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現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解散事由以後,依法清理公司的債權債務的行為。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确定的人員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意義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可人類社會自步入商品經濟以來最偉大的創舉,是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最有力的火車頭。現代公司無論怎麼改變更新,但是保持巨大吸引力和旺盛生命力的精髓沒有改變。那就是公司法人治理的精髓—公司股東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公司以其資産為限對外承擔責任。
盡管公司曆史發展中有無限兩合公司的出現,但是筆者認為,真正代表公司發展方向并促進其發展的仍是公司股東責任和公司責任的有限性。這種責任體制的設立是其成長的原動力,事實也證明,現代公司無論如何完善治理結構,都将圍繞這個大前提來進行。成千上萬的投資者之所以出資設立公司或者參股投資,都看到公司法人制度這一巨大的優越性。就投資本身來說,風險性與之生而俱來,有時因為投資産生的風險要大過投資的本身。
因此,如何降低投資風險便是投資者在投資時必須加以認真考慮的問題,其要努力的減少承擔責任的方式。同時交易相對人也存在風險,而其要想降低風險機會,有時就必須借助于投資者的責任的擴大來實現。因此,公司制度的設立便是雙方博弈的結果,是一種交易雙方投資風險折衷的産物。這種制度的設立較為公平的分擔了交易主體的風險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