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艦隊

北洋艦隊

舊時期清政府創辦的海軍艦隊
北洋艦隊,是清政府在洋務運動時期創辦的一支新式海軍艦隊。[1]1874年(同治十三年)清政府籌議海防,總理衙門奏請設北洋水師。前江蘇巡撫丁汝昌上折,建議設北洋、東洋、南洋三支海軍,被采納。1894年9月17日,中日甲午海戰中,北洋艦隊與日本艦隊在黃海北部鴨綠江口大東溝激戰,緻遠艦管帶鄧世昌、經遠艦管帶林永升壯烈犧牲。[2]
    中文名:北洋艦隊 外文名: 别名:北洋水師 創始人:李鴻章 參與戰争:中日甲午戰争

簡介

1874年日本派兵登陸台灣企圖将之占據,清兵以僅有之戰船赴台将之驅逐。事件引起朝野的警惕,恭親王提出了“練兵、簡器、造船、籌饷、用人、持久”等六條的緊急機宜,原江蘇巡撫丁日昌提出《拟海洋水師》章程入奏建議建立三洋海軍,李鴻章則提出暫棄關外、專顧海防。在洋務派的一緻努力下“海防”之論壓倒“塞防”,清政府決心加快建設海軍。

創建過程

1875年5月30日下令由沈葆祯(抗英名将林則徐的外甥)和李鴻章分任南北洋大臣,從速建設南北洋水師,并決定每年從海關和厘金收入内提取400萬兩白銀作為海軍軍費,清政府于是決定每年撥出四百萬兩作為經費(實際用在購置軍艦款項隻為每年一百萬兩),由二洋分解使用,南洋大臣沈葆祯認為“外海水師以先盡北洋創辦為宜,分之則難免實力薄而成功緩”,清政府考慮到中國當時的主要假想敵是日本,北洋水師負責守衛京師,遂采納沈葆祯的建議,先創設北洋一軍,等北洋水師實力雄厚後,“以一化三,變為三洋水師”,決定了優先建設北洋水師,北洋的成軍之路由此開始。大清海軍分為三洋:北洋水師負責山東及以北之黃海、南洋水師負責山東以南及長江以外之東海,福建水師負責福建、南海。   

1875年,命直隸總督、北洋大臣李鴻章創設北洋水師。1875年,李鴻章通過總稅務司赫德在英國訂造4艦炮船,開始清朝海軍向國外購軍艦的曆史。1879年,向英國訂造巡洋艦揚威、超勇。由于對在英國定造的軍艦不滿意,1880年,經過反複比較向德國船廠訂造鐵甲艦定遠、鎮遠。1881年,先後選定在旅順和威海兩地修建海軍基地。1885年,海軍衙門成立,李鴻章遣駐外公使分别向英國、德國訂造巡洋艦緻遠、靖遠與經遠、來遠。

正式創建

1888年12月17日,北洋水師正式宣告成立并于同日頒布施行《北洋水師章程》。從此,近代中國正式擁有了一支在當時堪稱世界第六、亞洲第一的海軍艦隊。1888年以後,艦隊經費大幅減少。時而正為海軍技術突飛猛進之時,至1894年甲午戰争爆發時北洋艦隊已多年未置新艦,部份應進行之更新工程如更換新式火炮亦未能進行。原有的戰艦已開始落伍,無論航速、射速皆落後于日本。 

基本資料

事件名:北洋艦隊

參與者:清政府、洋務派

開始标志:1888年12月17日于山東威海衛 劉公島正式成立

結束标志:在1894年-1895年的中日甲午戰争中全軍覆沒

性質:是中國清朝後期建立的第一支近代海軍艦隊

軍旗紋章

清朝時中國并沒有現代意義上的國旗、軍旗,直到1881年9月在英國定購的“揚威”、“超勇”兩艘巡洋艦回國後,為和國際接軌李鴻章經清廷批準制定了軍旗、國旗的質地、章色。 

黃龍旗為羽紗質地,正黃色,用羽紗鑲嵌青色四爪飛龍,龍頭向上,分為大小四号,頭号橫長1丈5尺6寸,寬1丈6寸5分;二号橫長1丈3尺9寸,寬9尺5寸;三号橫長1丈1尺5寸,寬7尺6寸;四号橫長9尺6寸,寬6尺三寸。軍旗提督用五色長方旗,諸将用三色長方旗,上角飾以錨形。

