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清算

法律詞語
清算,是終結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關系,處理公司剩餘财産的程序。除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解散無須清算,以及因破産适用破産清算程序外,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公司都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清算。
    中文名:清算 外文名:clear,expose and criticize 拼音:qīng suàn 詞性:動詞

定義

清算,是終結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關系,處理公司剩餘财産的程序。除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解散無須清算,以及因破産适用破産清算程序外,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公司都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清算。

法律規定

民法典的規定

第七十條 【法人解散後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七十一條 【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 【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後剩餘财産的處理和法人終止】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财産,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結束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公司法》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确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财産,分别編制資産負債表和财産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産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财産;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财産、編制資産負債表和财産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确認。

公司财産在分别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财産,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财産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财産、編制資産負債表和财産清單後,發現公司财産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産。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産後,清算組應當将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确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八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産。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産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産的法律實施破産清算。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五)關于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義務人的責任

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認定,一些案件的處理結果不适當地擴大了股東的清算責任。特别是實踐中出現了一些職業債權人,從其他債權人處大批量超低價收購僵屍企業的“陳年舊賬”後,對批量僵屍企業提起強制清算之訴,在獲得人民法院對公司主要财産、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的認定後,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的規定,請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有的人民法院沒有準确把握上述規定的适用條件,判決沒有“怠于履行義務”的小股東或者雖“怠于履行義務”但與公司主要财産、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沒有因果關系的小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遠遠超過其出資數額的責任,導緻出現利益明顯失衡的現象。需要明确的是,上述司法解釋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規定,其性質是因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緻使公司無法清算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在認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否應當對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4.【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認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規定的“怠于履行義務”,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現後,在能夠履行清算義務的情況下,故意拖延、拒絕履行清算義務,或者因過失導緻無法進行清算的消極行為。股東舉證證明其已經為履行清算義務采取了積極措施,或者小股東舉證證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成員,也沒有選派人員擔任該機關成員,且從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以不構成“怠于履行義務”為由,主張其不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5.【因果關系抗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舉證證明其“怠于履行義務”的消極不作為與“公司主要财産、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主張其不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6.【訴訟時效期間】公司債權人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股東以公司債權人對公司的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抗辯,經查證屬實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債權人以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為依據,請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公司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無法進行清算之日起計算。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2020修正)(發文字号:法釋〔2020〕18号;施行日期:2021年01月01日)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47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07次會議《關于修改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産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産财産等問題的批複〉等二十九件商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為正确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第一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财産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後,依據民法典第七十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和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第三條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财産保全或者證據保全的,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條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将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系人申請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東收購股份,或者以減資等方式使公司存續,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不能協商一緻使公司存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内将股份轉讓或者注銷。股份轉讓或者注銷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第六條 人民法院關于解散公司訴訟作出的判決,對公司全體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

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解散公司訴訟請求後,提起該訴訟的股東或者其他股東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公司股東、董事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第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産生:

(一)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産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産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第九條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公司股東、董事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更換清算組成員:

(一)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行為;

(二)喪失執業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第十條 公司依法清算結束并辦理注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

公司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第十一條 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緻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 公司清算時,債權人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清算組重新核定。清算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債權人對重新核定的債權仍有異議,債權人以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确認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三條 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内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

公司清算程序終結,是指清算報告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确認完畢。

第十四條 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産中依法清償。公司尚未分配财産不能全額清償,債權人主張股東以其在剩餘财産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财産予以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債權人因重大過錯未在規定期限内申報債權的除外。

債權人或者清算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産和股東在剩餘财産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财産,不能全額清償補充申報的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産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确認;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确認。未經确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行。

執行未經确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董事、公司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内清算完畢。

因特殊情況無法在六個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财産、編制資産負債表和财産清單時,發現公司财産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

債務清償方案經全體債權人确認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清算組依據該清償方案清償債務後,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終結清算程序。

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确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産。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緻公司财産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内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緻公司主要财産、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财産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緻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條 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數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後,主張其他人員按照過錯大小分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财産。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财産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内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以清算組成員有前款所述行為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公司已經清算完畢注銷,上述股東參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直接以清算組成員為被告、其他股東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 解散公司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清算主體

