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

個人工作所獲得的工資、薪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1]
    中文名:工資薪金所得 外文名: 别名: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範圍:個人 原因:任職或者受雇 舉例: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等

具體内容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提示:獎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資性質的獎金,免稅獎金的範圍在稅法中另有規定。

詳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3.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标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4.公司職工取得的用于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區分勞動分紅與股份分紅的不同)。

5.對雇員免收差旅費、旅遊費: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對非雇員免收差旅費、旅遊費: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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