曆史背景

北洋艦隊(Beiyang jiandui)清政府在洋務運動時期創辦的一支新式海軍艦隊。1874年(同治十三年)清政府籌議海防,總理衙門奏請設北洋水師。前江蘇巡撫丁汝昌上折,建議設北洋、東洋、南洋三支海軍,被采納。遂命李鴻章督辦北洋海防事,并從關稅、厘金項下每年撥款400萬兩作為經費。

發展階段

習海軍。1879年李鴻章于天津設水師營務處,辦理日常事務。1880年設天津水師學堂,不久先後在旅順口、大連灣年奏請任命淮系将領丁汝昌統領北洋海軍。

戰後海軍衙門成立,李鴻章以會辦掌實權,提出整饬海軍,增購外國艦船。兩三年中,“定遠”、“制、俸饷雜支及員弁升擢等制度,并規定3年舉行一次會操。艦隊成立後,海軍經費。除從福州船政局調來“平遠”兵輪外,再未添任何艦隻。艦隊建設處于停滞狀态。

參加的主要戰鬥

豐島海戰

黃海海戰

威海衛海戰

官制等級

管制等級分級

北洋水師官制等級分為管帶,幫帶大副,魚雷大副,駕駛二副,槍械二副,船械三副,舢闆三副,正炮弁,水手總頭目,副炮弁,巡查,總管輪,二、三等管輪,水手正副頭目,一、二、三等水手,一、二等管旗,魚雷頭目,一、二、三等升火,二等管艙,一、二等管油,一等管汽,油漆匠,木匠,電燈、鍋爐、洋槍、魚雷等匠,夫役,文案,支應官,醫官,一、二等舵工,一、二等雷兵,一、二、三等練勇,教習,學生。

領導官職

全軍設海軍提督一員(相當于中将),統領全軍,駐威海衛。總兵二員(少将),分左右翼,各統鐵艦,為領隊翼長。副将以下各官,以所帶船艦之大小,職事之輕重,别其品秩。總兵以下各官船居,不建衙署。副将五員(準将),參将四員(上校),遊擊九員(中校),都司二十七員(少校),守備六十員(上尉),千總六十五員(中尉),把總九十九員(少尉),經制外委四十三員。

軍銜等級

由大至小依次是:  

正都統、副都統、協都統、 正參領、副參領、協參領、 正軍校、副軍校、協軍校.

編制

鐵甲船:

鐵甲艦:定遠、鎮遠

快船:

裝甲巡洋艦:經遠、來遠

防護巡洋艦:濟遠、緻遠、靖遠

碰撞巡洋艦:揚威、超勇

蚊炮船:

炮艦:鎮邊、鎮中、鎮東、鎮西、鎮南、鎮北

魚雷艇:

左一、左二、左三、右一、右二、右三、福龍、

定一、定二、鎮一、鎮二

練船:

練習艦:康濟、威遠、敏捷

輔助艦艇:(略)

官制

提督、總兵(分左、右翼)、副将、參将、遊擊、都司、守備、千總、把總

艦長稱為管帶

海軍軍銜等級

正都統、副都統、協都統、 正參領、副參領、協參領、 正軍校、副軍校、協軍校

人員

北洋艦隊各主要戰艦艦長及高級軍官幾乎全為福州船政學堂畢業,并多曾到英國海軍學院留學實習。中層軍官内多有為原留美幼童,被召回國後到福建水師學堂學習海軍後服役。艦隊内一直亦有外國人擔任軍官作技術專家及指導。北洋艦隊的軍官多能操英語,内部指揮命令亦是以英語發号。

北洋水師主要将領有:

丁汝昌 -- 水師提督 (自盡)

劉步蟾 -- 右翼總兵,定遠号管帶 (自盡)

林泰曾 -- 左翼總兵,鎮遠号管帶 (自盡)

鄧世昌 -- 中軍中副将,緻遠号管帶 (戰死)

葉祖圭 -- 中軍右副将,靖遠号管帶 (戰死)