清算義務人

1. 含義

清算義務人是指法人解散後依法負有啟動清算程序的主體(其義務在于根據法律規定及時啟動相應的清算程序以終止法人)。

2. 内容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成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解散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内)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3. 主體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 責任

實體: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

程序:主管機關或利害關系人可申請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強制清算程序啟動)

清算人/清算組

1. 含義

清算人又稱清算組,是具體負責清算事務的主體(其義務在于根據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2. 類型

(1)自行清算

成立時間: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

構成:1)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股東大會确定的人員組成

(2)指定清算

成立時間:1)公司解散逾期(即解散公司>15日)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具有上述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構成: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産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3)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産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常見問題

清算人的職權

1. 清理公司财産,分别編制資産負債表和财産清單;後應當制訂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法院确認。

2. 通知、公告債權人。

3.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 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産生的稅款(強制義務)。

5. 清理債權、債務(注意: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6. 處理公司清償債後的剩餘财産。

7.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公司名義)

清算程序

1.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内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2.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3.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清算法人

1. 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否則,民事法律行為一律無效。

2. 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财産,根據法人章程的規定或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其規定。

3. 清算結束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清算過程中方法律責任

清算過程中公司存續,但如果股東、董事等有違法行為引起公司财産流失、貶值,導緻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則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東、董事等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解釋(二)》相關規定)。

1. 未成立清算組

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緻公司财産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内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2. 怠于履行清算義務

1)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緻公司主要财産、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2)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 “怠于履行義務”,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現後,在能夠履行清算義務的情況下,故意拖延、拒絕履行清算義務,或者因過失導緻無法進行清算的消極行為。股東舉證證明其已經為履行清算義務采取了積極措施,或者小股東舉證證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成員,也沒有選派人員擔任該機關成員,且從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以不構成“怠于履行義務”為由,主張其不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舉證證明其“怠于履行義務”的消極不作為與“公司主要财産、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主張其不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公司債權人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股東以公司債權人對公司的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抗辯,經查證屬實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财産

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财産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4. 解散後,未清算即注銷公司

1) 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緻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2)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5.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作為清算财産,不受訴訟時效、出資期限的限制。

财務處理

清算财産的清理

被清算企業的财産包括宣布清算時企業的全部财産以及清算期間取得的資産。

應當注意“清算企業的财産”與“清算财産”是會有所差别的

①清算企業的财産中如果包括企業用于對某些負債進行抵押擔保的财産,對于這些财産,其相應的債權人往往有優先的處分權,因而這些财産不能如同其他資産一樣,用于按照法定順序清償債務或分配給企業投資者,而是從企業财産總額中扣除被抵押的财産,扣除數額以相應的債務額為限,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部分則歸屬于企業清算财産,可見,企業的清算财産此時是小于企業的财産額。

②企業在清算期間所取得的财産,視其取得方式來定是否列入清算财産。

一般說來,企業一旦進入清算,便不應繼續從事與企業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判斷一項活動是否與企業清算相關,主要是看這項活動的開展是否有利于企業清算。

A、如果某項活動有利于企業清算,則可以認為它與企業清算相關,因此而取得的資産則應該計入清算财産。例如,某企業在清算期間,繼續生産一些末完工的産品,并按正常的經營方式銷售庫存産品,顯然,這些活動有利于企業資産變現,從整體上提高企業的清算價值,因此可以認為是與企業清算相關的活動,由此取得的資産,如收入的現金、應收帳款等将被計入企業的清算财産。B、如果企業在經營期間期間,為維持或擴大經營而購置各種資産,特别是利用各種手段進行賒購或取得貸款,使得企業的财産關系更為複雜,從而增加企業清算的難度,企業通過這些在清算期間被明令禁止的活動所取得的資産,應該單獨地加以處理,而不被計入企業的清算财産,這時,企業的清算财産顯然也小于企業的全部财産總額。

③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企業的清算财産也不可能大于企業在清算時全部财産的财面價值,這主要是因為企業清算往往涉及許多利益關系的變更,而可能有人利用某種職權或其他條件營私舞弊,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制度規定,在企業宣布終止前六個月至終止之日的期間内,下列各種行為無效:A、隐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财産。

B、非正常壓價處理财産。

C、對原來沒有财産擔保的債務提供财産擔保。D、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E、放棄自己的債權。

