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代
出台背景
第一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自1995年統一制發以來,對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發 揮了積極的作用。據悉,第二代殘疾人證采取多種防僞措施,由中國殘聯統一制作,堅決杜絕各地私自印制采購。
發放流程
申請
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和第一代殘疾人證換領第二代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均需持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張向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辦證申請。
受理
縣級殘聯(業務員)接到辦證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手續後,由辦證人員對申請人、照片、身份證、戶口本塊進行核對(通過數據庫管理軟件提取公安部居民身份證信息)。将申請表中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對于填寫虛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評定
縣級殘聯對于殘疾特征明顯的申請人,依照殘疾标準,易于認定殘疾類别、等級者,可直接填寫評定表,并在評定表中明确記錄殘疾特征和直觀評價,但必須經過包括理事長在内的3人聯合評定、簽字。
政審
縣級殘聯理事長(初審員)根據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和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進行初審。對于信息虛假或經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不符合殘疾标準者,予以退回。
不同特點
第二代《殘疾人證》與第一代《殘疾人證》相比,二代證在分類分級、評定标準、證件編碼、操作方法等方面有明顯不同:
1.第二代《殘疾人證》的核定殘疾種類,由原先的六類變為現在的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智力殘疾、肢體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七類,新标準将聽力語言殘疾分為聽力殘疾與言語殘疾兩大類,嚴重的口吃并且影響到正常的語言表達,将被評為言語殘疾。盲人使用紅色殘疾證,其他都使用綠色殘疾證。
2.第二代《殘疾人證》的評定标準更細化,第二代殘疾評定标準按國務院批準的《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标準》為準,第二代《殘疾人證》中六大類殘疾分級都為一至四級,多重殘疾分級按所屬殘疾中最重類别分級标準進行分級。一些近年來新發現的新型疾病也被列入殘疾,按照新标準,孤獨症被列入精神殘疾。殘疾評定必須由兩個鑒定醫生組成,明确殘疾類别、殘疾等級并2人簽字;
3.第二代《殘疾人證》采用全國統一編碼,由18位身份證号加1位殘疾類别代碼和1位殘疾人等級代碼組成,并采用防僞水印,持證者的相關信息将被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并實現全國聯網。
4.操作方法不同,第一代《殘疾人證》的所有資料都是以書面文檔的形式存檔管理;而第二代《殘疾人證》程序複雜,管理規範,辦理的表格都要統一錄入電腦,《殘疾人證》一律用計算機打印。
視力殘疾标準
1、視力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緻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複視功能者(或暫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複視功能者),以緻不能進行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
2、視力殘疾的分級
盲
一級盲:最佳矯正視力低于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
二級盲: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于0.02,而低于0.05或視野半徑小于10度;
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于0.05,而低于0.1。
二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于0. 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類别 級别 最佳矯正視力
盲 一級盲 <0.02—無光感;或視野半徑<5度
二級盲 ≥0.02—<0.05;或視野半徑<10度
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 ≥0.05—0.1
二級低視力 ≥0.1—<0.3
聽力殘疾标準
1、聽力殘疾的定義
聽力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緻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及言語聲(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但辯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說交往兩類。
2、聽力殘疾的分級
列表如下:
級别 平均聽力損失(dBspL) 言語識别率(%)
一級 >90(好耳) <15
二級 71—90(好耳) 15—30
三級 61—70(好耳) 31—60
四級 51—60(好耳) 61—70
言語殘疾标準
1、言語殘疾的定義
言語殘疾指由于各種原因導緻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
言語殘疾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不能進行正常言語交往兩類。
2、一級指隻能簡單發音而言語能力完全喪失者;二級指具有一定的發音能力,語音清晰江在10—3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一級,但不能通過二級測試水平;三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31—5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二級,但不能通過三級測試水平;四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言清晰度在51—7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三級,但不通過四級測試水平。
列表如下:
級别 語音清晰度(%) 言語表達能力
一級 <10% 未達到一級測試水平
二級 10—30% 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
三級 31—50% 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
四級 51—71% 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
智力殘疾标準
1、智力殘疾的定義
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顯示适應行為障礙。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由于各種原因導緻的智力低下,智力發育成熟以後,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智力損傷和老年期的智力明顯衰退導緻的癡呆。
2、智力殘疾的分級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和美國智力低下協會(AAMD)的智力殘疾的分級标準,按其智力商數(IQ)及社會适應行為來劃劃智力殘疾的等級。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級 IQ(智商)範圍* 适應行為水平
重度 一級 <20 極度缺陷
二級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級 35—49 中度缺陷
輕度 四級 50—69 輕度缺陷
肢體殘疾标準
1、肢體殘疾的定義
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疾、畸形、麻痹所緻人體運動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包括:
腦癱:四肢癱、三肢癱、二肢癱、單肢癱
偏癱:
脊髓疾病及損傷:四肢癱、截癱
小兒麻痹後遺症
後天性截肢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體畸形、侏儒症
兩下肢不等長
脊柱畸形:駝背、側彎、強直 嚴重骨、關節、肌肉疾病和損傷 周圍神經疾病和損傷
2、肢體殘疾的分級
以殘疾者在無輔助器具幫助下,對日常生活生動的能力進行評價計分。日常生活活動分為八項,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進餐、入廁、寫字。能實現一項算1分,實現困難算0.5分,不能實現的算0分,據此劃分三個等級。
(一)重度(一級):宣傳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0—4分)。
1、四肢癱或嚴重三肢癱。
2、截癱、雙髋關節無主動活動能力。
3、嚴重偏癱,一側腳體功能全部喪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關節和踝關節以上)。
6、雙大腿或雙上臂截肢或缺肢。
7、雙上肢或三肢功能嚴重障礙。
(二)中度(二級):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4.5—6分)
1、截癱、二肢癱或偏癱,殘肢有一定功能。
2、雙下肢膝關節以下或雙上肢肘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關節以上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上截肢或缺肢。
4、雙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
5、一肢功能嚴重障礙,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三)輕度(三級):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6.5—7.5分)。
1、一上肢肘關節以下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礙,二肢功能輕度障礙。
3、脊柱強直:駝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側凸大于45度。
4、雙下肢不等長大于5cm。
5、單側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餘四指截除或缺損。
6、侏儒症(身高不超過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級别 程度 計分
一級
(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 0—4
二級
(中度) 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 4.5—6
三級
(輕度) 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 6.5—7.5
精神殘疾标準
1、精神殘疾的定義
精神殘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時導緻其對家庭、社會應盡職能出現一定程度的障礙。
精神殘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應性精神障礙;
(3)腦器質性與軀體疾病所緻的精神障礙;
(4)精神活性物質所緻的精神障礙;
(5)兒童少年期精神障礙;
(6)其他精神障礙。
2、精神殘疾的分級
對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應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标準”評定精神殘疾的等級;
(1)重度(一級):五項評分中有三項或多于三項評為2分;
(2)中度(二級):五項評分中有一項或兩項評為2分;
(3)輕度(三級):五項評分中有兩項或多于兩項評為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