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産關系

财産關系

人産品的生産分配交換和消費過程中經濟關系
财産關系(propertyrelation),生産關系的法律用語,即在法律上被确認的所有制關系。是指人們在産品的生産、分配、交換和消費過程中形成的具有經濟内容的關系。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保護生産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衆集體所有制)與“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的社會主義财産關系,在一定階段上,也保護在法律規定範圍内的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其中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财産關系,這是具體社會經濟關系中最活躍、最大量的部分,按其性質主要可分為财産支配、占有關系和财産流轉關系。
    中文名:财産關系 外文名:property relation 發布單位: 應用學科:生産關系的法律用語 定義:法律上被确認的所有制關系

法律保護

國家和法律的性質不同,所保護的财産關系也就不同。資本主義國家的法

律保護生産資料資本主義私有制和資本家剝削雇傭勞動者的生産關系。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保護生産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衆集體所有制)與“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的社會主義财産關系,在一定階段上,也保護在法律規定範圍内的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法律屬性

人們在社會生産、分配、交換與消費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總和,即具有經濟内容的社會關系。屬于客觀範疇,即社會的經濟基礎。不過經濟基礎是經濟學、政治學的用語,而财産關系是法律用語。作為法律的調整對象,财産關系反映着作為上層建築的法律與經濟基礎之間的相互作用。曆史唯物論認為,一定社會的經濟基礎決定着上層建築;但上層建築具有獨立性,它服務于、又反作用于經濟基礎。所以當代國家都必須建立完善的調整社會财産關系的法律制度,并在經濟活動中實行法治。

分類

法律關系主體所參加的具體社會經濟關系。特點是具體社會經濟關系的建立、變更與消滅表現了法律關系主體的意志,但是它仍然是客觀社會關系而不是思想關系。因為雖然每一個具體社會經濟關系的建立、變更與消滅和主體的意志有關,但從社會宏觀的角度看,一個社會能夠發生什麼樣的具體社會經濟關系并不以單個人的意志為轉移,起決定作用的是生産力與生産關系的對立統一規律。法律作為社會關系的調整器,它所調整的經濟關系隻是具體社會經濟關系,而不是作為經濟基礎的生産關系,因為生産關系是從社會形态中抽象出來的科學概念,法律無從調整。法律通過對具體經濟關系的調整而達到作用于、服務于整個社會生産關系的目的。對具體經濟關系進行調整的法律,在當代主要有民法、行政法、經濟法、勞動法等法律部門。其中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财産關系,這是具體社會經濟關系中最活躍、最大量的部分,按其性質主要可分為财産支配、占有關系和财産流轉關系。

釋義

指因法律調整而形成的具有一定權利義務内容的财産法律關系。法律調整具體社會經濟關系的結果。這一層含義已不再指作為法律調整對象的财産關系,故法學着述中一般不使用這一含義。

處理辦法

概述

由于夫妻财産關系日益多元化和複雜化,而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較為原則、抽象,審判實踐中遇到一些特殊的财産類型,對其如何定性,如何分割,是擺在民事法官們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為專門應對這一新情況,本文就出現的一些特殊類型的共同财産,提出一些粗淺的實務性見解和對策。首先從最具争議的“彩禮”(聘金)入手,讨論了其定性和分割時的變通,強調了原則性和靈活性的有機統一;其次分析了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分居,其各自所得仍要遵循權利義務相一緻原則……

随着社會的不斷向前發展,夫妻财産關系日益呈現多元化、複雜化的趨勢,為适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更好地規範夫妻财産關系,減少糾紛,修改後的婚姻法專門增設了夫妻個人财産制度,作為法定财産制的組成部分。由于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較為原則、抽象、審判實踐中遇到一些特殊财産類型,處理時沒有具體明确的規定參照執行,使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個人财産和共同财産的界線模糊不清,理解不一,導緻認定事實時存在過多的不确定性和偏差,損害了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損于法律的嚴肅性和統一性。下面對有關離婚案件中一些特殊财産類型作一下歸納總結。

20世紀美國沖突法革命中,學者關注的領域集中于合同沖突法和侵權沖突法,夫妻财産沖突法問題在整個沖突法革命中很少被提及。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在于婚姻關系長期以來一直被視為是維系社會穩定的重要手段,常常和國家利益聯系在一起,對于婚姻關系當事人來說,很難做出離婚甚至是分割夫妻财産的決定。此外,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屬人法上分别堅持國籍和住所兩種不同的連結點并且難以調和。

婚姻關系的身份性以及兩大法系對于屬人法連結點的不同态度造成了夫妻财産關系法律适用的研究處于邊緣地位。随着夫妻财産關系中意思自治原則的發展和屬人法連結點的變化,這種乏人研究的情況有所改觀。20世紀70年代以來,夫妻财産關系的意思自治在大多數國家得到了接受和認可;屬人法連結點方面,慣常居所的出現亦在一定程度上調和了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長期糾結的矛盾。意思自治以及屬人法雖然得到了廣泛接受,但是意思自治及其限制在世界範圍内的發展趨勢為何以及夫妻财産關系領域的住所是否已被慣常居所取代,都需要從理論和實踐角度予以深入研究。

本文主要分為五章,主要内容包括:夫妻财産關系的法律沖突及其解決;夫妻财産關系法律适用的契約化及其限制;夫妻财産關系法律适用的場所化;夫妻财産關系法律适用的身份化;夫妻财産關系法律适用的發展趨向。第一章闡述夫妻财産關系的法律沖突及其解決。法律沖突的出現是因為不同法律對同一法律關系的規定不同,從這一概念出發,筆者認為之所以會出現法律沖突,原因在于:法律适用的方法不同、法律适用的淵源不同以及外國法具有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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