上述各種行為的共同特點就是它們都将損害企業的利益,減少企業實際所擁有的清算财産。因此,如果上述行為實際發生後,一經查明,清算機構便有權追回相應的财産,并把它們計入清算财産。在這種情況下,盡管在企業宣布清算時,有關财産已不在企業的帳面上,但實際j回後,清算财産便可超過帳面财産。

在企業清算财産的清理過程中,首先要清理企業的全部财産,列出财産清單;其次要嚴格審核有關債權人所提供的各種證明材料,以便從全部财産中剔除各種不宜作為清算财産的資産;然後再檢查規定時期内企業對财産的處理是否合法,以便追回各種非法處理的财産;最後對所有可以計入清算财産的資産列出清單,以便對它們合理計價并适當處分。

清算财産的計價

企業清算财産的計價一般可采用三種方法,即帳面淨值,重估價值,以及變現收入。

①以帳面淨值為依據。資産的帳面淨值是指資産的帳面原值扣除相應的損失或耗費之後的剩餘部分。在企業的清算财産中,各種實物資産往往容易産生帳面淨值至現行價值相偏離的情況,因而實物資産一般不宜直接采用帳面淨值作為計價标準。适合采用帳面淨值計價的資産主要是各種貨币性資産,主要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②以重估價值計價。資産的重估價值是按照現有條件對資産進行重新評估所形成的價值。由于評估的标準不同,資産的重估價值也可能不一緻。在企業清算過程中,企業資産的評估主要可以采用兩種标準加以評估;一種是資産的重置成本;另一種是資産的收益能力。

A、資産重置成本。資産的重置成本是指在現行條件下,按功能重新購置資産所需花費的成本。按重置成本來對資産進行估價,主要是确定其重置淨價,重置淨價是等于資産的重置全價減損耗,其中的資産重置全價等于在現有條件下重置全新同類資産所需耗費的成本,另一因素損耗則是綜合考慮了資産的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所引起的各種貶值因素。B、資産的收益能力。資産的收益能力是指資産在正常經營過程中可能帶來的淨收益。按淨收益能力來對資産進行估價,實質是将資産的價值予以資本化,按資本市場的價值進行評估。

③以變現價值計價。資産的變現價值是指把資産投放到相應的流通市場上可能獲得的收益。當然,這裡所說的市場是一種廣義的市場。有些資産具有較為發達的流通市場,而有些資産的流通市場也許很不發達。

清算資産負債表的編制

清算價值确定後,則可按清算價值編制清查結束會計報表,主要是清算資産負債表。

清算費用、清算損益的核算

在清算财産被合理計價或變現的基礎上,它們便可以優先被用于支付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企業在清算過程中為進行清算工作所發生的必不可少的支出。包括:法定清算機構成員的工資、差旅費、辦公費、公告費、訴訟費及清算過程中所必須的其他支出,如清算期間企業職工工資、勞動保險以及清算期間的其他固定費用和存款利息等。因此,清算期的長短直接影響着清算費用的發生,盡可能縮短清算期是節約清算費用的重要途徑之一。

債務清償

①最高額度的界定。A、有限公司最高清償能力為其注冊資本金,其實收資本與注冊資本不一緻的,最高清償額度就是實收資本,如果實收資本未 達到現有資本及不足以清償債務,投資者要補足認繳的資本金。

B、無限責任公司對其債務負有無限責任,其财産不足清償的,應以個人财産演償,直至清償結束為止。

②清償順序。企業的清算财産在支付清算費用之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A、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B、應繳未繳國家的稅金。

C、尚未償付的債務。

在同一順序内不足清償的,按照比例清償。

剩餘财産的分配

①剩餘财産的計算。剩餘财産=清算資産負債表權益合計一清算費用一待攤費用士清算資産負債表未列清算損益。

或:剩餘财産=經營期資産負債表權益合計一清算損益借方餘額

②剩餘财産的分配。企業依法繳納必要的所得稅之後,剩餘财産便可以在企業投資者之間進行分配了。剩餘财産的分配應根據不同情況,按不同方式來進行。

剩餘财産分配以後,清算工作中的财務處理即告完成。這時,清算機構應出具有關報告和報表,并聘請注冊會計師對企業清算過程及相應的報告和報表進行審計,并由他們簽署審計報告,與上述清算報告一起提交有關機構确認。

