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解讀
緩刑期間有考驗期,在考驗期内如果發現新罪或者發現漏罪都會被撤銷緩刑;n緩刑不同于免除刑事處分,就在于緩刑在一定時期内仍然保留執行原判刑罰的可能性.因此,對緩刑犯在判決中必須宣告一定的緩刑考驗期,在考驗期内如果沒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n刑法第68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n緩刑的考驗期,從判決确定之日,也就是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但是,不能折抵考驗期。n根據刑法第67條第2款規定,緩刑是對主刑而言,如果在主刑之外還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例如,判處徒刑附加罰金的,徒刑緩刑,罰金仍要繳納。
緩刑時長
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
一、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兩個月;
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