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

耕地占用稅

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
耕地占用稅是中國對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所征收的一種稅收。依據實際占用耕地面積、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征收的一種稅。耕地占用稅屬行為稅範疇。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即日起施行。征稅目的在于限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建立發展農業專項資金,促進農業生産的全面協調發展。
    中文名:耕地占用稅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Farmland occupation tax 屬性:行為稅範疇

簡介

征稅範圍包括種植農作物耕地(含3年前曾用于種植農作物的耕地)、魚塘、園地、菜地和其他農業用地,如人工種植草場和已開發種植農作物或從事水産養殖的灘塗等。耕地占用稅以占用耕地建房和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采取地區差别稅率。中國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劃分為4類地區,并按占用耕地的不同用途确定不同稅額。對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人均占有耕地特别少的地區,可按規定的稅額适當提高,但最高不得高于50%。

具體适用稅額,由各地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内自行确定。對獲準占用的耕地,超過兩年不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加征兩倍以下的稅金。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或财政征收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稅是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特定性、一次性、限制性和開發性等不同于其他稅收的特點。開征耕地占用稅是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農用耕地。其作用主要表現在,利用經濟手段限制亂占濫用耕地,促進農業生産的穩定發展;補償占用耕地所造成的農業生産力的損失。為大規模的農業綜合開發提供必要的資金來源。

發展曆程

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即日起施行。征稅目的在于限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建立發展農業專項資金,促進農業生産的全面協調發展。

征稅範圍包括種植農作物耕地(曾用于種植農作物的耕地)、魚塘、園地、菜地和其他農業用地,如人工種植草場和已開發種植農作物或從事水産養殖的灘塗等。耕地占用稅以占用耕地建房和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采取地區差别稅率。全國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劃分為4類地區,并按占用耕地的不同用途确定不同稅額。對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人均占有耕地特别少的地區,可按規定的稅額适當提高,但最高不得高于50%。具體适用稅額,由各地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内自行确定。對獲準占用的耕地,超過兩年不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加征兩倍以下的稅金。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或财政征收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稅是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特定性、一次性、限制性和開發性等不同于其他稅收的特點。開征耕地占用稅是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農用耕地。其作用主要表現在,利用經濟手段限制亂占濫用耕地,促進農業生産的穩定發展;補償占用耕地所造成的農業生産力的損失。為大規模的農業綜合開發提供必要的資金來源。

納稅人

負有繳納耕地占用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在中國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具體可分為三類:

(1)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

(2)鄉鎮集體企業、事業單位;

(3)農村居民和其他公民。

稅額标準

由于耕地占用稅實行地區差别定額稅率,因此,不同地區耕地占用稅稅額标準不一樣。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稅額分4個檔次:

(1)全縣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單位稅額為每平方米2至10元;

(2)全縣人均耕地在1畝至2畝之間的,單位稅額為每平方米1.6至8元;

(3)全縣人均耕地在2畝至3畝之間的,單位稅額為每平方米1.3至6.5元;

(4)全縣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單位稅額為每平方米三至5元。

稅率

耕地占用稅地區差别定額稅率以縣為單位,按各地區人均占有耕地面積的多少和經濟發展情況,規定高低不同的耕地占用稅适用稅率。一般來講,經濟發達、人口稠密、人均耕地較少、土地位置較好、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問題突出的地區,耕地占用稅定額稅率就高一些;反之,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低。人口較少、人均耕地較多的地區,耕地占用稅定額稅率就低一些。

免稅範圍

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的具體占地項目免征稅款的範圍。包括:

(1)軍事設施用地;

(2)鐵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和停機坪用地;

(3)炸藥庫用地;

(4)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用地;

(5)殡儀館、火葬場用地;

(6)直接為農業生産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水利工程以發電、旅遊為主的除外;

(7)安置水庫移民、災民、難民的房屋占用地;

(8)農村居民搬遷,原宅基地恢複耕種,并且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

相關對比

耕地占用稅與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區别:

(一)征稅範圍:

(1)耕地占用稅:

耕地占用稅征稅範圍包括占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

耕地是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園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

占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視同占用耕地。

占用已開發的灘塗、草場、水面和林地,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結合情況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稅。

在占用之前3年内屬于規定範圍的耕地或農用土地,也視為耕地。

(2)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二)納稅人

(1)耕地占用稅: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

(2)城鎮土地使用稅: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内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特點

耕地占用稅:

1.兼具資源稅與特定行為稅的性質。

2.采用地區差别稅率。

3.在占用耕地環節一次性課稅。

4.稅收收入專用于耕地開發與改良。

城鎮土地使用稅:

1.對占用土地的行為征稅。

2.征稅對象是土地。

3.征稅範圍有所限定。

4.實行差别幅度稅額。

(四)适用稅率

耕地占用稅:

1.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元至50元;

2.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元至40元;

3.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6元至30元;

4.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5元至25元。

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區,适用稅額可以适當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的當地适用稅額的50%。

城鎮土地使用稅:

1.大城市1.5至30元;

2.中等城市1.2至24元;

3.小城市0.9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五)計稅依據

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平方米)為計稅依據

優待照顧

國家對一些特殊行業占地、農村居民建房用地應繳納的耕地占用稅給予的減征照顧。具體包括;