案例分析

公報案例:閩X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與某市辰X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某某市元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市全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某某某市天紀XX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合并破産清算案

裁判摘要

關聯公司資産混同、管理混同、經營混同以緻無法個别清算的,可将數個關聯公司作為一個企業整體合并清算。人民法院對清算工作的職責定位為監督和指導,監督是全面的監督,指導是宏觀的指導,不介入具體清算事務以保持中立裁判地位。從破産衍生訴訟中破産企業方實際缺位、管理人與訴訟對方不對稱掌握證據和事實的實際情況出發,不簡單适用當事人主義審判方式,而是适時适度強化職權主義審判方式的應用。

具體案情

申請人:閩X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住所地:福州市五四路。

代表人:馬某,該清算組組長。

被申請人:閩X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五四路。

法定代表人:張某,該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某市辰X科技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市西城區金融街。

法定代表人:馬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某某市元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市浦東新區東方路。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某某市全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市浦東新區銀城東路。

法定代表人:曹某,該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某某某市天紀XX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某市羅湖區中興路。

法定代表人:陳某,該公司董事長。

申請人閩X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于2008年7月5日以被申請人閩X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閩X證券”)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福州中院”)申請宣告閩X證券破産還債,并申請将某某市元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某某市元X”)、某某市全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某某市全X”)、某市辰X科技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某市辰X”)、某某某市天紀XX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下稱“某某某天紀XX”)納入閩X證券破産清算程序,合并清算。

福州中院認為申請人閩X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的申請符合破産案件的受理條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十條、《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于 2008年7月18日裁定如下:

立案受理閩X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申請宣告閩X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某某市元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市全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某市辰X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某某某市天紀XX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合并破産還債案。

福州中院經審理查明:

被申請人閩X證券因嚴重違法違規經營,中國證監會于2004年10月16日委托中國東方資産管理公司對其托管經營。 2005年7月8日,中國證監會取消了閩X證券的證券業務許可資格,責令關閉,并委托中國東方資産管理公司成立清算組對其進行行政清算。閩X證券進入破産清算程序後,經過清查審計。截至2008年7月18日,閩X證券已資不抵債,賬面淨資産為 -6 999 849 258.09元。

另查,被申請人某某市元X、某某市全X、某市辰X、某某某天紀XX(下稱“四家關聯公司”)均是閩X證券為逃避監管,借用他人名義設立的重要關聯公司,其注冊資本來源于閩X證券,經營場所與閩X證券的分支機構相同。閩X證券違反法律和法規的規定,通過四家關聯公司在賬外進行委托理财、國債回購及投資、融資等活動。四家關聯公司名下的資産主要為根據閩X證券的安排開展證券自營業務形成的股票,公司的基本負債系因與閩X證券資金往來而形成。四家關聯公司與閩X證券在資産和管理上嚴重混同,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是閩X證券從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的工具。具體情況如下:

1.股東出資虛假,實為閩X證券投資。閩X證券雖非四家關聯公司的登記股東,但經審計查明,該四家關聯公司的登記股東并未實際出資,其注冊資本金均來自閩X證券。

2.機構、人員混同。某某市元X和某某市全X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與閩X證券某某市管理總部共同在某某市市浦東路陸家嘴環路958号華能大廈34層辦公。某某市元X、某某市全X成立時的總經理均由閩X證券某某市管理總部的總經理擔任。某市辰X和某某某天紀XX則始終與閩X證券的機構、人員混同。某市辰X和閩X證券某市管理總部實行“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運作模式,與閩X證券某市管理總部共同在某市市海澱區北四環中路229号海泰大廈2層辦公。某某某天紀XX則和閩X證券某某某中興路營業部實行“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運作模式,與閩X證券某某某營業部共同在某某某中興路外貿中心大廈辦公。

3.營業混同。閩X證券與四家關聯公司的基本合作模式為:閩X證券相關職能部門以四家關聯公司的名義接受配資或通過三方監管的形式對外融資;歸集由相關職能部門使用的閩X證券下屬其他單位的對外融資款;向四家關聯公司發出資金劃撥通知、進行證券交易。四家關聯公司則主要負責辦理如下事項:開立資金賬戶和股東賬戶、進行資金劃撥、股東賬戶的指定交易與撤銷、為閩X證券進行自營清算。

