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

緩刑考驗期

法律名詞
概念釋義緩刑考驗期,是指法律規定的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社會上對其進行考察的期限。我國《刑法》規定,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确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緩刑考驗期限内進行考察,判決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
    中文名:緩刑考驗期 外文名: 發布單位: 時間:從判決确定之日起計算 類别1:被判拘役 類别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内容解讀

緩刑期間有考驗期,在考驗期内如果發現新罪或者發現漏罪都會被撤銷緩刑;n緩刑不同于免除刑事處分,就在于緩刑在一定時期内仍然保留執行原判刑罰的可能性.因此,對緩刑犯在判決中必須宣告一定的緩刑考驗期,在考驗期内如果沒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n刑法第68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n緩刑的考驗期,從判決确定之日,也就是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但是,不能折抵考驗期。n根據刑法第67條第2款規定,緩刑是對主刑而言,如果在主刑之外還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例如,判處徒刑附加罰金的,徒刑緩刑,罰金仍要繳納。

緩刑時長

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

一、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兩個月;

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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