(1)農村革命烈士家屬、革命殘廢軍人、鳏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戶,在規定的用地标準内,新建住房納稅确有困難的,可在減半征收的基礎上,進一步給予減免照顧。減免稅額,一般應控制在農村居民新建住宅用地計征稅額總額的10%以内;少數省、自治區貧困地區較多的,減免比例最高不得超過15%。

(2)對民政部門所辦的福利工廠,确屬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可按殘疾人占工廠人員的比例,酌情給予減稅照顧。

(3)國家在“老、少、邊、窮”地區采取以公代赈辦法修築公路,繳稅确有困難的,由省、自治區審查核定,提出具體意見報經财政部批準後,可酌情給予減稅照顧。

(4)農村居民在規定的用地标準内新建住房,按規定稅額減半征稅。

(5)對于公路建設耕地占用稅,可在國務院規定的适用稅額範圍内,按低限稅額征收。1990年,财政部統一了公路建設耕地占用稅稅額标準,原核定的平均稅額在每平方米5元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元計征;平均稅額每平方米不足5元的,按每平方米1.5元計征。

減免審批權限

耕地占用稅減免審批權限在各級政府之間的分配。耕地占用稅的減免,必須按有關規定嚴格審批,不得越權審批。為嚴格執行減免政策,從嚴控制減免範圍,财政部于1990年8月1日發布的《關于耕地占用稅減免管理的暫行規定》中明确,對耕地占用稅的減免,除執行暫行條例已有的規定外,還應按以下審批權限進行:

(1)占用耕地1000畝以上的,報财政部批準,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2)占用耕地30畝以上、不足1000畝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财政部備案。

(3)占用耕地3畝以上、不足30畝的,報地、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自治區财政廳備案。

(4)占用耕地不足3畝的,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上一級财政局備案。

(5)計劃單列市耕地占用稅減免審批權限,按照同級土地管理部門占用耕地的審批權限确定,由計劃單列市财政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财政部備案。

預繳稅款辦法

用地單位或個人,在進行非農業建設申報用地前,必須落實耕地占用稅的資金來源;審批用地時,土地管理部門根據用地計劃及征收機關開具的預繳稅款憑證、驗資證明或免稅證明,辦理用地手續;征收機關依據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的實際用地數,與納稅人辦理納稅手續,對預繳的稅款,實行多退少補。實行預繳稅款的好處,

一是能夠促使占用耕地的單位或個人,盡量節約使用耕地;

二是能夠有效地防止偷稅、欠稅現象的發生;

三是征收機關變被動征稅為主動征稅.從而保證了耕地占用稅及時足額地收繳入庫。

收入用途

征收的耕地占用稅收入在地方建立農業發展基金;中央建立農業綜合開發基金後的基本用途和支出範圍。主要包括:

(1)用于提高耕地質量,改造中低産田,興建排澇、改堿、荒灘治理、深翻改土、培養地力等工程措施所需的各項費用;

(2)擴大耕地數量,開墾宜耕荒地、灘塗、撂荒地、閑棄地等所需的費用;

(3)興建和整修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灌區渠道、防滲工程、打井配套等工程所需的費用;

(4)在原有耕地和擴大耕地周圍實施保護耕地的生物措施,營造農田防護林,水上涵養保持等所需的種子、苗木、工具等所需的資金補助;

(5)繁育推廣優良品種,采取先進農業科技措施的費用;

(6)實施開墾和整治宜農耕地工程等大面積開發項目及引進外資項目所需的前期勘測、論證、規劃設計所需的配套資金;

(7)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由銀行貸款開發農用土地資源項目的貼息支出。

征收經費

為保證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正常進行而從實征稅額中提取的經費。财政部規定,從1988年開始,從耕地占用稅實征稅額中提取5%作為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經費,由各級财政征收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管理、使用、分配,主要用于耕地占用稅政策宣傳、業務培訓、票證印制、代征勞務費、基層征收機關房屋修繕費、雇請助征人員的工資和基層征收管理人員按規定享有的勞保福利費、獎金等。耕地占用稅征收經費的使用,要求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終結餘可以結轉下年繼續使用。1994年實行分稅制後,耕地占用稅劃歸地方固定财政收入。但原30%上交中央部分并入1993年基數,中央預算每年也安排一部分征收經費。

适用法規

現行的耕地占用稅政策

國務院于2007年12月1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8年2月26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7年12月28日下發的《關于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于2007年12月12日下發的《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于2007年12月13日下發的《關于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财政部、國土資源部于2008年1月23日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稅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及雲南省制定發布的《雲南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

條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第511号)

現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七年十二月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第三條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四條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适用稅額一次性征收。(計稅标準)

第五條 耕地占用稅的稅額規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5元至25元。

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情況确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平均稅額。

各地适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稅額幅度内,根據本地區情況核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平均稅額。

第六條 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區,适用稅額可以适當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本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當地适用稅額的50%。

第七條 占用基本農田的,适用稅額應當在本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第六條規定的當地适用稅額的基礎上提高50%。

第八條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稅:

(一)軍事設施占用耕地;

(二)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

第九條 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根據實際需要,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并報國務院批準後,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情形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第十條 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适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鳏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标準以内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确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第十一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後

第十二條 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土地管理部門在通知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占用耕地手續時,應當同時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級地方稅務機關。土地管理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十四條 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塗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比照本條例的規定征收耕地占用稅。

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産服務的生産設施占用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十五條 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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