4.資産混同。由于四家公司主要系按照閩X證券指令與其合作證券業務,故四家公司的主要資産為自營證券,持有的股票種類比較集中,且與閩X證券重倉持有的股票(雙鶴藥業、遼甯成大、内蒙華電)雷同。其中,截至2008年7月18日,某某市元X自營證券市值占資産總額的92.79%,自營證券中雙鶴藥業市值占自營證券總市值的99.62%;某某市全X自營證券市值占資産總額的28.22%,自營證券中雙鶴藥業市值占自營證券總市值的98.05%;某市辰X自營證券市值占資産總額的98.20%,自營證券中遼甯成大市值占自營證券總市值的83.65%,内蒙華電市值占自營證券總市值的14.12%;某某某天紀XX自營證券市值占資産總額的96.08%,自營證券中遼甯成大市值占自營證券總市值的99.71%。

5.負債混同。截至2008年7月18日,某某市元X對閩X證券負債占其負債總額的 97.92%;某某市全X的負債均為對閩X證券的負債;某市辰X對閩X證券的負債占其負債總額的98.89%;某某某天紀XX的負債均為對閩X證券的負債。

再查,經清查審計,截止2008年7月18日,四家關聯公司在賬面上均資不抵債,其中,某某市元X的淨資産為-1 268 700 065.02元;某某市全X的淨資産為-1 298 328 984.99元;某市辰X的淨資産為-270 467 489.25元:某某某天紀XX的淨資産為-94 889 084.94元。

福州中院認為:

四家關聯公司雖然為形式上的獨立法人,但根據以上事實分析,四家關聯公司實際上是閩X證券開展違規經營活動的工具,不具備獨立的法人人格,不具備分别進行破産清算的法律基礎。理由有二:其一,法人之獨立首先在于意思之獨立,能獨立自主地為意思表示,開展民事活動。然而,某市辰X和某某某天紀XX分别與閩X證券某市管理總部和某某某中興路營業部的人員發生混同;某某市元X和某某市全X雖然有獨立的工作人員,但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掌握在閩X證券某某市管理總部,因此,四家關聯公司對外的行為受制于閩X證券,不具有獨立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其二,法人之獨立關鍵在于法人财産之獨立,法人可以其獨立支配的财産承擔民事責任。而四家關聯公司全部的經營活動是配合閩X證券違規開展證券業務,此外并無其他的獨立經營活動,公司無經營收益。四家關聯公司的資産的唯一來源是股東出資,均實際來源于閩X證券,并且出資所形成的公司資産也均由閩X證券實際控制使用。因此,四家關聯公司沒有可以獨立支配的财産,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

綜上所述,福州中院認為,閩X證券因違法違規經營,擾亂證券市場秩序,造成巨額虧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其資産明顯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應當宣告破産,依法清算償債。四家關聯公司由閩X證券出資設立,與閩X證券在管理上和資産上嚴重混同,無獨立的公司法人人格,是閩X證券逃避監管,違法違規開展賬外經營的工具,應當與閩X證券一并破産,合并清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于2008年10月28日裁定如下:

一、宣告閩X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破産;

二、宣告某某市元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市全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某市辰X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某某某市天紀XX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與閩X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合并破産。

閩X證券及四家關聯公司合并破産案審判和清算的具體情況如下:

一、法院對清算工作的監督與指導

根據《企業破産法》的精神,人民法院對清算工作的職責定位為監督與指導。在閩X證券破産案中,福州中院根據清算工作的複雜情況,确定了全面監督、宏觀指導、能動司法的基本原則,既不介入具體的清算事務以保持中立裁判地位,又積極探索創新機制,加強監督與指導的力度,為閩X證券清算工作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障,使得普通債權清償率從初期預期的15%- 20%上升至63%,确保了閩X證券破産程序的順利推進和終結。

(一)加強法院審判力量,主導破産程序依法推進

1.創新審判管理機制

為了應對閩X證券破産清算案錯綜複雜的實際情況,福州中院在審判管理機制方面進行了探索和創新:

(1)專門成立了閩X證券破産案件領導小組。由院長親自擔任組長,全院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和分管院領導參加該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解決案件的政策性、方向性、協調性工作。

