

代碼管理者:由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指定的專門負責某類專利代碼管理者。

4.專利代理人代碼标準

4.1專利代理人代碼編碼規則

采用11位阿拉伯數字:5位專利代理機構代碼+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号第3—7位+1位校驗位。

4.2代碼的賦予和管理

由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指定的代碼管理者依據本标準賦予專利代理人代碼并對其保留修改權利。

由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指定代碼管理者負責專利代理人代碼的标引、管理、維護工作。

5.代碼管理者的責任

代碼管理者建立一個專利代理人代碼标準有效運行環境。其具體職責是:

依據本标準賦予專利代理代碼;

負責代碼集的管理和維護;

确保代碼的唯一性和固定性;

由代碼管理者負責解釋代碼标準的規範性術語和定義;

提出改進措施建議。

6.頒布和實施

本标準由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頒布、實施。

6.1專利代理人代碼标準的頒布

本标準于2001年11月1日頒布。

6.2專利代理人代碼标準的實施

6.2.1标準實施

本标準暫定于2002年6月1日正式實施。如果需要變更,則通過本标準的修正案另行通告。

6.2.2标準監督

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标準化委員會監督标準的實施。

6.2.3标準改進

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标準化委員會對代碼管理者提出的改進建議進行評審,如有必要,将制定新的專利代理代碼标準。附錄: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國家标準GB2260-1995

2.與《專利代理人代碼标準》相關标準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産權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錄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國家

标準GB2260-1995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地形數據庫境界和居民地要素執行國家标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2260-1995),并根據需要擴充了部分代碼。代碼的結構如下:

全國省級行政區劃代碼一覽表

代碼省(自治區、直轄市)

110000北京市

120000天津市

130000河北省

140000山西省

150000内蒙古自治區

210000遼甯省

220000吉林省

230000黑龍江省

310000上海市

320000江蘇省

330000浙江省

340000安徽省

350000福建省

360000江西省

370000山東省

410000河南省

420000湖北省

430000湖南省

440000廣東省

450000廣西壯族自治區

460000海南省

500000重慶市

510000四川省

520000貴州省

530000雲南省

540000西藏自治區

610000陝西省

620000甘肅省

630000青海省

640000甯夏回族自治區

650000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710000台灣省

810000香港特别行政區

910000澳門特别行政區(國家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擴充代碼)

附錄2:與《專利代理人代碼标準》相關标準的規定

1.簡介

《規定》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标準》的補充和注解,同樣具有部級标準的法律強制性。

《規定》對三個與專利代理相關的代碼,即《專利代理機構代碼》、《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号碼》、《專利代理人工作證書号碼》,重新制定編碼規則,作為部級标準予以規範和頒布。

2.目标

加強專利代理代碼的規範性和法律性,促進專利代理人資格的“三證”管理,完善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對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人的統一管理、協調和監督,更好地為申請人服務。

3.編制《規定》的原則

此《規定》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标準》的附錄,應依據《專利代理人代碼标準》條款1.2和1.3項,規定統一的代碼編制原則。

4.适用範圍

此《規定》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标準》的附錄,應依據《專利代理人代碼标準》條款2項,規定統一的适用範圍。

5.與專利代理相關的代碼标準

5.1專利代理機構代碼

采用5位阿拉伯數字:前2位用國家規定的省别行政區劃代碼表示,後3位采用行政區劃各自的小流水号。

5. 2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号碼

采用7位阿拉伯數字:2位省别行政區劃代碼+5位大流水号。

5. 3專利代理人工作證書号碼

采用11位阿拉伯數字:5位專利代理機構代碼+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号第3-7位+1位校驗位。

注:以“專利代理人工作證書号碼”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

6.代碼的賦予和管理

此《規定》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标準》的附錄,應依據《專利代理人代碼标準》條款4.2項,統一代碼的賦予和管理。

7.代碼管理者的責任

此《規定》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标準》的附錄,應依據《專利代理人代碼标準》條款5項,指定統一的代碼管理者及其責任。

8.頒布和實施

此《規定》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标準》的附錄,應依據《專利代理人代碼标準》條款6的相關規定,統一頒布和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産權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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