方伯謙 -- 中軍左副将,濟遠号管帶 (處死)

林永升 -- 左翼左營副将,經遠号管帶 (戰死)

邱寶仁 -- 右翼左營副将,來遠号管帶 (革職)

黃建勳 -- 左翼右營副将,超遠号管帶 (戰死)

林履中 -- 右翼右營副将,楊威号管帶 (戰死)

楊用霖 -- 左翼中營遊擊,原鎮遠号幫帶,林泰曾自盡後接任管帶 (自盡)

艦隊後期

中日甲午戰争爆發,北洋海軍參加對日作戰,但由于清政府腐敗無能而遭全軍覆滅。戰後清政府從南洋水師、福建水師調來部分艦隻駐防北洋,又設北洋統領及幫統官,管理海軍事宜,仍難複舊規。1905年以薩鎮冰總理南北洋海軍。1909年以貝勒載洵、提督薩鎮冰為籌辦海軍事務大臣,設立海軍事務處,把南、北洋各艦統一編為巡洋艦隊和長江艦隊,取消了南、北洋艦隊的名義。

軍規制度

制度簡介

北洋水師成軍後拟定《北洋海軍章程》,奕譞與李鴻章奏請旨批準。内容包括船制、官制、升擢、事故、考校、俸饷、恤賞、工需雜費、儀制、钤制、軍規、簡閱、武備等相關事項。

軍規

北洋海軍章程第十一 ——軍規 

“凡管帶官違犯軍令,由提督秉公酌拟呈報北洋大臣核辦。輕則記過,重則分别降級、革職、撤任。凡記一過者,停資一個月,記二過者,停資兩個月;記三過者停資三個月。遇推升之日扣資。資不足者,不準升補。 

凡該船管帶之屬宮,遊擊以下守備以上人員,如違犯軍令,由管帶官随時秉公酌辦。輕則記過、停資,重則禀請提督究辦,分别降、革、撤任。倘有酗酒、聚賭不法等事,由管帶官一面先行監禁,一面禀辦。其記過停資之法,與管帶官同。并由提督随時報明北洋大臣查核。 

凡副将以下守備以上人員,如獲降、革處分,仍留任者,作為署事,官俸隻給一半;若本系署事人員,官俸隻給四分之一,船俸概準照支。 

凡船上屬官千總以下人員由學堂出身者,如違犯軍令,由管帶官分别輕重,酌予記過、停資、降革、撤任,與懲辦守備以上人員同。其應降、革、撤任者,須先禀請提督批準。 

凡船上屬官千總以下人員,由水手出身者,如違犯軍令,由管帶官酌于棍責,不記過、停資。事體重者,分别降革、撤任。仍先禀請提督批準。 

凡副将以下經制外委以上人員,應得記過、降、革處分,由提督按季彙冊報明北洋大臣查考,并咨報支應局、營務處備案。降、革人員并由北洋大臣随時咨會海軍衙門備查。 

凡經制外委以上人員應得參革、撤任處分者,不準在原船當差,亦不準回籍,不準投效他營,由提督酌量移送岸上船塢、機器局等處效力,或調往别船效力。倘有私逃者,拿獲照逃宮例加等治罪。   凡船上頭目、水手及一切無官職人物如違犯軍令,由管帶官分别輕重懲處。或遇每月放假之日,罰令不準登岸,仍以若幹日為度;或鞭責;或械擊;或革退。其革退遺缺,即在本船水手内調補,并移知練營調練勇補額。仍即報明提督查核。 

凡水手逃亡者,拿回鞭責八十,監禁一個月;臨陣時逃亡者,斬立決。 

凡管帶宮遇罰辦之事應報明提督者,如提督他往,即應報明督隊官,不得專擅。 

凡船上官弁、兵匠人等,損壞器械、軍火等件,由堤督及管帶官、督查官訊明,實系疏懈不慎,分别輕重,罰令賠償。倘系有意損環,按行軍例從重洽罪。 

凡船上官弁人等違犯軍令,照以上所拟各條懲治外,其餘不法等事,由提督等援引會典所載雍正元年欽定軍規四十條參酌辦理。并先恭錄通行各船,一體懔遵。”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