(2)采取了專案合議庭集中處理相關審判工作的審判模式。立案後,從全院各部門抽調精幹力量成立了閩X證券破産案件專案合議庭,人數多達12人,由分管院領導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負責人任主審法官,專職審理與閩X證券及其關聯公司相關的破産案件、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及衍生訴訟案件。專案合議庭單列于全院各審判庭之外,按福州中院的一個部門進行獨立管理。

(3)加強在資金和人力方面的支持。主要包括:福州中院為專案合議庭争取到 400萬元專項經費,以保障審判工作的開支;遇到需在短期内大量集中進行财産保全、調查取證工作時,臨時從福州中院各部門調配審判力量幫助完成相關工作;另有 8個基層法院參與了有關審判工作。

2.确定清算工作整體思路

(1)明确審判職責定位,督導清算到位而不越位。一方面,堅持由法院在破産程序中發揮主導作用,在宏觀上把握清算工作大局,适時提出工作原則和指導意見,指導管理人建章立制,依法對清算工作進行監督。另一方面,充分遵守司法權的運行規則,注意在管理人和其他各方當事人之間保持中立地位,堅持案件的具體清算工作由管理人開展,法院對清算工作隻進行大局性、原則性工作的指導,法官不介入具體清算事項的處理。

(2)結合閩X證券的實際情況,确立了以賬外資産清查為重點、深挖隐蔽資産為審判和清算工作的重心的工作思路,并要求管理人加強清算過程中法律和财務兩方面工作的有機聯系。

3.能動推進破産程序依法進行

(1)閩X證券的部分資産存在于賬外或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為了防止資産名義持有人惡意轉賣資産,防止其他法院誤執行,在本案立案初,福州中院組織了50多位幹警,在全國42個城市、123個單位對閩X證券的嫌疑資産進行了全面保全,保全資産總值達54億元,從而在整體上控制住了破産财産。

(2)閩X證券清算工作涉及多部門的配合與協調,福州中院依靠上級法院、地方黨委政府等的力量,對破産清算中出現的相關問題予以協調,有力推進了相關問題的解決。尤其是在證券資産實物分配過程中,針對将1200個自然人賬戶内的股票分配給170多戶債權人的複雜情況,福州中院與證監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某某市交易所等多方溝通,所有分配工作僅在一周内即告完成。

(二)依法支持并監督管理人工作

1.實行清算事項立項管理制度

鑒于閩X證券破産清算工作事務多、雜、難的實際情況,福州中院指導管理人建立了清算事項立項管理制度,對清算工作進行分解、細化,進行立項登記,做到一事一項,明确具體的經辦人員和責任人員;同時,加強對各具體清算事項工作的進度管理,完善各清算事項的結項審批制度。閩X證券破産清算終結前,管理人共完成重要清算事項3700項。清算事項立項管理制度既有利于福州中院監督管理人,也有利于管理人内部管理的科學化,确保了清算工作有序高效推進。

2.指導管理人推行檔案數字化工作

原閩X證券檔案管理工作混亂,檔案不完整不規範,曆史資料殘缺不全,且資料分散在各地,不易于檔案調閱和利用。為了規範檔案管理,便于查詢,在福州中院的指導下,管理人聘請了中介機構對本案相關檔案進行了數字化處理,并采用統一的文書檔案管理系統實現網絡查詢和利用。閩X證券破産案中,共對約32萬頁的重要清算資料進行了整理和數字化處理,實現了各種專業檔案信息資源的充分共享。

3.支持并協助管理人的調查工作

調查工作是清查、追收閩X證券資産尤其是賬外資産、審查确認債權、代表閩X證券參加訴訟和仲裁等清算工作的必要前提,在閩X證券檔案資料殘缺不全的情況下,調查工作尤為顯得重要。在本案中,對于管理人不能自行調查的工作,由福州中院向管理人發放調查令進行調查;管理人持調查令仍不能調查的,由福州中院依申請親自調查。本案中,福州中院累積協助調查事項多達一千五百多項。

(三)依法保障債權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為充分保障債權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在福州中院的指導下,閩X證券破産清算案采取了如下措施:

