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民事判決書

第一審民事判決書

法律文書
第一審民事判決書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就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作出的裁判制作的法律文書。判決結果應當明白、肯定、具體、完整地根據具體案情來叙寫。[1]
  • 中文名:第一審民事判決書
  • 外文名:
  • 别名:
  • 英文名:Civil judgment of first instance
  • 含義:第一審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
  • 對象:當事人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 判決結果:明白、肯定、具體、完整

概念作用

民事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在處理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中,就案件的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作出處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一審民事判決書,是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審結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就解決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争議而依法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

第一審民事判決書是最重要的民事裁判文書之一,它是按第一審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制作的民事判決書。

制作好一審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民事判決書制作的好壞,直接關系到能否準确運用法律,合理地解決好當事人的訴訟糾紛,關系到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的質量。

因此必須依照法律,按照法院訴訟文書格式樣本的規定,認真負責地制作。力求叙事清楚,說理透徹,結論明确,格式規範,文字簡潔,通俗易懂。

判決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判決書應當寫明:

(一)案由、訴訟請求、争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據;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上述規定是制作第一審民事判決書的法律依據。

寫作格式

(一)首部

首部應當依次寫明制作機關名稱、文書名稱、文書編号、訴訟參加人及其基本情況以及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

1、标題

标題應當分兩行居中寫明人民法院名稱和文書名稱。

2、文書編号

文書編号由年度号、法院代字、案件性質代字、審判程序代字和順序号組成。具體可以寫為:“(××××)×法民初字第××号”。

3、訴訟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應當寫明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況;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況;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情況。審理程序不同,在寫法上也有不同。

4、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

應當寫明案件來源、案由、審判組織、審判方式和到庭參加訴訟人以及審理經過等内容。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适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的,具體可以表述為:“……(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或依法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公開(或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寫明本案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适用特别程序審理的,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①選民資格案件,可以表述為:“起訴人×××不服×××選舉委員會關于……(寫明決定的标題)決定,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年××月××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以及公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②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可以表述為:“申請人×××要求宣告×××失蹤(或死亡)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③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可以表述為:“申請人×××要求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④認定财産無主案件,可以表述為:“申請人×××要求認定财産無主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⑤指定監護人案件,可以表述為:“起訴人×××不服指定監護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二)事實

事實部分應當寫明案件的事實要素,即寫明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原因、結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文書樣式的要求,可以分為以下四個方面的内容:

1、概述原告提出的具體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2、概述被告答辯、代理人發表意見的主要内容;

3、概述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主要意見;

4、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上述内容,可以根據案情分段來列寫。通常第1、2、3部分内容可以列寫為一個到多個自然段,以“原告訴稱:……”、“被告辯稱:……”、“第三人述稱:……”的形式來列寫。

第4部分内容可以分為一個或兩個自然段來列寫,即證據部分可以單獨在一個自然段列寫。以“經審理查明:”和“上述事實,有……證明,足以認定。”的形式列寫。

(三)理由

理由主要是根據法院認定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闡明法院對糾紛性質、當事人的責任以及如何解決糾紛的看法。理由應當全面、完整、準确。可以分為法院認定當事人之間糾紛性質等的事實依據和法律根據兩個部分。

(四)判決結果

判決結果應當明白、肯定、具體、完整地根據具體案情來叙寫。明白就是語義明白,表達清楚。肯定就是語言果斷。具體就是必須對當事人必須履行的具體事項作出明确規定,即應當履行什麼、如何履行、何時履行等。

完整就是對案件應當涉及的責任、義務等應當全面叙寫,不應當有遺漏。

(五)尾部

1、寫明訴訟費的負擔;

2、寫明當事人上訴權、上訴期間以及上訴審法院;

3、審判人員署名;

4、制作日期及院印;

5、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的戳記;

6、書記員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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