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路費

養路費

國家征收的費用
養路費,專指中國現在實行的,對在普通公路上行駛的車輛征收的專用于普通公路修建養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1]其用途與現在實行的“過路、過橋費”,高速公路通行費相似。養路費依據《公路法》,國務院《公路路政管理規定》和交通部有關規定征收,具體标準由各省、市、自治區制定,且各不盡相同。養路費實行按車輛噸位計費的辦法,以月為基本繳費期間。特殊情形從該基本原則上演變。
    中文名:養路費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highway maintenance tax 全稱:公路養路費 類型:交通法規術語 作用:養護公路必要的收費

基本概述

公路養路費是國家按照“以路養路、專款專用”的原則,向有車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用于公路養護、修理、技術改造、改善和管理專項事業費。 其用途與現在實行的“過路、過橋費”, 高速公路通行費相似。

養路費的征收似乎與共和國同齡。

目前,養路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國務院《公路路政管理規定》和交通部有關規定征收,具體标準由各省、市、 自治區制定,且各不盡相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家将用“ 燃油附加稅”替代養路費,國務院決定, 成品油稅費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養路費實行按車輛噸位計費的辦法,以月為基本繳費期間。特殊情形從該基本原則上演變。

新車首次養路費從登記日期到月底,次月按月計征,最少一個月,最多可以交到年底. 

天津市養路費每噸340元.

征費時間

1.使用支票、現金結算的時間:車輛所有人應于每月初至當月末繳納次月養路費。即全月均可繳納次月養路費,請車戶選擇合适的繳費時間,盡量錯開月底、月初繳費高峰,以免排隊,耽誤您的時間。另外,為方便您繳費,緩解繳費難,我處還在季度末20日至次季度初5日及年底12月24日至次年1月15日的繳費高峰實施承諾服務,晚收費至20:00,且雙休日不休息。 南城、北城、城西、城東、城區五個收費中心所有雙休日不休息(節假日除外)。工作繁忙的車戶可在延時服務期間繳納養路費。

2.兩輪(含輕便)摩托車在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預繳養路費的,每輛征收150元。

3.專業運營單位應當于每月5日前向所屬征稽所報送“專業運輸企業利潤表”,經審核無誤後征收其上月養路費。

4.免征車輛按 北京市路政局每年年末公告的時間到征稽處南城收費中心辦理免征手續。

征收對象

1、凡領有牌證(包括臨時牌證、試車牌證)的各種客貨 汽車、特種車、專用車、牽引車、簡易汽車(含農用運輸車)、挂車、拖帶的平闆車、輪式拖拉機、摩托車(包括二輪、側三輪),以及領有牌證,從事公路運輸的畜力車;

2、軍隊、 公安、武警系統參加地方營業運輸承包民用工程及包租給地方單位和個人的車輛;

3、軍隊、公安、武警系統内企業的車輛;

4、外資企業、 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的車輛;

5、駐華國際組織和外國辦事機構的車輛;

6、外國個人在華使用的車輛;

7、臨時入境的各種外籍機動車輛。

免征對象

1、按國家正式定編标準配備的縣級以上的(含縣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學校使用,并由國家預算内經費直接開支的五人座(含五人座)以下的小客車;

2、外國使(領)館自用的車輛;

3、隻在由城建部門修建和養護管理的市區道路固定線路上行駛的公共汽車、電車(不包括任何出租車);

4、經省級公路主管部門核定設有固定裝置的城市環衛部門的清潔車、灑水車,醫療衛生部門專用救護車、防疫車、采血車,環保部門的環境監測車,公安、司法部門的警車、囚車(設有囚箱)、消防車,防汛部門的防汛指揮車,鐵路、交通、郵電部門的戰備專用微波通信車;

5、由國家預算内國防費開支的軍事裝備性車輛;

6、公路和城市道路養護管理部門的養路專用車輛;

7、經縣級公路主管部門核定完全從事田間作業的 拖拉機和畜力車;

8、礦山、油田、林場内完全不行駛公路的采礦自卸車,油田設有固定裝置的專用生産車,林場的積材車;

滞納金費用

根據交通部頒發的《關于進一步規範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7〕111号)第三條規定,現行的養路費滞納金統一按每日加收應繳養路費額的5‰計算。

應征滞納金計算公式為:應征滞納金=欠繳養路費平均費額×5‰×滞納金天數。其中滞納金天數按欠繳首月的11日至計算當日的實際天數計算。(即從欠繳首月的11日至繳納滞納金的當日,繳納滞納金的當日也要計算在内。)欠繳1個月的,欠繳養路費平均費額按當月應繳養路費額計算;欠繳兩個月以上(含兩個月)時,欠繳養路費平均費額按開始欠繳月份到計算當月的欠繳養路費總額的1/2計算(計算日期為每月10日前時,當月養路費不作為欠繳費額)。

取消養路費

國務院決定,成品油稅費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取消原在成品油價外征收的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 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等六項收費,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 二級公路收費。

相關政策

按照國務院關于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要求,2008年12月22日, 财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交通運輸部、 監察部、 審計署等五部門聯合下發通知,明确了取消公路養路費等六項收費相關政策。主要内容為:

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内統一取消公路養路費、 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 

海南省征收的燃油附加費改為 高等級公路車輛通行附加費,具體征收辦法由海南省制定。

二是交通規費征稽機構已預征的2009年度或因政策等原因需要退還的上述交通和車輛收費,要予以全額清退。其中,屬于中央收入的收費,由交通運輸部所屬征稽機構負責清退;屬于地方收入的收費,具體清退辦法按照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規定執行。出租汽車企業向 出租汽車司機收取的承包費(“份錢”)或管理費中包含上述交通和車輛收費的,要相應核減。

三是交通規費征稽機構要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繼續做好2008年12月份交通和車輛收費征收以及欠繳、漏繳交通和車輛收費的清理工作,确保應征不漏。有關征收和清繳收入要按照财政部門規定渠道全額上繳 國庫或财政專戶。交通規費征稽機構在2009及以後年度清理欠繳、漏繳交通和車輛收費時,可繼續使用2008年度有關财政票據。

四是各地要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 二級公路(含二級公路上的 橋梁、 隧道)車輛通行費。對确定取消的政府還貸二級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站點,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具體位置和名稱,接受社會監督。

五是今後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均不得設立新的與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維護建設以及機動車輛、 船舶管理有關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 基金項目。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違反國家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審批管理規定,越權出台與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維護建設以及機動車輛、船舶管理有關的收費基金項目均一律取消。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落實公布取消的交通和車輛收費項目,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變相拖延甚至拒絕執行。對不按規定取消或繼續非法設立收費項目的,要嚴肅查處,一律将其非法所得沒收上繳中央國庫,并追究有關人員的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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