1.通過債權人委員會保障債權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2008年12月6日,福州中院主持召開了閩X證券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本次債權人會依據《企業破産法》選舉産生了閩X證券債權人委員會成員,包括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新華人壽保險公司、吉林省國有資産經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及閩X證券的一名職工代表共計9名成員組成了閩X證券債權人委員會。在日常工作中,福州中院要求管理人認真執行有關制度,對涉及重大資産處置和訴訟、破産财産分配、權利審核等重大事項均應認真向債委會報告或提交其審議;此外,福州中院還要求管理人主動自覺的接受債委會監督,認真聽取和執行債委會委員對管理人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閩X證券破産清算案基本上做到了每一個季度開一次債委會。

2.召開片區債權人座談會

鑒于債權人會議人數衆多,會議周期短,為确保債權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在福州中院的主導下,閩X證券破産清算案根據債權人的地域分布情況,分片區召開了 20場債權人座談會,使債權人能夠與福州中院法官、管理人就所關注的問題進行深入的溝通與交流。

3.開設閩X證券破産清算網站

除以上措施外,閩X證券破産清算案還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設閩X證券破産清算網站,及時将本案各類重大事項在閩X證券的網站上進行公告,并回答債權人集中關注的問題,為債權人了解本案工作提供了便捷條件。

二、債權與取回權的審核與确認

截止2012年12月26日,閩X證券管理人共接受了203家債權人的債權申報,申報金額共計人民币14 848 070 381.04元;已審查确認196家債權人的債權,審查确認金額共計人民币11 394 160 462.26元。受理35筆取回權申請,涉及取回财産數額為人民币1 219 561 002.76元,确認 14筆取回權申請不成立,21筆取回權申請成立或部分成立,審查确認取回标的為人民币521 354 040.02元。

閩X證券債權人申報的債權,多數系基于委托理财所形成。鑒于委托理财法律關系的界定較為複雜,福州中院經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上報了《關于閩X證券公司破産債權審查中帶保底條款的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質及利息損失計算标準的請示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批複如下:

1.關于帶保底條款的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效力,應當區分是否以委托人名義開設的獨立運行的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内的資産作為委托資産進行判斷。以委托人名義開設的獨立運行的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内的資産作為委托資産的,應當認定其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效力。因在獨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内運行的委托資産,能與證券公司的自有資産及其他客戶資産相區别,委托理财賬戶内的資産應歸屬于委托人所有,保底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委托人對于該資産行使取回權。對于未以委托人名義在證券公司單獨開設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獨立運作,而是委托人直接将委托資産交付給證券公司管理的,則應區分委托理财合同中關于保底條款的不同約定,分别按照企業間非法拆借和無效委托理财合同确定委托人的債權,由委托人通過申報普通債權的方式處理,而不能行使取回權。

2.證券公司挪用獨立證券賬戶内運作的委托證券,關系清楚、财産并未混同,管理人追回後,可由相關權利人行使代償性取回權;若被挪用後的委托證券與其他客戶證券發生混同,但獨立于證券公司自有證券的,委托證券與其他客戶證券不屬于證券公司對其他債權人的責任财産範圍,委托人與其他客戶可以按照證券比例享有取回權;若被挪用後的委托證券與證券公司的自有證券發生混同的,委托人不能行使取回權。證券公司因挪用委托人獨立資金賬戶内運作的資金導緻資金滅失或者混同的,委托人不能行使取回權,應當通過申報普通債權的方式處理。

3.獨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内運作的委托資産産生盈利的,如果委托合同中約定有盈利分享比例,可按照該約定比例分割盈利,歸屬于證券公司的部分作為破産财産進行分配。

4.在确定委托人對獨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内運作的委托資産的取回權時,對于證券公司已經支付給委托人的高息、固定回報、好處費等應當從取回财産中扣除。

5.對于獨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内運作的委托資産,因證券公司違規挪用無法取回的,以及未以委托人名義在證券公司單獨開設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獨立運作,委托人直接将委托資産交付給證券公司管理的,委托人在破産程序中行使普通債權,并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損失。委托人對在獨立封閉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内運行的委托資産行使取回權的,不涉及利息損失的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以上批複,福州中院及閩X證券管理人共審查确認涉及委托理财債權155筆,審查确認金額人民币 8 001 697 633.16元。

