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

一審

案件審理最初階段
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起訴、自訴或者檢察機關的公訴,依法對該案進行第一次審理所适用的程序。[1]在我國,普通的第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性質較嚴重、問題較複雜、影響較廣大的第一審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别由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中文名:一審 外文名: 所屬學科:法律 釋義:最初一級審判 适用:各級法院

簡介

法院對案件的最初一級審判。在我國,普通的第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性質較嚴重、問題較複雜、影響較廣大的第一審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别由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就是終審。

啟動

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起訴、自訴或者檢察機關的公訴,依法對該案進行第一次審理所應當适用的程序。一審程序也叫第一審程序、初審程序。

不管是刑事訴訟法,還是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對一審程序均有詳細規定。

刑事公訴案件的步驟

①對檢察院提起的公訴進行審查。

②對于決定開庭審理的,要做好審理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③宣布開庭。

④法庭調查。

⑤法庭辯論。

⑥被告人的最後陳述。

⑦評議和宣判。

自訴案件與公訴案件相同

不同之處:

①對自訴案件,人民檢察院不派人出庭。

②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随時和解,或者在宣判前撤回自訴。

③被告人在宣判前可以反訴。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民事、經濟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因不同的案件而适用以下不同的程序:

①普通程序;

②簡易程序;

特别程序;

④督促程序;

⑤公示催告程序;

企業法人破産還債程序。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行政案件,在行政訴訟法生效施行以前,一直适用民事訴訟程序,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判。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在審判程序制度等方面都要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判,但由于行政訴訟法對行政案件的獨具問題規定較細,對于許多與民事案件有共同點的問題,規定較少,甚至未作規定。對這些未作規定的問題,審理案件時仍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即參照民事訴訟中的普通程序進行審判。但要注意,行政訴訟法已有明确規定的,必須适用行政訴訟法。比如:不适用調解;不搞獨任審判,都應組成合議庭;審限為三個月,而不是六個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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