 三、破産衍生訴訟的審理

(一)适時适度強化職權主義審判模式

福州中院共受理因閩X證券破産而衍生的訴訟案件1555件。涉及股權确認、股東派生訴訟、委托理财、房地産、證券、期貨等多種類型,不同類型的訴訟案件均體現出一方當事人實際缺位、信息、證據等方面的不對稱等特征,具體而言:

1.破産企業一方當事人實際缺位。債權人雖然是相關案件的最終結果承擔者,但大多無法親自參加訴訟。而且,由于破産企業債權人的分散性、專業知識的欠缺以及信息不對稱問題等因素的制約,也常常導緻債權人難以對相關案件進行有效監督。

2.各方當事人在信息、證據方面的不對稱。管理人在接管破産企業時,經常面臨企業資料的丢失損毀、企業知情員工下落不明等許多交接問題,與充分掌握案情的訴訟相對方相比,管理人在證據的掌握與收集方面常處于弱勢地位。尤其是閩X證券長期以來管理混亂,存在大量賬外違法、違規經營,公司财務資料不實,公司許多知情人不願配合調查或出庭作證,有關經營資料也遭到人為毀損、隐匿,單憑管理人常常無法充分取證,難以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3.其他訴訟參與方情況的複雜。由于衍生訴訟案件的訴訟結果将最終由破産企業債權人承受,與破産企業的原有員工經常無利益關聯,因此,企業原有員工在其中的利益傾向性容易發生變化。出于長期業務往來而與對方當事人所建立的情感,或是出于利益誘惑,破産企業原有員工,包括原閩X證券的許多高管與業務人員可能與對方當事人惡意串通而隐匿證據、提供虛假證言等,損害破産債權人的利益。

鑒于以上情況,為了實現衍生訴訟案件的實質公正,并兼顧訴訟效率,福州中院沒有簡單适用當事人主義審判方式,而是适時适度強化職權主義審判模式,一方面,加大了對管理人等各當事人有關訴訟行為的監督力度,以防範虛構破産債權、虛假自認、惡意調解等情形的發生;另一方面,在協助調查取證、舉證期限等方面強化了對破産企業一方的救濟。具體而言,主要圍繞下列幾方面開展了相關工作:

1.在案件的事實與證據層面,依據案件對抗性的強弱程度、各訴訟參與方之間的相互關系等因素,适時加強對各訴訟參與方有關行為的審查監督力度,注意防範各類訴訟欺詐行為。

2.在相關案件的訴訟處分權層面,加大對當事人尤其是管理人一方訴訟處分權行為的審查力度。對于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充分注重調解的合法性,注重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調解,避免惡意調解。

3.在對清算工作的監督中,強化對管理人訴訟工作的監督。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确保管理人在訴訟工作中勤勉盡職,防止因管理人的工作失誤與道德風險而造成不應有的敗訴結果;其二,對于可能出現的管理人怠于起訴的情形,積極督促起訴。

4.在協助調查取證方面,強化對處于先天弱勢地位的破産企業一方的救濟。

5.在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方面,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合理配置舉證責任,在管理人因破産企業交接障礙等特定情況下确實不了解案件事實的,将舉證責任倒置于知道有關事實的破産企業對方當事人。

6.在有關案件的舉證期限方面,法院慎重适用證據失權規則,在破産企業一方不存在惡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盡可能避免适用舉證期限來懲罰破産企業,避免損害廣大無辜的債權人的利益。

(二)專案合議庭集中審理衍生訴訟案件

由于閩X證券破産案衍生訴訟案件多,破産案件和衍生訴訟案件的良好銜接對兩類案件的審理效果至關重要。為實現破産案件的整體協調和法院對清算工作的全面監督,福州中院采取了由審理破産案件的專案合議庭同時審理衍生訴訟案件的審判管理機制。為此,福州中院根據案件所涉專業情況,專門抽調了在破産、公司、證券、房地産、勞動争議等相關審判領域擁有豐富審判經驗的12名幹警成立了閩X證券破産案件專案合議庭,由分管院領導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負責人任破産案件主審法官,專職審理與閩X證券及其關聯公司相關的破産案件、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及衍生訴訟案件。上述審判人員分别組成了兩個合議庭,一個合議庭以審理破産案件為主,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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